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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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办法试行
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市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活动,确保规划、申报、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陕环函﹝2017﹞298号,结合宝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用于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
第三条鼓励积极参与创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对创建工作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镇、村,市环境保护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授予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称号。
第二章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申请创建的镇、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创建方案(参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环办〔2015〕56号)。
镇创建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审查,村创建方案由县区环保分局组织审查。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创建镇村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六条创建镇村应依据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必要经费。
第七条创建镇村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考核验收
第九条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的,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
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由县政府或生态办统一向市环保局申报,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向县区环保分局申报。
经审核资料合格后,市环保局组织对创建镇考核验收;县区环保分局组织对创建村考核验收,市环保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组织抽查核查。
第十条创建镇村申请考核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考核验收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工作报告;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镇村工作汇报;
(二)审核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三)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三)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四章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镇、村,市环境保护局审议后在宝鸡环保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调查。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视为通过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获得命名的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鼓励向省级、国家级晋升。
第十四条已命名的镇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目标任务的;
第十五条已命名的镇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三)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六条参与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考核验收、抽查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前期已获得市级生态镇、村命名的,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指标修订创建方案,达到指标要求的可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县区政府或生态办每年一季度上报创建计划、第三季度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分局第四季度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指标
(试行)
2017年8月
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指标(试行)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2.生产发展。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
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晰。
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及耕种,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
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
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
3.生态良好。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辖区内水源清洁、空气清新,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
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有效。
镇容镇貌整洁有序。
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合理分离。
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4.生活富裕。
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
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文化生活丰富,住宅美观舒适、节能环保。
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
建有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养老院,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
5.乡风文明。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
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鼓励火葬。
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二)建设指标
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生产发展
1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逐年提高
约束性
2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6
约束性
3
农用化肥施用总量
折纯,千克
逐年减少
约束性
4
农药施用总量
折纯,千克
逐年减少
约束性
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约束性
6
农膜回收率
%
≥90
约束性
7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
100
约束性
8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生态良好
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10
生活污水处理率
%
≥60
约束性
11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
12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参考性
13
生态用地面积占比
%
不降低
参考性
生活富裕
14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年
高于所在县区平均值
约束性
15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
≥60
约束性
1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约束性
乡风文明
17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
≥60
约束性
18
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
%
100
参考性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指标解释:
1)编制宝鸡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2)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明确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经费渠道,落实环保工作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等费用,以及环境设施运行、维护等费用。
数据来源:
查看镇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示范镇建设的会议纪要、印发的有关文件等资料;示范镇建设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查看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现场检查。
2.生产发展。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
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晰。
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及耕种,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
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
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
指标解释:
1)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根据区域内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产业现状、环境容量、发展潜力和经济安全等因素,规划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及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
2)产业结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3)严格遵守生态红线,并制定实施相关管理办法,优先保护好辖区内的森林、草地、湿地、河流和湖泊等;
4)耕地保护参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地区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无乱垦、乱牧、超载过牧现象;
5)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取得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规定,所有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7)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发改、经信、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
现场检查。
3.生态良好。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辖区内水源清洁、空气清新,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
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进有效。
镇容镇貌整洁有序。
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指标解释:
1)有节能减排任务的镇,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2)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类型区)标准,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无V类和劣V类水体;
3)无耕地土壤遭受污染的现象,鼓励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实现村域耕地土壤类型、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覆盖,降低农药使用量,提倡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4)农村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无露天焚烧现象;
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使用卫生厕所,使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6)近三年内无较大(Ⅲ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7)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和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中,显示近三年内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火点(经环境保护部核销的火点除外);
8)镇容镇貌整洁有序,主要道路亮化、绿化、美化,主要河道干净整洁,无臭味、无淤泥、无垃圾乱堆乱放,住宅美观舒适,与乡土文化、自然环境相协调,乡镇建成区居住、商贸、休闲、生产等功能布局合理,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交通出行便利。
9)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发改、环保、农业、水利、林业、住建、交通等部门。
4.生活富裕。
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
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住宅美观舒适、节能环保。
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
建有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养老院,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
指标解释
1)近三年内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
2)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安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线路架设规范,外观协调;
3)辖区内住宅布局合理、美观舒适、节能环保;
4)城乡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建立了覆盖镇辖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5)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完善,建有配备一定健身器材的健身休闲广场和一定规模的便民卫生院,设立政务公开栏和科普知识栏,建有居民活动中心和便民服务窗口,提供图书阅览、农业技术、社会事业、保障救助、综合治理和劳动就业等服务。
并经常性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知识技能讲座与竞赛,丰富群众业余生活、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6)以镇为单位建立公办幼儿园、小学保证适龄儿童的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公办养老院,解决孤寡老人的赡养问题。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交通、水利、环保、卫计、农业、人社等部门。
5.乡风文明。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
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鼓励火葬。
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指标解释:
1)乡镇指导所辖村庄制定有关节水、节电、节地、节材、节能、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化肥和农药科学施用、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的村规民约,加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2)社会风尚良好,邻里和睦,勤劳节约,无偷盗、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婚丧等无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现象;
3)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
4)推进生态文明,鼓励火葬;
5)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6)镇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在群众中的威信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民主。
数据来源:
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相关材料;乡镇信息公开文件等。
(二)建设指标
1.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按国家有关认证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亩)/农作物种植总面积(亩)×100%
注: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不得重复统计。
如涉及水产品养殖,其养殖水面面积计入种植总面积。
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2倍统计。
因土壤本底等原因生产的农产品,完全用于工业等其他用途的可不纳入种植总面积统计范围。
绿色、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的环境要求,参照有关无公害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
农业、林业、环保、统计、质检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净灌溉用水总量(立方米)/毛灌溉用水总量(立方米)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灌区全年从水源地等灌溉系统取用的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值等于取水总量中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向灌区外的退水量以及非农业灌溉水量等。
净灌溉用水量指同一时间段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水利、农业等部门。
3、农用化肥施用总量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总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4、农药施用总量
指标解释:
指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质化等。
计算公式:
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吨)/秸秆产生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
农业、统计、环保等部门。
6、农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农田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农膜回收率(%)=农田回收薄膜量(吨)/农田使用薄膜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
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7、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陕西省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B61/422-2008)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吨)/畜禽粪便产生总量(吨)×100%
数据来源:
农业、环保等部门。
8、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
行政区内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占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工业企业总数×100%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在行政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村域内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考核该指标。
计算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升)/总取水量(升)×100%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10、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量(吨)/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吨)×100%
污水处理厂包括采用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加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组合工艺的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小型湿地处理工程等分散设施。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统筹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加强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离城市较近村庄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无污水外排的地区,不考核该指标。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生活垃圾生产总量(吨)×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
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统计部门。
12、乡镇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居民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状况的满意程度。
采用问卷调查法。
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计算方法:
乡镇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份)/问卷发放总数(份)×100%
数据来源:
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13、生态用地面积占比
标解释:
生态用地是指生产性用地和建设性用地以外,以提供环境调节和生物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用途,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
其中,环境调节功能主要是指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调节与控制、干扰调节等,生物保育功能主要是指为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提供栖息地、丰富的基因库、生物防治等功能。
要求区域内生态用地面积占比不得减低。
计算方法:
生态用地面积占比(%)=土地利用中规划为生态用地的面积(平方公里)/行政区总面积(平方公里)×100%
数据来源:
国土部门。
14、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村居民纯收入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它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
单位:
元/年。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15、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百分比。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指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炊事、洗浴的农户。
计算方法: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户)/行政区农户总数(户)×100%
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
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
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计算公式: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户)/行政区农户总数(户)×100%
数据来源:
卫计、住建等部门。
17、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
指行政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
计算方法: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农户(户)/行政区农户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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