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统计局.docx
- 文档编号:25820061
- 上传时间:2023-06-15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160.79KB
大庆市让胡路区统计局.docx
《大庆市让胡路区统计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庆市让胡路区统计局.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庆市让胡路区统计局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让胡路区统计局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会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
(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六)《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条件和标准详见《大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5)属于本机关所辖行政区域。
2、立案程序:
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局务会研究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大庆市立案审批表》,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审查
由承办人A对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局长核签。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提交分管副局长责成有关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对统计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报局长审批。
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承办人A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
依法需要听证的,统计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决定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对情节严重或者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A所起草的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由科长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分决定书》,由承办人A将其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让胡路区统计局网站长期公布,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布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一)处罚决定时限: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二)送达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监督检查
执行《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让胡路区统计局
责任人:
办公室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公布)第四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规定: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
三、审批(备案)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二)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
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四)调查项目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分类。
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
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五)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六)重大调查项目要有研究论证和试点报告,必须提供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七)调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
四、所需材料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
包括:
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
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
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四)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主管副局长提出处理意见送办公室核稿,由局长审批,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
批复分为:
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
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二)需要征求有关专业意见的,项目受理后与相关专业共同审核、会签。
(三)经区统计局审批(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审批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包括:
表号、制表机关、文号、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让胡路区统计局网站长期公布,内容包括:
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大庆市统计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手续,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九、监督检查
执行《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试行)》。
附: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流程图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流程图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让胡路区统计局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执法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
(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
(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六)《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检查范围和管辖
让胡路区统计局管辖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
四、检查程序
(一)统计执法检查应按局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专业人员负有本专业统计执法检查义务和责任。
(二)各专业人员统计执法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常规检查的方式。
(三)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四)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五)统计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检查前或适当时机下发《统计检查查询书》,检查时应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和《统计执法检查证》,说明身份和工作目的。
(六)根据统计管理工作或举报线索实施检查时,应首先分析案情,下发《统计检查查询书》,向当事人询问,若认定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组织深入细致调查。
(七)立案调查时,应搜集直接和间接证据,及时做好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让胡路区统计局网站长期公布。
六、检查报告
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七、监督检查
执行《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
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局党组领导下,由纪检人员牵头,局法规人员配合实施。
第四条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制度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听证、复议等行权环节中违规违纪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索要申请人或管理相对人财物或接受宴请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受理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有关人员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拘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照成延地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追究责任:
(一)科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党委研究和做出决定。
第九条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配套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明确统计局内部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二是明确应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三是明确各类过错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办法;四是明确处理办法。
让胡路区统计局关于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防止、纠正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推进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四)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本身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公开的环节的公开情况;
(五)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第四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
申诉举报电话:
0459—5097066,电子信箱:
rqtjj@由区统计局办公室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二)局党委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办公室室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专业自检自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行权人员对本专业制度的执行情况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科内经常性自检自查;
(四)接受社会公众、司法、政协、人大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行权人员的自检自查,主管副局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人员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与有关人员座谈、回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主办单位在调查中有权滞留被检查人员或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各行权人员要建立行权案卷,记录行权全过程,全部由责任人签字。
第八条对行权人员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按《让胡路区统计局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表彰。
第九条在做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十条各行权人员要对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等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配套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
对于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行权事项,要电子留痕。
二是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做到有诉必查。
三是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是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庆市 让胡路区 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