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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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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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一)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事业技术
管理科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瓦房店市辖区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单位。
①受理;②对申请单位初审、签署意见;③报大连市、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审核;④经广电总局批准后通知单位方可筹建。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跟踪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瓦房店市辖区已获许可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有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行为。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行政许可监管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广播电台、电视台日常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瓦房店市辖区有无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①定期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记录;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二)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操作问题的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②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④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⑤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⑥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瓦房店市辖区已获许可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列六种情况的。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瓦房店市辖区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三)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事业技术
管理科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瓦房店市辖区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①受理;②对申请单位初审、签署意见;③报大连市、省广播电视局批准;④经批准后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跟踪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经批准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范围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行政许可监管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日常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瓦房店市辖区有无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①定期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记录;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四)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事业技术
管理科
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瓦房店市辖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3
事业技术
管理科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304条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瓦房店市辖区申请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单位。
①受理;②对申请单位初审、签署意见;③报大连市、省广播电视局审核;④经总局批准后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五)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3
事业技术
管理科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跟踪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瓦房店市辖区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单位,是否按规定范围播放视听节目。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行政许可监管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日常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
瓦房店市辖区有无未经准许,擅自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①定期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记录;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问题的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瓦房店市辖区未经准许,擅自从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六)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4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303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瓦房店市辖区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单位。
①受理;②对申请单位初审、签署意见;③报大连市、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审核;④经广电总局批准后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或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跟踪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瓦房店市辖区已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单位,是否按规定范围播放视频点播节目。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行政许可监管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七)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4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日常日常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管理。
”
瓦房店市辖区有无未经准许,擅自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①定期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记录;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瓦房店市辖区未经准许,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5
事业技术
管理科
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或企业广播电视站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瓦房店市辖区申请乡镇广播电视站和企业广播电视站的单位。
①受理;②对申请单位初审、签署意见;③报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批准。
擅自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或企业广播电视站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瓦房店市辖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的乡镇、企业及其他团体。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八)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6
事业技术
管理科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瓦房店市辖区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单位。
①受理;②对申请单位初审、签署意见;③报大连市、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批准;④经批准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跟踪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已获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行政许可监管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日常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瓦房店市辖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①定期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记录;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瓦房店市辖区未经准许,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九)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7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
授权执法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309条“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瓦房店市辖区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
①受理;②对申请单位初审、签署意见;③经批准后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跟踪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瓦房店市辖区已获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转播电视节目。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行政许可监管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日常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
瓦房店市辖区有无未经准许擅自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①定期巡回检查;②建立检查记录;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十)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7
事业技术
管理科
擅自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瓦房店市辖区未经准许,擅自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8
事业技术
管理科
有线电视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及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
瓦房店市辖区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运行。
①负责监督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非法经营有线电视的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处5000元罚款。
…”
违反《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非法经营有线电视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十)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9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是否在规定的传送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是否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是否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是否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①负责监督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问题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瓦房店市辖区未经准许,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擅自开办、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业务问题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已获准许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有下列行为的: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十一)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9
事业技术
管理科
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业务问题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已准许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10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
瓦房店市辖区有无违规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单位。
①负责监督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十二)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0
事业技术
管理科
违规播放广播电视广告问题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内部权限:
①提出执法建议报局领导批准;②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③送达处罚决定书。
11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监管
授权执法
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瓦房店市辖区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和监测设施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①负责监督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瓦房店市广播电视局(事业技术管理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十三)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1
事业技术
管理科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问题处理
授权执法
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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