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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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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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12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答: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案例分析3:
(要约效力)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示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案例4:
(买卖合同)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5:
(买卖合同)
•某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一、二岁。
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过户手续。
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
(2)如果合同无效?
请说明原因。
答: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
案例6:
(买卖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
•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
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7(买卖合同)
•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
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
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请问:
(1)8月28日,中国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
(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定交货?
(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为什么?
(4)如果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
答:
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
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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