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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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各制度
职业病诊断工作岗位职责
首诊医师职责
1、职业病诊断工作要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程序进行诊断。
2、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
3、诊断前收集、整理、建档、保管资料、召集会议等工作。
4、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组织三人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5、职业病诊断过程中记录:
包括参加诊断的人、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6、已经诊断的职业病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署名。
7、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档案。
8、对诊断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
职业病诊断工作岗位职责
诊断医师职责
1、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2、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
4、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5、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6、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格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不得收受当事人钱物、不得弄虚作假。
职业病诊断工作岗位职责
职业诊断小组组长职责
1、负责本诊断组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2、领导本诊断组成员按职业病诊断程序进行职业病诊断。
3、具体负责本诊断组的业务工作。
4、负责本诊断组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
5、审核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并签字盖章。
6、审核职业病报告卡,并在报告卡上签字。
职业诊断小组秘书职责
1、负责受理会诊资料的整理归纳。
2、负责诊断过程的详细记录。
3、出具诊断证明书。
4、发送诊断证明书。
保定市第二医院
职业病诊断质量保证制度
一、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加强我市职业病诊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管理办法》),特制定保定市第二医院职业病诊断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二、职业病诊断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程序。
四、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成立职业病诊断领导小组,组长由杨林兴担任,成员均具有丰富职业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职业病诊断组组长领导本诊断组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秘书具体负责本诊断组的日常工作,包括资料收集、文档整理、建档、保存资料、召集会议等工作。
五、职业病诊断组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工作,诊断组成员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组成。
六、职业病诊断工作要求严格按职业病诊断程序进行,即1、首先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2、秘书对当事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可以不予受理。
3、必要时诊断组成员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
4、由组长组织三名以上诊断组成员进行集体诊断。
七、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八、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九、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十、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材料时,职业病诊断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结论。
十一、职业病诊断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详见职业病诊断程序)。
十二、对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秘书及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时间向卫生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的所有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查等结果报告单;(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十四、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保定市卫生局疾控科申请鉴定,诊断组应如实向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依据资料。
十五、职业病诊断组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十六、仪器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认证和完整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检验室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检修工作,以确保各仪器设备能够良好运行。
设备科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各种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上检定或校验标识。
对于无计量规程仪器设备,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自行编制的校验方法进行定期校验。
十七、安排诊断组成员参加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诊断资质培训班,定期组织诊断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十八、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十九、职业病诊断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工作,检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对推诿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按职业病诊断程序及其他规定进行诊断的;出具虚假报告的;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下岗、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保定市第二医院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心领取并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附表二),诊断组秘书在收到《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和单位介绍信之后完成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附表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机构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发给《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四):
1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被批准的项目或者范围的;
2当事人向多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一个诊断机构已经受理的;
3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一致,可能影响职业病诊断正常进行的;
4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在本地区内;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申请人户口均不在本地区;
5未按照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的;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发送《职业病诊断提交资料通知单》(附表五),通知用人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接尘者须提供至少两张间隔半年以上X线胸片;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
有下列情形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诊断终止通知书》(附表六),终止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所要求提供的资料的;
2、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难以做出判断导致诊断无法正常进行的;
前款情形消失之后,可以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规定恢复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
二、读片:
申请尘肺诊断者由诊断组人员对会诊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封名、封片号后再统一编号。
每年不定期组织诊断组成员进行集体会诊诊断,每位参加诊断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诊断室独立读片,每人填写一份读片记录表(附表九),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最后的诊断。
三、经过集体会诊的结果为最终诊断结果。
职业病诊断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①诊断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②诊断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③诊断医师的意见;
④表决情况;
⑤对诊断结论的不同意见;
6诊断医师签名。
三、诊断后管理:
(1)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由诊断组常设人员对最终诊断结果按《职业病诊断及管理办法要求》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参加会诊人员签字。
(2)签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诊断机构负责人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生效发放,诊断组常设人员负责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要求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发放人和领取人签字记录。
诊断机构要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时限将职业病病例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3)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对所有定诊职业病患者建立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
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②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④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单;
⑤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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