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企业精品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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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企业精品范文
代收货款服务协议(企业)
甲方(客户):
(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乙方(顺丰):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代收货款服务”是指乙方向寄件人(即甲方)提供现有快递服务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代寄件人向收件人收取货款的服务,该服务属于快递服务中的附加业务。
“代收货款”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代为收取的货款。
“代收货款服务费”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同时,有权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代收货款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代收货款服务费=代收货款金额×服务费率。
“费用”或“运输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费用是指根据快递运单或有关协议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基础运费、保价服务费、代收货款服务费及其他附加业务服务费在内的一切运输相关的费用。
“标准费率”或“标准服务费率”是指在本协议或乙方服务规范中规定的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的标准。
“妥投率”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快件派送成功且收件人按规定支付货款的比率。
妥投率的计算公式为:
妥投率=成功派送票数/总投递票数×100%。
“收件人”或“收方”是指甲方寄件时指定的收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如甲方与收方之间进行买卖交易,则收方同时也是按约定向甲方购买商品的买家或消费者。
第二条委托代收货款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甲方在委托乙方速递货物的同时,委托乙方代收货款:
1)甲方已与乙方签订本《代收货款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收货款产品,需保证在其正规、合法的经营范围内,并随本协议提供涵盖其经营范围的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甲方已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与代收货款金额一致(如甲方与收件人约定无需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不受此限)。
3)货款币种为人民币,且每票快件的代收货款金额在元(含)以内。
4)其他条件(如有):
甲方与乙方合作月结运费应达到1000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同意使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子运单发件系统软件。
第三条货物的交付与收款
3.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的情况下,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并由其签收、收取后,应按照收款凭证或运单所载金额收回货款。
3.2双方约定:
(1)收件人在付款前,有权拆开包装检验,但仅限于货物外观及数量的检验并视检,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体验验货,包括手机不可插卡试用、服装、鞋类不可试穿、食品不可试尝试喝等,收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货物;
(2)如收方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拒绝付款的,乙方将货物运返甲方时,甲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或检验为由拒绝收回货物,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货物派送延误、毁损、丢失或交易失败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3.3甲方授权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1)收件人拒绝接受货物的;
2)收件人拒绝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如收件人不需要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以甲方
在运单中填写的代收货款金额为准);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乙方要求的;
4)其它原因致使无法收款或者无法派送的。
3.4当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的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自确定无法收款或无法派送之日起,乙方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在保管期内免费为甲方保管货物,保管期为7天。
2)在免费保管期内,如甲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乙方可再次派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如甲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乙方未收到甲方处理意见的,乙方有权把货物退回甲方并通知甲方领取,返程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退回货物通知后的5天内领取货物,否则视为甲方放弃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
3.5双方约定,通过签署货物清单、派件清单、退货清单等运输单据用以记载货物收派、退回等相关的事实及异常情况。
鉴于乙方每天承运大量的货物,如甲方发现异常情况,应在收到运输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以使乙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查找异常环节并及时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
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运输单据所载的内容和事实。
第四条返款周期的选择
4.1甲方选择代收货款的返款周期为(勾选):
□次周返款□隔周返款□T+1□T+2□T+3
4.2当甲方选择“次周返款”的,结算方式为:
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二周周三结算;第一周周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三周周三结算,依此类推。
4.3当甲方选择“隔周返款”的,结算方式为:
第一周周一到周五所产生的代收款,于第三周周三结算;第一周周六到第二周周五产生的代收款,于第四周周三结算,依此类推。
4.4当甲方选择“T+1”的,结算方式为:
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5当甲方选择“T+2”的,结算方式为:
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二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6当甲方选择“T+3”的,结算方式为:
每天产生的代收款,于签收后第三个工作日结算,依此类推。
4.7以上回款周期中所产生的代收款均指已实际收回的货款。
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代收货款服务费
5.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代收货款中扣除服务费。
5.2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乙方按票计收服务费。
双方约定,代收货款服务费率为%。
乙方在季度周期内对甲方业务状况进行评估,按甲方实际达到的标准调整费率。
5.3双方约定,甲方妥投率低于75%的按乙方标准费率执行相应标准;甲方在合作期间连续三个月平均妥投率未达到75%的,乙方给予整改期,三个月后仍未达到标准,乙方可选择按标准服务费率执行或终止合作。
5.4甲方在3个月内未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5.5代收货款服务费按人民币计算,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保留两位小数)。
当单票代收货款服务费低于5元时,按5元收取。
5.6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当发生乙方代理甲方向收件人退款情形时,乙方有权在当期返还货款中扣除甲方应付服务费,当期返还余额不足时,可在下期返还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代收货款和服务费的结算
6.1乙方根据返款周期提前将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服务费的账务明细发给甲方核对,甲方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乙方依照本协议将剩余代收货款返还给甲方,如对费用存有争议,双方可先行结算其中没有争议的部分金额,其他金额待双方确认后再行结算。
返还代收货款不存在利息的支付。
6.2账务明细可以通过纸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送和确认,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账务明细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同意予以配合。
6.3双方可定期(按□半月度□月度)对未结清的或尚存争议的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服务费、月结运费及违约金等费用进行回顾、书面确认,并据此进行结算。
甲方授权乙方从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代收货款中接抵扣下列费用:
(1)乙方应得的代收货款服务费;
(2)甲方尚未结清的月结费用;(3)甲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4)本协议规定的应退回收方的货款(含本返款周期前应退回的部分)。
抵扣后货款仍有余额的,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将货款余额支付给甲方;代收货款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的,乙方仍然有权向甲方追讨,或者从下期代收货款中继续抵扣,直至相关费用抵扣完毕为止;(5)乙方返款错误多支付的货款。
6.4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真实准确(以甲方填写的附件二《代收货款客户信息登记表》为准),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并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完整填写《代收货款客户信息变更表》并盖章后交给乙方,否则因此导致的延期付款、转账错误或无法转账等,乙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6.5本协议按规定终止、解除后,其中关于费用结算的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完成对账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责任条款
7.1除非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乙方应当对托寄物的延误、遗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甲方与收件人及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与托寄物相关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承诺采取一切措施保护乙方的速递和代收货款行为免于受到收件人或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的追究、干预或索赔。
7.2如甲方委托乙方速递货物是基于甲方与收件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则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和保证:
7.2.1甲方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侵权活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利用网络交易
平台非法获取、泄漏、转让乙方、收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信息。
7.2.2甲方委托乙方速递的货物是依法经营、合法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属于依法禁止寄递的物品、假冒伪劣产品或侵权复制品(统称为“非法货物”),且货物质量、数量、规格、性能、价款等(统称为“交易条件”)完全符合甲方与收件人的约定。
7.2.3甲方将严格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履行下列义务,妥善处理其与收件人之间的纠纷,并保证使乙方免于遭受牵连:
1)甲方必须提供真实的名称、售后服务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包括收款账号等财务信息),准确无误的填写运单内容,并积极主动联系收件人处理货物的质量问题和其他买卖纠纷。
如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对乙方或收件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2)应乙方、收方或国家机关的要求,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货物来源证明、原厂证明、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证明等证明文件,否则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3)如收方认为甲方销售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交易条件(含前期出现的纠纷),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乙方联系甲方协调处理后,甲方需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问题,在乙方联系甲方后,甲方应妥善处理并使乙方免受牵连,否则乙方有权将货款退还收方并将甲方货物退回,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该笔货款不再负担返还义务。
4)如因甲方处理买卖纠纷不及时、不妥当(含前期出现的纠纷),导致收件人采取保全措施或对抗性措施的(如扣留乙方快件、营运工具等),对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造成威胁或损失的,乙方有权立即向收件人退还货款(含前期纠纷相关的货款)并将甲方货物退回,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返还货款时有权扣除相应的金额。
7.3甲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证义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7.3.1对于导致乙方遭受收件人或第三方(含国家机关)索赔或追究责任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追诉或承担责任,并承担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手续费、交通食宿成本等费用,乙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前述费用。
7.3.2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在返回代收货款时扣除
合理的费用以弥补损失。
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运输费用、代收货款服务费的损失;2)收件人实施危及乙方工作人员、快件、营运工具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3)乙方遭受的政府部门处罚而引起的损失;4)乙方因妥善处理甲方与收件人之间经济纠纷而代为垫付或赔付的合理费用;5)其他经济损失。
7.3.3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导致收方恶意订购或者货物被有关政府部门查扣、处理的,乙方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4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或义务,甲方同意,乙方可视情况自行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措施:
(1)视情况将货物退回甲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扣留货物或代收的货款:
(3)向收件人退还货款;(4)将货物及有关材料移交给国家机关处理;(5)按本协议第6.2条的规定抵扣有关费用;(6)向收件人、第三方(含国家机关)披露甲方销售货物相关的信息;(7)暂停服务或解除本协议;(8)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灵活处理措施。
7.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须外,对于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得知的有关快件(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等)、业务量、操作流程、收、寄方客户(含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等相关的信息,任一方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予以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如有泄密行为,经查证核实的,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保密期限直至前述商业秘密合法公开之日为止,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
8.1乙方仅为甲方提供货物收取、运输、派送等快递相关的服务,而不提供甲方货物的销售或推销服务。
8.2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指定、更改的派送地址或收件人要求改派的地址为“不安全”地址(在此地址下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货物的财产安全可能处于危险状态),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拒绝按照指定或更改的地址派送货物,且乙方的此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服务承诺或违约行为。
在此情形下,乙方可通知收件人到乙方指定地点自取快件,因收件人不及时自取快件造成的货物延误、损坏或遗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对于托寄物的真伪、品质、规格、性能、市场价值等因素,乙方没有审查的能力和义务,鉴于此,甲方确认:
在托寄物本身(含退回件)未发生损坏、遗失的情形下,甲方不得以托寄物被调包、不是正品、质量/规格/性能不符、市场价值减少等事由向乙方索赔,经司法部门裁判认定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除外。
8.4在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乙方对于以下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本身的性质,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或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
(2)基于托寄物本身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非直接的损失;(3)因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扣货物而造成的损失;(4)寄、收双方发生买卖纠纷后,寄件人未能妥善解决,导致收件人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如扣留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8.5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基于本协议的合作事项不构成乙、甲方之间的任何授权、代理、担保,任一方不能以对方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LOGO等)进行许诺、从事生产经营或开展其他活动。
8.6由于乙方的运单为一式四联,若运单第四联记录的信息与第一联记录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以乙方录入其系统的第一联运单(含扫描件)为准。
8.7在服务协议周期内,任一方未完成的事宜,不受合同期限限制。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协议中任何一方的不作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这种权利;而且,本合同任何一方单独或局部行使任何权利并不排除该方行使任何其它权利。
9.2下列各类协议或书面文件均可作为双方日后解决有关争议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各方以口头方式达成约定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双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含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备忘录等);
2)双方签署的运单、财务对账单、货物清单、派送清单、退回件清单等单据(含正、背面条款);
3)任一方以电子邮件、传真、确认函、录音录像等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对方回复确认的内容;
4)任一方在对方信息系统数据库录入并提交确认的内容;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9.3任一方均应切实履行本协议和双方达成的其他书面文件,如针对同一事项,各文件规定之内容不尽一致的,则按照下列优先次序确认各类文件的证明效力:
(1)双方签署或确认过的财务对账单;
(2)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3)快件运输合同暨月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4)运单;(5)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6)其他。
9.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对于因货物的运输、派送、理赔或收付款等事项所产生的争议,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生效、期限和解除
10.1本协议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期满前30日任一方均无异议终止本协议的,协议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10.2在以下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保证或义务;
2)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修订,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11.1甲方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为避免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甲方应于变更发生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并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批文(如有)及证明变更事项的其他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1)公司名称变更;2)注册地址变更或主要办公场所搬迁;2)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3)企业法人发生注销、终止、停业整顿、破产申请。
甲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并提供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造成甲方应得的货款无法结算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1.2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名称发生变更的,根据乙方的通知,甲方需要以变更后的单位名义与乙方重新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协议》,原协议视为终止。
11.3针对代收货款退回件,乙方将按下列地址派送至甲方处:
地址为 (如未填写,以该快件运单的寄件人地址为准)。
11.4甲方提供的接收账单的邮箱、传真、地址等联系方式根据附件二《代收货款客户信息登记表》确定。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根据前述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确认函等书面文件。
附件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二:
《代收货款客户信息登记表》
甲方(盖章):
签字代表: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乙方(签章):
签字代表: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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