村级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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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相关制度
村级部分制度
村“两委”联系群众“三项制度”
一、接待群众制度。
村“两委”成员每天有专人集中接待群众做好来访登记,根据群众反映情况明确具体处理办法。
二、入户走访制度。
村“两委”成员走访本村农户,一年每户走访次数不少于两次。
重点走访困难户、上访户、致富能手、老党员和老干部。
入户走访时要做好“五件事”。
三、定期反馈制度。
村“两委”每月召开民情分析会,研究处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明确办理的责任人,限期办理,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给本人。
民委员会
2011年2月
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主要讨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和涉及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发包,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扶贫、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支农助农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一事一议”事项,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村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一级其他与多数村民利益有关事项的审议等。
三、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形成的决定,全体成员必须执行。
四、对村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方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六、村“两委”联席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规范存档。
2011年2月
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决策机构。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主要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一、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3、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4、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即村民代表会议不便作出决定的事项和执行难度较大的事项。
二、村民会议程序。
村民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分会前准备与会议讨论决定两步进行,会前由党支部、村委会将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共同协商统一思想,交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村民会议决策原则。
一是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保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三是符合多数村民的利益;四是少数服从多数;五是形成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村民会议可以以村为单位召开,也可以分小组或片区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户代表会不适用“一”中第2条),所做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民委员会
2011年2月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按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代行村民会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部分民主选举权。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1.讨论和制定村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初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生产建设方案。
2.审定村财务预决算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审查修订重要经济合同。
3.审查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移民安置、退耕还林、优抚、扶农助农、救灾救济款及其他各种款物分配方案。
4.讨论和审议新农村建设的立项及实施方案。
5.讨论审议村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决定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6.按照“双评”办法,评议村级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
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重大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一般性事项也可以举手表决。
所作决定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011年2月
村务公开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务、政务、村务、财务、服务(事务)等方面。
其具体内容是:
应让全体党员和村民知晓的村党组织工作情况;全体村民应当知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救济资金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筹集、使用及工作进展情况;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财政和社会扶助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物资安排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计划生育指标落实情况;村级干部年度民主测评情况;农村社区服务的项目、内容及管理事项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监督情况;村民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按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开;村民代表手机联系户意见,群众认为公开不清楚或与实情不符的,应立即纠正后再公开,直至群众满意为止。
三、所有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上公开栏进行公开,同时还可根据实际,采取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发放公开单、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公开。
村民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可以点题公开。
四、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为村务公开日。
一般村务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重大村务即时公开。
五、各村民小组组务、帐务,学校校务、收费依据和标准,集体企业经营、帐务必须规范公开。
六、财务账目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员应逐张票据审查并签字;村务公开事项应规范存档。
民委员会
2011年2月
村组干部“双评”制度
一、民主评议对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一级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
村级组织班子包括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村民自治,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等。
班子成员包括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维护班子团结,履行职责勤奋敬业,工作绩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等。
三、民主评议的实施:
按照区县、乡镇(街道)要求,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会上,“村两委会”作工作报告,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村级组织班子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个人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民主测评的结果:
民主评议、测评结果纳入乡镇(街道)、村档案并进入个人档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与个人报酬和奖励挂钩。
民委员会
2011年2月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会计、出纳分设,实行会计管帐、出纳管钱,收支有据。
二、村委会的各项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年终立卷归档。
三、村委会坚持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原则。
支出在××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至××元以内的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的财务账目必须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村财务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管理,每张票据经审查并签字为有效。
五、凡财务人员变动离岗的,应将所管财物及有关档案、票据列出移交清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带走村委会的票据和其他财物。
六、每年年终、村建设项目竣工和干部离任时,由镇(乡)农经站会同有关部门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公开栏公布。
民委员会
2011年2月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收益权;
四、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五、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支持村民参与“三制一化”“两社两化”各类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七、按照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做好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十、协助政府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十三、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社、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四、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五、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委员会
2011年2月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两委”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督促村“两委”健全执行村级各项规整制度,完成届期目标和年度计划;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收集和听取群众对全村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村党务、政务、服务(事务)公开的反映,督促村两委立即纠正并予以公开。
三、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民委员会
2011年2月
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2月26日第八届村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民主自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委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村委会组织发>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必须严格遵守。
外来人员在本村范围内的活动,适用本章程。
第四条本章程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自治主体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主要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职权
1、《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2、本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4、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依法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7、审议和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8、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前2、3、4、7项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村民会议决策的程序。
村民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分会前准备与会议讨论决定两步进行,会前由党支部、村委会将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共同协商统一思想,交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村民会议决策的原则。
一是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保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三是符合多数村民的利益;四是少数服从多数;五是形成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村民代表必须是:
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也可以撤销和补选。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村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本村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审议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村级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办企业的用工和所得收益的使用;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一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1、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3、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受益权;
4、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5、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6、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支持村民参与“三制一化”“两社两化”,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7、培育发展社会民间组织,做好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推进社区建设;
8、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9、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10、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1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进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2、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存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13、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1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的学习、会议和公开制度
(一)学习制度。
每半年组织学习半天,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
一是完善公开的内容。
公开内容按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分类进行公开。
政务类包括政府有关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涉及农民利益的政策;村务类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村委会任期目标,村干部年度工作及民主评议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政策落实,合作医疗;财务类包括村财务收支详情,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新农村建设各项资助、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征地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等款物事情情况等;服务类包括为村民提供的各类生产、生活服务内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把财务公开作为公开的重点。
二是规范公开的形式。
在采取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公开信、明白卡等有效形式公开。
三是统一公开的时限。
村务公开的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
一般村务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重大村务及时公开。
四是严格公开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法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协会,科普协会,各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四节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村民依法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集中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村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小康建设步伐,并对各项工作抓好落实。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节村民
第二十一条凡属本村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一些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有关村务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运行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村民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节村委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除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本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土地由本村村民依法承包经营,承包户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和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村民应当依法按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变动后应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承包土地的村民,如果身份发生变化(如户口迁出、死亡、现役军人提干或转为自愿兵等)不再具备承包资格,原承包地可由其所在村民小组另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交由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应监督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十九条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合理使用土地或私自转包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收回承包土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夫妇双方或单方属于本村村民的,可以在本村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将自有房屋出售、出租给其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空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将土地位置、面积、土质、附属物,承包经营情况详细记载,建立土地管理档案,加强土地资源管理。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会计一名,按照会计法和上级有关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履行集体资产登记、集体资金管理、建立帐簿、编制报表、实物库存登记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直接民主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财务账目、单据进行审核监督。
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按当事人提供原始凭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会计方可记账。
村民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六条村办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村财务开支审批、债权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管理制度,禁止任何组织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
第三节承包、租赁费得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凡承包或租赁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鱼塘、山林、农业机械、厂房设备、运输工具、仓储设施等生产资料、自然资源者,都要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承包、租赁费。
第三十九条承包、租赁费的收取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
对拒不履行合同,不按时缴纳承包、租赁费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合同约定收回承包、租赁财产并追缴所欠承包、租赁费,终止合同关系,另行发包。
第四十条村民在承包、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村民委员会研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酌情减免承包、租赁费。
第四十一条承包、租赁经营者除缴纳承包租赁费外,还应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税费。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收取的承包、租赁费,主要用于解决困难村民生产、生活之需、村干部务工补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余下的可作为村民福利款。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应编制承包、租赁费的使用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年终,村民委员会应将收支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承包、租赁费的使用方案及实施情况应按照村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节生产生活服务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村生产生活服务:
(一)根据本村生产发展和村民生活需要,征得85%以上村民户统一,组织村民建桥修路、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解决用水、用电,办好公益事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知道村民保护并合理利用水、土地、草场、森林等自然资源,确保本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帮助、组织村民购买种子、花费、农药及其他农用物资;
(四)开展村民科技培训,引进、推广科学技术,培育科技示范户,做好农业科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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