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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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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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第一篇:
协议书(夫妻财产分割)离婚有贷款
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
张某,男,一九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
乙方:
李某,女,一九年月曰生,公民身份号码:
。
座落在武汉市硚口区号,钢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
有权证号:
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硚国用()第号】该房屋产权系甲、乙双方按揭贷款所购,现还有余款尚未还清。
双方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调解离婚。
离婚时上述房产未曾分割。
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上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相关的债务由甲方张某负责承担,与乙方李某无涉。
二、乙方李某同意上述房屋产权归甲方张某所有,债务亦由甲方张某偿还。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到上述房屋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伍份。
甲、乙双方各收执贰份,公证处留存壹份。
甲方:
乙方:
二O—四年元月十日
第二篇: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来源:
作者:
日期:
09-07-1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就司法
解释的制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属首次。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称,《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广泛听
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旨在使该司法
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在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共28条的《婚姻法》解释
(二)中,着重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详尽解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婚前彩礼”是否要返还
婚前给彩礼”的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颇为盛行,但婚后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让人头疼。
意见稿中规定:
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涉及股权经营权如何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失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
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
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
的补偿。
涉及房改有关问题怎么办
对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
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涉及股权经营权如何处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要
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第三篇: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院:
法律与行政学院专业:
法学
学号:
0810010101学生姓名:
欧阳键雅
指导教师姓名:
谭桂珍
指导教师职称:
指导教师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2014年12月4日
目录:
绪论3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3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5
(一)原则分割方法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
结语6参考文献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摘要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的法律
行为。
离婚是复合之诉,在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
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处理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逐渐成为了作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键字:
离婚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绪论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是夫妻财产分割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这个多变
的婚姻
社会中,该项制度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夫妻财产构成日趋复杂,给传统的夫妻财产分割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使得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增补。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与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制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
财产制
只能产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
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法律对其彼此之间的身份既不过问也不要求。
而夫妻财产制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
体。
第二,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具有依附性和可变性的财产制。
与民
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制并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其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存在的先决条件,而且还具有可变性,一旦夫妻身份解除,它也就随之消灭。
第三,夫妻财产制不具有等价、有偿性。
我国婚姻法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在夫妻财
产制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
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
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
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
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前提是析产,分割的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
的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
的义务。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
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
济条件
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
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这里的照
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同时在份额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
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改生产资料、能够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
不可分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一方应依据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的补偿。
(四)公平原则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
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
权利和民事责任。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
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
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
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
(一)原则分割方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
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
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
它的依据是婚(请关注)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
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
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
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
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
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
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
1.关于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
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
2.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分割问题。
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性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和各种权益。
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企业以及挂靠企业等所形成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如货币、实物(如房产、汽车)、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信誉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持续及与相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
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原则。
同
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生产、经
营性财产时,要确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
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著作权的分割。
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识产权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时较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
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股票及知识产权的分割是目前离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
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家庭的经济积累在数量上得到了增加,在品种上不断丰富,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新,认定
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在离婚这一复合之诉中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既能保护弱者,又能保证公平公正,是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永恒主题。
参考文献
[1]王玉玺:
《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2014年03月
27日http:
///cacnew/201403/240033307.htm
访问时间:
2014年12月3日
[2]洪林: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期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为例》2014年
8月15日http:
///lunwen_show.asp?
id=2014&nclass=28&n=n访问时间:
2014年12月3日
第四篇:
浅析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分割
浅析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分割
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当夫妻二人离婚后,不仅表示夫妻关系的彻底解除,同时也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2014年颁布的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
当夫
妻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时,二人共有的财产要由双方协议分割,当协议出现问题,也就是财产分割出现纠纷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女方与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照顾和安排。
笔者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浅谈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
一、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新婚姻法中规定,当夫妻二人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均为二人共有财产(不包含特
殊约定),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均为有效期,也就是说,二人自从登记之日起一直到婚姻关系彻底解除之间所得的财产,认定夫妻二人对
家庭的贡献均等。
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就是夫妻二人的工作所得报酬,其中包含工资与奖金,第二就是夫妻二人经营公司或做生意所得的收益,我国规定财产分割的原则就是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但是如果婚前个人财产投
资后获得了利益,那么将作为婚后二人的共有财产。
第三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获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如果是夫妻二人婚后其中一方接受的赠与或者继承,均为二人共有财产,我国的继承制度规定的继承人均为存在自然关系的亲属,而继承人在接受继承之前,一般的都会对被继承人有着赡养或抚养义务,这也就是说,当夫妻二人建立婚姻关系后共同对被继承人尽扶养或赡养义务,所继承的财产列作夫妻共有财产是公平并且合理的。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所继承财产仅由一人继承或接受时,为个人财产,这也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1]。
二、离婚后分割财产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当夫妻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首先将夫妻二人的个人财产排除,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法院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上所遵循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与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照顾无重大过错方的原则、以不损害国家,社会与他人为前提的原则。
所谓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说在谁手中就是谁的,这不仅是对另一方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法律的漠视。
虽然说夫妻双方享有财产分割的平等权利,但是并不是指财产均分,而是应该对抚养子女的一方予以一定的照顾,同时对女性一方也有一定的照顾,这也是为了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是因为夫妻二人其中一方出现重大错误而导致的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将会给无过错方一定的照顾,要求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出轨、暴力、虐待以及重婚等。
最后一点坚持不以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也就是说,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绝对不能将国家及他人的财产纳入夫妻共有财产当中,其中包括受贿所得,盗窃所得以及贪污所得。
在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也会有非常麻烦的情况出现,那就是夫妻投资的金融业,也就是股票,基金以及国债等等,同时也包括企业。
这种情况就出现在了婚姻法,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的分界点上,也就造成了这类财产在分割上还不能直接定性分割,股票应该直接分割,从而避免因为估价或者涨跌带来的损失,而在公司的股份上,应该在不违背企业法为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相应补偿或者直接折出一半的股份[2]。
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上,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就是一定要保护夫或妻其中一方的土地所有权,当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分割的主要也就是房产与土地。
但是这种约束是硬性的,在实际的法院判决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第二是夫妻二人共有的债务,当二人结婚期间其中一方为了双方的生活而借的贷款或者需要偿还的债务,应当由夫妻的共有财产来偿还,如果共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在协商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由法院判决。
最后一点就是有关离婚补偿制的相关规定,2014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对离婚补偿制度作出规定,是为了保证离婚自由,并且也是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证[3]。
四、结束语
离婚时,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和债务偿还。
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能够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同时我们也要及时的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为建
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与和谐社会而不断努力。
第五篇:
东营市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东营市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
离婚
时,夫妻财产有约定的,约定优于法定。
否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东营市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
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1.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
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
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
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
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聘请律师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
回答是肯定。
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自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
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但这种投资后来往往由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经营,或者虽由夫妻双方经营但对外以一方的名义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例如,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双方共同料理出租出售,但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该共同投资的产业应分给实际的营业人和财产的名义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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