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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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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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 50 万元,乙出资 30 万元,
丙出资 20 万元。
企业现有财产 100 万元,企业负债为 180 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
1.如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是资
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
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
于 2009 年 1 月,拟成立联发
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
二人
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 150 万元。
其中实物出资 40 万元,包括原歌
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 23.6 万元,电视接受器等 25 台,价值 8.5 万元、
室内设施 5.2 万元,影碟机等 2.7 万余元。
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
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 2006 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
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
这些实物已用了 3 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
不断降价。
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经重新评估作
价后,音响设备为 5.2 万元,电视接收器 5 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 5.2
万元和 2.7 万元,合计 18.1 万元。
公司显然不能成立。
甲、乙至少要填补 11.9
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
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 11.9 万元注册资本?
为什么?
答: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
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 3 万元的最低限额。
(P31)本
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 30 万元,所
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 11.9 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 45 人共同投资 200 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 万元。
李某起草了公司章
程,自任董事长。
共有 10 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
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1 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
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答:
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
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
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 3 到 13 人。
该公司有 15 名董事不符合规定。
根
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
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个国有企业
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
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
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 280 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
170 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 2 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
作价 50 万元。
同时章程中还规定:
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
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并约
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其厂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100
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
后因效益不好,百货公司欲转让
其出资给一服装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发生纠纷。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任何情况下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没有以货币(货币出资不低于 30%)出资;没有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P37 纺织厂和科技服务必须自行购买商业大厦的转出财产,若 30 天内不购买则
作同意。
4、某公司共有股份 100 股,其中股东甲持有 15 股,股东乙持有 85 股。
现公司决定选举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甲是否可以保证自己提名的人选进入董事会?
答:
可以.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甲拥
有 7×15=105 个表决权,股东乙拥有 7×85=595 个表决权,且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甲
可将 105 票集中投给其中一个候选人,从而保证其当选。
5、王某是国民商业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2006 年 11 月,王某以华天商城
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 380 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
电产品全部销售给某家电中心。
国民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
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解除该销售合同,将
该批家电改由国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
问:
国民商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是不合法的,不能解除销售合同,但王某应将从那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给公司
造成了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股东
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任职同类的业务,在其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6、甲、乙均是国有企业。
2006 年 2 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
独资公司的协议。
协议约定:
⑴甲企业出资 200 万元,其中货币 100 万元,注
册商标 100 万元;乙企业出资 250 万元,其中货币 100 万元,专利权 100 万元,
劳务 50 万元。
⑵公司分别在 A、B 两市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
经营活动。
⑶公司设立 5 年后双方可各抽回各自出资的 50%。
问:
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1.答: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即只有一人出资。
并且由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劳务不能算是出资方式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7、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 2006 年 5 月 8 日经该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12 月 1 日,百货公司从某电风扇厂购进一批电风扇,
共计价款 3 万元。
双方约定的交货期是 12 月 10 日,付款日期是 2006 年 12 月
28 日由银行转账支付。
当电风扇厂按期交货后,要求对方付款时,发现百货公
司开业几个月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外债较多,已无力偿付货款。
而百货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于是,电风扇厂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某房地产公司偿还电风扇货款。
问:
某电风扇厂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
1.不符合,因为该百货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是有限的。
股东只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8、A、B、C 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
产,其中 A 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 25 万元,B 从银行借款 20 万
元现金作为出资,C 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 15 万元。
A、B、C 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
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并分析 A、B、C 的出资效力。
答:
实物、货币、劳务。
A、B 的出资有效,C 的无效。
(2)甲公司能否成立?
为什么?
答:
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 3 万元以上,
C 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 出资相加超过 3 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
东人数也符合规定
9、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 1.2 倍的发行价
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 6000 万元。
溢价款 1000 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
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
损人民币 1200 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
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 600 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
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
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2008 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
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 5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
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
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
是什么?
(3)2008 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答:
(1)不正确,溢价发行款只能作为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股利分配。
(2)不对,应先把 600 万用于弥补亏损。
(3)充分,因为其法定公积金已经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 50%。
(4)不能,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 2 万元,订立
了书面协议,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
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 2 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
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 1 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
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 2 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
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
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 12000 元现
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
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 32000 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 8
000 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答: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
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 P68案例中满足上述条件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显然合伙企业已成立。
2、朱丙要求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甲乙两合伙人,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
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朱丙为新的合伙
人。
3、合伙人不得抽回出资。
所以朱丙无权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
4、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有协议约定在先从其协
议约定;没有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
成则按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例中没有具体的协议和约定,出资比例明确,则应当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2、某县的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并于 2006 年 3 月依法取得
了营业执照,三人各有一部“北京 130G”卡车,另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长途客
车。
一次,另一司机发生事故,损失 4 万元,丙提议将车队(营业执照上注明
为合伙企业)改为公司,理由是公司只负有限责任,并且名声好听,有利于经
营。
三人商定后,由乙去工商局办理登记,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要过一段时
间才能予以考虑,后来三人决定先斩后奏,将公司命名为某县利发汽车运输有
限公司,又仿制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人以此为凭证,与县建筑公司订立了
一份长期运输合同。
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合作发生纠纷,丙提出退出公司,
开走了自己的卡车,并要求得到长途客车的 1/3 价款。
甲和乙称买车的贷款 5
“
万元未还,不能满足丙的要求。
不久,甲在运货过程中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甲本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汽车基本报废,赔偿损失费约 23 万元,保险公
司可补偿 4 万元的保险费,还余 19 万元的债务,受害人分别向乙、丙索赔。
此
时乙已将自己的卡车(价 4 万元)和长途客车(价 13 万元)卖掉,其中,5 万
元偿还贷款,另外的 8 万元乙丙各得 2.5 万元,已死的甲的家属得 3 万元。
利
发公司”即告解散,乙遂去南方经商,受害人找到丙要求其赔偿,丙称自己不负
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一是自己在发生车祸前已退出公司;二是“利发公司”是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已破产了,出资的人对公司债务是不负责任的。
问:
⑴“利发公司”是否成立?
为什么?
⑵该汽车队的企业性质是什么?
⑶甲乙丙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
1.不能成立,它不符合公司成立需要货币资金超过30%.并且它的成立不
符合法定程序,没有依法领取营业
2.依然是普通合伙企业
3.该赔偿责任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因为该项债务发生是在甲死去之前(甲发
生事故后,次日才死亡的)因此该债务需要三人均分配按照出资比例。
而且丙
也并没有退去合伙企业,因此他也需要偿还。
(它的退出并没有法律效应。
)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美国强生父子公司是一家销售额达 30 多亿美元的著名跨国公司,以经
营药品起家,随后发展了医疗器械、消费品两大类产品。
化妆品只是其消费品
大类中的一部分。
1989 年盛夏,该公司的代表乘飞机抵达上海,欲与中国上海家用化学品厂
(后更名为上海家用化学品联合公司)合资。
当时的上海家化是中国规模最大、
效益最好、品牌最著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具有 90 年历史的化妆品民族企业,
年销售额达 4.5 亿元,利税 1 亿多元,拥有“美加净”和“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中
国第一瓶摩丝,第一瓶二合一洗发香波,第一款混合香水,第一种磨面膏和护
手霜等产品的品牌都是“美加净”。
谈判期间,双方关于合资方式提出不同的方案。
美商提出以 7000 万美元的
价格。
将上海家化厂全部合并到合资企业中去,而上海家化厂别提出将大部分
职工和资产拿出去合资,原厂和小部分职工及资产保留。
1991 年初,上海家化厂以 2/3 的固定资产、大部分骨干职工及“美加净”、
“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与美国强生父子公司合资组建了上海强生公司。
上海家化
厂的厂长葛文耀担任合资公司的中方副总经理,是上海强生公司决策层中惟一
的中国人。
““
“
根据协议,美加净”、露美”两个品牌归合资企业独家使用 30 年,30 年后中
方如要收回,需交至少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赎金”。
合资企业每年给“留守”的上
海家化厂 1500 万元的“利益保底费”,以补偿因合资给该厂带来的利润损失。
合资后,失去两品牌的上海家化母体的销售额锐减 5%。
上海强生公司对“美加
净”、露美”两品牌既不增加产品投入,也不增加广告投入,仅仅是维持原状而
“
已。
合资公司的产品用的是强生的系列品牌,对“美加净”、露美”两个著名品牌
丝毫不重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回到上海家化厂母体的葛文耀在分析了两
个著名品牌的潜力及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速度后,于 1995 年秋,将两品牌从
合资企业赎回。
赎回的代价是:
上海家化买下合资企业的一些原材料和不适用
的设备,估计要损失 600 万元,另外还要接受 200 名员工,取消合资企业给上
海家化每年 1500 万元的返利。
两个著名品牌的合资与赎回引起人们的思索。
本案例无问题
2、某外商投资企业长城电子公司决定开展多种经营,于 2008 年投资设立了子
公司——东方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该公司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同年,东方公司从长城公司购进一批设备,市场价格应为 500 万元,但东方公
司只付了 300 万元即购得该批设备。
本案中长城公司将 200 万元利润转移至东方公司,以逃避税收。
本案例无问题
3、日本一企业与中国一企业商定,由日本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和部分资金,中
方企业提供厂房,场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共同设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
企
业设董事会为权力机构,企业经营管理委托中方进行。
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利
润用于归还日方投资,企业设立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
问:
⑴筹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何种性质的企业?
应适用何种法律?
⑵此企业设立应履行何种程序?
答:
1 案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合作企业法》
2①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②批准合同和章程③办理等级注册手续
4、武汉某水泥建材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
合同中规定:
⑴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
家。
⑵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400 万美元,其中外方
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评估价为 150 万美元,中方以土地、厂房出资,作价
250 万美元。
⑶双方如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
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如下内容:
仲
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日本商事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适用日本法律。
合同签订之后,到有关的审批机构申请审批,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
处,要求修改。
双方修改合同后获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手续,该合营企业宣告成立。
后来,该合营企业与某市一房地产企业签订一经
济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后来双
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判。
合营企业认为法
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提起上诉,
被法院驳回。
问:
⑴双方签订的未经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⑵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
⑴答:
(1)我国根据投资总额的大小分别制定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标
准,则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 万,即其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标准请查课本)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货币资金必须在
30%以上。
而该合营企业只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并没有涉用现金.
(3)合营各方必须有固定的仲裁机构和适用的一国法律。
2.妥当。
该合营企业在中国登记是中国法人,它与某市一房地产企业发生争议
应适用合同法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因为它们并没有谁是外国法人。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2007 年月 12 月 24 日,B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第一百货公司申请该
市前进服装城破产一案。
并于次日在《××晚报》及《××日报》上刊登了市
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刊登后,前进服装城即将破产的消息不径而走,一些
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使其债权得以
清偿。
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服装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
的则从服装城中拿走商品抵债;还有的债权人则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
的手续,以及时收回债权。
就这样,在短短的几天内,有 12 户债权人的债权得
以清偿,总金额为 26.35 万元。
与此同时,法院还了解到:
前进服装城曾于 2007
年 12 月 15 日给该商城 19 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
出售给该商城每位职工一件;2007 年 10 月 17 日,前进服装城总经理孙某擅自决
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红都皮装厂的货款 74.6 万元,该货款本应于 2007 年 12 月
30 日到期。
问:
此案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红线部分全部都属于无效行为,与服装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仍属
于是服装城的资产。
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属于明显以不合理价格交易
2、东风化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某煤炭公司的煤炭款 300 万元,逾期后久拖
不还。
煤炭公司经调查了解到,化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
累,短时期内难以偿还欠款,便于 2008 年 6 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化肥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
随后
组织清算组,对化肥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算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一)化肥厂现有流动资金为 270 万元,固定资产 1500 万元,其他财产 230 万
元。
(二)化肥厂现负债 2600 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为 320 万元,
应付税款为 280 万元,破产债权 2000 万元(包括欠煤炭公司 300 万元)合计
2600 万元。
(三)在化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房产领有“房屋所有权证”。
其中 1 号房
产和 2 号房产已于 1992 年 3 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
价值为 100 万元。
(四)在化肥厂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 900
万元。
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化肥
厂的职工。
五)化肥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 150 万元
现请根据化肥厂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化肥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写明计算过程。
(2)化肥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3)煤炭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是多少?
1.化肥厂的破产财产有270 +230+1500=2000
2.破产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支付破产费150.应付职工薪酬
320..应付税款280..普通债权2000
3..化肥工厂能用来偿还的资产额是2000-900(用来安置员工)
-100(该款项用来付银行的借款,因为银行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
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的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00.;1000-150-320-280=250;即是用来偿还的
财产只有250,(300/2000)250=37.5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上)
1、某市嘉信公司为了兴建高层办公楼而在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引来了众多
建筑公司竞标。
经过一番激烈的竞争,最终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以最低的报价和
最优的条件中标。
可是事后,建安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太低,于是
便拒绝与嘉信公司签订合同。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嘉信公司是要约邀请,而众多建筑公司是要约人,其中的建安公嘉司最终
得到招标,嘉信公司也发出了承诺,合同即成立.因此建安公司不能拒绝与嘉
信公司签订合同
2、1929 年 1 月 25 日,美国人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要约,以 5000 美元出售一块
土地,规定期限为 8 天,考德威尔必须在 8 天内答复.考德威尔在 2 月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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