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15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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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15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19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文件
新圣电石规〔2016〕150号
关于印发《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车间、中心: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现将《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要求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2016年9月3日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修订:
李世鹏
审核:
李长厅
批准:
王明武
受控号:
Q/DS-ZDAH-33-2016
版本号:
A/0
受控状态:
批准日期:
2016年7月15日实施日期:
2016年9月5日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石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时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电石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校准、检查、日常维护、实时数据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源排污状况及完成与上位机的数据通讯传输的单台或多台设备及设施,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控仪器、流量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活动。
运行方式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部门自运行两种方式。
(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国家属地环保部门对责任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
(一)安全环保处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与修订。
(二)负责对责任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制度执行及运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电石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台帐。
(四)做好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审核验收的资料准备、自查、比对监测整改工作。
(五)负责对新投建、变更在线监测设施验收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五条机械动力处
(一)机械动力处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专业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计量设备专业化管理。
(二)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校验、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仪车间
(一)负责在线监测站房的环境卫生。
(二)负责处理能力范围之内的设备、系统等故障。
(三)负责在线监测站房内仪器日常巡检,并建立巡检记录档案。
(四)负责与社会化运营单位一同对设备进行检维修。
第七条属地车间
(一)负责实时监测数据的录入。
(二)负责与在线监测站房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社会化营运单位
(一)按合同要求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由数据正常传输,维护,保养设备保证运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每周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维护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出现一般故障24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必须72小时内修复,72小时内不能修的要提供备机。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或关键部件,保证可随时维护更换。
(三)负责联系环保部门定期校检全程跟踪设备检测比对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表示送安全环保处。
(四)定期记录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标定、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分析试剂、损耗品、零部件等定期更换记录。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电石公司《环保装置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调试、验收管理
(一)安全环保处依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规范联系厂家进行设备设施的安装、设置、调试、验收等工作。
同时,做好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档案、调试验收资料收集建档工作。
(二)自动监控设施在进行外部验收前,安全环保处组织电石公司设备、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其开展“三查四定”工作,用于厂家整改及外部环保验收的依据,并将结果报备上级部门。
(三)安全环保处协调厂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各项整改工作后,方可与厂家沟通进行外部验收工作。
(四)安全环保处根据每套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种类,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档案,并留存建档。
第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
(一)安全环保处应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的责任管理、操作规程、运行维护、巡回检查、校验比对等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运行管理记录,并应涵盖以下内容:
1.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标定、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分析试剂、损耗品、零部件等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处理情况、停运申报、人工替代监测情况。
6.日常分析化验、对比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预防处置的维护保养
(一)自动监控系统不能记录或传送数据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属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电石厂《环保装置与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的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待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自动监控设施发生通讯、电源等设施等故障,电仪车间应在8小时内及时解决;并将监测记录登记在记录表中,于次日9:
30分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三)因生产主体设备的生产状况变更,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发生异常,属地车间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
(四)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1)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流速CEMS,每24小时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2)无自动校准的颗粒物、流速CEMS、气态污染物CEMS,每7天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3)每3个月对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流速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包括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审核
(一)安全环保处每季度做好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对其属地自动监测设备的审核验收的资料准备、自查、比对监测、核查整改工作。
(二)安全环保处每月根据《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的内容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自查打分工作,并形成检查记录落实整改,每周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对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关系合理性进行一次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情况。
(三)各部门保证自动监控系统的设备运转率和数据数传输率在95%以上,并做好运行记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审核不合格,社会化运营单位应组织现场核查,落实整改不符合项。
1.现场核查结论不满足各项标准要求,并无法实施整改的;
2.采用无证自动监测设备或擅自更换劣质元器件的;
3.在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设置中弄虚作假,设置假参数、假数据的;
4.设备运转率和数据数传输率低于95%,审核评分结果存在不符合项的;
5.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测设施或使其不正常运行,由于排污设备拆除或闲置,在线监测系统需同步拆除、闲置,责任部门应按照电石公司《环保装置与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的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待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纳入属地部门的经济责任考核,按月进行。
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的,电石公司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实时数据录入
(一)每小时的实时数据必须按时录入,若有网络异常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数据不能按时录入的,应当及时汇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备案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录入数据导致完成率不达标的,安全环保处将对车间进行考核。
(二)属地车间负责数据实时录入人员不得将数据录入专用电脑用于私自上网。
若有违反,安全环保处将对属地车间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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