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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其他小税种总结
经济法基础--其他小税种总结
一:
关税总结:
(流转税)
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非发件人)
原则:
受益人或所有者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不是实际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
卖方给予的“正常回扣”(折扣)可以扣除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货物进口后进行安装维修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
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税率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收优惠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金额少)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没销售)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不包括外国企业)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进口免,已征出口不退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出口免,已征进口不退
二、房产税(总结)
纳税人
注意1.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2.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继承是例外的)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如下: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市场价格;
交换——价格差额;
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整体改制
不征
合并分立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
(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
(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6)居民供热企业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6非经营行为;7-9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定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
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
盐滩
林场:
林地、防火用地
港口:
码头
机场:
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石油行业:
采油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XXX之“次月”起
六、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税收优惠
免税
农业生产、清洁能源、白牌、黑牌、临时入境
减半
1.6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拖船、非机动驳船
七、印花税(总结)
纳税人
书立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领受
领受人
使用
使用人
注意
【注意】“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计税依据
合同类注意
(1)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
(2)租赁合同——租金(不包括财产价值)
(3)运输合同——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4)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非利息)
(5)保险合同——保费(不包括保险物价值)
【注意】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定额贴花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5元一本贴花
税收优惠
(1)应纳税额不足1角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
【注意】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4)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5)电话和网络购物;
(6)“人身”保险合同
(7)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8)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9)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10)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11)“法律、会计、审计”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八、资源税
征税范围
原油
天然原油
征
“人造”石油
不征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天然气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征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不征
煤炭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
征
“已税”原煤加工煤炭制品
不征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
征
应纳税额计算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数量
销售——“销售数量”
自用——移送使用时的“自用数量”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注意:
销售额的确定“除运费外”与增值税相同
税收优惠
石油天然气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40%
三次采油
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
减征20%
深水油气田
减征30%
铁矿石
减征60%
煤炭
衰竭期煤矿
减征30%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减征50%
【注意】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九、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船舶吨税
纳税人
应税船舶负责人
征税范围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计税依据
净吨位【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税率
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注意】我国国籍以及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应税船舶有税率优惠
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行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征税机关
海关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纳税期限
自×××之日起60日内
准予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耕地占用税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苇田、林地、牧草地、有证的草地等)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减半征
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
最低额征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2元/平方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
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
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烟叶税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计税依据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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