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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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手袋厂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的道路,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照取证,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月5日,当事人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仍在上述地点擅自挖掘道路。
为此,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按规定缴纳了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证据:
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处罚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文书:
《立案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2010年3月4日16时30分
检查地点:
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
被检查人:
幸福手袋厂
检查人:
何某、张某记录人:
何某
现场见证人:
检查内容:
2010年3月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何某、张某,发现几个工人在挖掘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道路。
经询问得知,他们是富裕鞋厂旁边的幸福手袋厂聘请的施工工人。
经询问幸福手袋厂相关负责人得知,幸福手袋厂不能提供挖掘道路的相关审批手续。
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幸福手袋厂聘请的施工工人刘某、罗某在挖掘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道路。
二、幸福手袋厂不能现场提供相关单位的许可证明。
三、经过测量,幸福手袋厂挖掘的道路占地面积约0.4平方米。
四、执法人员已对现场已进行了拍摄取证,并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检查情况属实年月日(当事人书写并摁指模)。
被检查人签名(盖章):
在场见证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幸福手袋厂:
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3月4日16时在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实施下列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逾期仍不改正(停止)的,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处理)。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2010年3月5日9时30分
检查地点:
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
被检查人:
幸福手袋厂
检查人:
何某、张某记录人:
何某
现场见证人:
检查内容:
2010年3月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何某、张某,发现几个工人在挖掘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道路。
幸福手袋厂不能提供挖掘道路的相关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010年3月5日上午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仍在上述地点擅自挖掘道路,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幸福手袋厂聘请的施工工人刘某、罗某在挖掘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道路。
二、幸福手袋厂不能现场提供相关单位的许可证明。
三、经过测量,幸福手袋厂挖掘的道路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
四、执法人员已对现场已进行了拍摄取证,并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3月5日下午接受调查。
检查情况属实年月日(当事人书写并摁指模)。
被检查人签名(盖章):
在场见证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询问调查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幸福手袋厂:
你单位于2010年3月4日在惠州市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进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为查明案件,充分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你单位于2010年3月5日(星期五 ) 下午2时30分,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挖掘城市道路相关批准材料)到我局第三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者,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立案审批表
惠市执[2010]第3—30号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举报□部门移送□其他□
案发时间
2010年3月4日
案发地点
惠州市龙丰鹅岭路
违法嫌疑人
姓名
幸福手袋厂
地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案由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违法事实摘要
2010年3月4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某手袋厂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的道路,占地面积达0.4平方米,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010年3月5日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仍在上述地点擅自挖掘道路,占地面积达5平方米。
承办人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拟立案处理。
承办人:
2010年3月5日
承办单位意见
同意立案
负责人:
(盖章)2010年3月5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幸福手袋厂
法定代表人:
吴某职务:
董事长
受委托人:
姓名:
金某某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幸福手袋厂电话:
住址: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一案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金某某的代理权限为:
提供证据、质证、代收法律文书、接受询问调查。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吴某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
年月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时间:
2010年3月5日14时30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一执法大队
被询问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询问人:
谭某、陆某记录人:
谭某
告知:
我们是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向你了解有关情况,请如实回答。
并且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是否清楚?
答:
知道。
问:
请你介绍你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及与幸福手袋厂的关系?
答:
我叫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镇….村人,身份证号码为…………………….我是幸福手袋厂的电工,受幸福手袋厂的委托,前来接受询问调查。
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0年3月4日下午及3月5日上午在惠州市龙丰鹅岭路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
答:
情况属实。
问:
你工厂挖掘城市道路是用于何用途?
被询问人签名:
签署姓名和时间(时间应与笔录的询问时间一致)
询问人签名:
(第1页共2页)
答:
该工程用于为幸福手袋厂挖掘电缆炕,因为要经过富裕鞋厂,所以富裕鞋厂要求我工厂挖掘该鞋厂门前的道路。
问:
你公司挖掘上述道路有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答:
没有。
问:
我局在3月4日执法过程中以对你公司作了书面警告,要求你公司限期改正,但你公司在限期内没有改正,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我们将要对你作出处罚,在此之前,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是否清楚?
答:
清楚。
问:
你还有什么要补充?
答:
没有。
问:
对上述笔录内容,阅读后若有错漏的,予以更正;确认无误的,请签名。
答:
好的。
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所讲的一样。
(当事人写)
被询问人签名:
签署姓名和时间(时间应与笔录的询问时间一致)
询问人签名:
(第2页共2页)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惠市执[2010]第3—30号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举报□部门移送□其他□
案发时间
2010年3月5日
案发地点
惠州市龙丰鹅岭路
违法嫌疑人
姓名
地址
名称
幸福手袋厂
法定代表人
吴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2010年3月4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幸福手袋厂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的道路,占地面积达0.4平方米,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010年3月5日上午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仍在上述地点擅自挖掘道路,占地面积达5平方米。
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处理依据
处罚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承办人:
2010年3月6日
处理意见
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2010年3月6日
承办单位意见
同意
负责人:
(盖章)2010年3月6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处理审批表
惠市执[2010]第3—30号
当事人
幸福手袋厂
电话
地址
主要违法
事实
2010年3月4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某手袋厂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的道路,占地面积达0.4平方米,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010年3月5日上午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仍在上述地点擅自挖掘道路,占地面积达5平方米。
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定案依据
和
处理意见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
年月日
执法队
意见
同意
负责人:
年月日
执法大队
业务协调组
意见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文书填写规范。
负责人:
年月日
法制员
意见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文书填写规范。
负责人:
年月日
执法大队负责人(案审小组)意见
同意
年月日
执法科
意见
年月日
机动大队意见
年月日
分管执法副局长意见
年月日
法规科
意见
年月日
局长或分管法规副局长(案审委)意见
年月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幸福手袋厂:
经查,你于2010年3月4日,在惠州市龙丰鹅路富裕鞋厂门前,进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第三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三月七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被处罚人:
性别:
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幸福手袋厂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查实,你于2010年3月5日在惠州市龙丰鹅路富裕鞋厂门前进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缴纳罚款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幸福手袋厂:
根据我局2010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对你(单位)罚款3000元,金额大写:
叁
仟元。
接此单后于2010年3月26 日前到本市下埔建设银行如下代收网点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交款后,带回执联和下埔建设银行开具的《代收罚款收据》到本局第二执法大队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银行代收点地址: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注意:
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银行记账。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案号
惠市执[2010]第3—30号
当事人
幸福手袋厂
送达地点
惠州市龙丰鹅岭路
送达文书名称
收件人
签字
送达人
收到日期
备注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惠市执[2010]第3—30号)
2010年3月
4日15时
《询问调查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2010年3月
5日9时
《行政处罚告知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2010年3月
7日10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2010年3月
11日9时
《缴纳罚款通知书》
(惠市执[2010]第3—30号)
2010年3月
11日9时
说明:
1、如受送达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
代收人应在备注栏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或其他收件人拒收,送达人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拒收事由,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所送达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结案报告
案号
惠市执【2010】第3—30号
立案时间
2010.3.5
案由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
(单位名称)
幸福手袋厂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吴某
性别
男
年龄
30
职业
住所
龙丰鹅岭路
邮政编码
电话
违法事实及处理依据
2010年3月4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某手袋厂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龙丰鹅岭路富裕鞋厂门前的道路,占地面积达0.4平方米,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010年3月5日上午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仍在上述地点擅自挖掘道路,占地面积达5平方米。
当事人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0年3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执【2010】第3—30号)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
情况
当事人于2010年3月11日已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承办人意见
案件已执行完毕,建议结案。
承办人:
2010年3月11日
承办单位意见
同意结案
负责人:
20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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