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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产品、服务的一整套富有中国特色的体制、系统、政策和制度。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文化工作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提出到2020年“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其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2012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等品牌文化活动。
加强文化设施规划,抓好首都核心演艺区建设,实施10项文化惠民工程,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善之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肯定是走在全国前列,同时在全国也产生了一定示范作用。
公共文化建设是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支撑,为所有纳税人服务,同时也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2012年年底之前,北京市各级美术馆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的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其他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为保证免费开放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将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服务。
【标准表述】
[意义]
一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安排。
二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双轮驱动”的“双轮”之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双轮驱动”、协调发展,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确道路的深刻认识和自觉把握。
三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保障,也是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和发展文化民生的内在要求。
四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当前我国文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肩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第一位的工作。
[措施]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发挥人民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落实对“基本文化服务”的财力保障,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要加强制度设计研究,稳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要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积极促进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快发展文化志愿者事业,及时将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想方设法改善社区和农村基层文化服务,着力提高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
关于2013国考申论热点:
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关信息就介绍到这里了,更多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内更新,请考生关注。
【背景链接】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产品、服务的一整套富有中国特色的体制、系统、政策和制度。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文化工作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提出到2020年“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其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2012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等品牌文化活动。
加强文化设施规划,抓好首都核心演艺区建设,实施10项文化惠民工程,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善之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肯定是走在全国前列,同时在全国也产生了一定示范作用。
公共文化建设是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支撑,为所有纳税人服务,同时也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2012年年底之前,北京市各级美术馆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的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其他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为保证免费开放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将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服务。
【标准表述】
[意义]
一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安排。
二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双轮驱动”的“双轮”之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实现“双轮驱动”、协调发展,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确道路的深刻认识和自觉把握。
三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保障,也是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和发展文化民生的内在要求。
四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当前我国文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肩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第一位的工作。
[措施]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发挥人民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落实对“基本文化服务”的财力保障,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要加强制度设计研究,稳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要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积极促进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快发展文化志愿者事业,及时将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想方设法改善社区和农村基层文化服务,着力提高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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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儿童
【背景链接】
2011年1月17日,一名失踪儿童杨伟鑫的母亲发给于建嵘一封求救信,希望他通过微博寻找她失踪孩子的下落。
此后,于建嵘接到了更多网友的寻子信息,为此他专门建立了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
短短10余日内,已有1000多张照片上传。
目前,共有6名孩子得到解救。
创立半月来,该微博每天更新近百条解救乞讨儿童的讯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目前,已有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歌唱家韩红等人同该微博建立联系,表示将会就未成年人乞讨的救助问题,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提出议案和提案。
【标准表述】
[原因]
拐卖儿童犯罪存在深层原因:
首先,高额利润的驱使,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其次,潜在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我国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尤为突出。
第三,我国目前相关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当骗取计划生育证或者以收养为名,通过制度漏洞登记户口等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情况依然存在。
最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等多个地区,犯罪分子多为流窜犯罪,不但给侦查逮捕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众、组织不热心配合等也为侦捕犯罪分子带来难度。
[特点]
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呈现3个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
第二,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
第三,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8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公教育深度分析]
近年来,公安部门投入更大力量来打击儿童拐卖。
自2009年4月,启动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595起,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等。
然而,当下所存在的很大误区,也就是认为,解救乞讨儿童,主要是“打拐”。
事实上,拐卖儿童只是乞讨儿童中的一部分,同样有非常多的乞讨儿童是跟着父母乞讨或者被父母出租给了职业乞讨者。
解救乞讨儿童不只是解救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而是让所有的乞讨儿童,从乞讨的生活状态中解救出来。
因此,在解救乞讨儿童背后,其实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儿童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由此而言,不让儿童乞讨背后,需要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更大的作为。
对公安部门而言,不管有无接到报案,也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的信息,只要是本地出现了乞讨儿童,都应进行调查处理。
与司法的被动属性不同,侦查是一项主动的权能。
并不是所有的乞讨儿童背后都有刑事罪案,只有经过调查之后才能排除暴力、胁迫或拐卖等犯罪嫌疑。
从法治的角度看,对儿童乞讨熟视无睹,就是一种失职。
政府部门、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要仅仅停留在一个个“打拐”个案的胜利,不要变成一阵风。
只有救助了所有非拐卖的乞讨儿童,才不会有儿童被拐卖去乞讨,这项任务显然属于“持久战”,面临的社会挑战更多。
[不同声音]
反对
随时随地将乞讨儿童的照片拍摄并发到网上去,在帮助一些儿童的同时,是否也会侵犯到另一些儿童的权益?
这种拍摄乞讨儿童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被不少网友质疑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有网友就直接断言,随便街拍这等近乎娱乐的方式,是在公然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还有网友说乞讨者也有尊严,随便拍谁都未必高兴,何况低收入敏感人群。
鼓励
在打拐的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质疑的声音,如涉及的侵权问题,也有人提出权利总分轻和重,在彼此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选择重的。
当被拐卖的儿童面临失去生存权、生命权的时候,肖像权、隐私权可能相较就是轻一些的权利,应该让位于生存权的捍卫。
同时,孩子的面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变化,这种影响可能也只是一定限度的。
[措施]
第一,要建立数据库。
这个打拐数据库有两方面的数据:
一个是丢失孩子的家长的数据库,另一个是失踪和被拐卖儿童的数据库。
这两个库的数据每天都有新的数据补充进来,也时时在相互进行比对。
如果发现了重点线索,警方还要继续复核。
呼吁孩子的家长尽快到公安机关留取血样,为找到自己的孩子提供线索。
采血以后由地市级的DNA实验室把血样进行比对检验,进入数据库。
第二,依法惩处。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突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判处:
一、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以及拐卖儿童多人的犯罪分子;二、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三、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四、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
第三,成立专职的儿童保护机构,推出切实可行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
一方面,在公安部内设立“儿童保护办公室”。
建议将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拐卖儿童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扩大,明确办公室级别,增加人员编制,设立独立的儿童保护办公室。
主管虐待、遗弃、伤害儿童等侵害儿童权利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同时,积极介入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包括处理儿童权益侵害举报,儿童干预解救,案件调查取证等。
第四,健全与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协调机制。
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级政府部门组成的实际情况和职能,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劝导、护送的救助,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力度,提高救助服务能力,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人文关怀的机制。
通力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建议对流浪人员进行分层救助,对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
最后,加强民政部儿童服务功能,扩大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
将受到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监护人不明的流浪儿童包含在内。
当儿童受到暴力侵害、家长不能提供有效监护或不适合提供监护的时候,为儿童提供临时性监护,相关费用经由国家财政解决。
在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处升格为儿童福利司,理顺职能,细化分工,加强专业性。
由儿童福利司作为儿童保护的统辖行政机构,对分散在共青团、妇联、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中的儿童服务职能进行协调,与公安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相互配合,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在儿童福利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性原则,加快我国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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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于建嵘接到了更多网友的寻子信息,为此他专门建立了一个“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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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歌唱家韩红等人同该微博建立联系,表示将会就未成年人乞讨的救助问题,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提出议案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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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拐卖儿童犯罪存在深层原因:
首先,高额利润的驱使,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其次,潜在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我国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尤为突出。
第三,我国目前相关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当骗取计划生育证或者以收养为名,通过制度漏洞登记户口等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情况依然存在。
最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等多个地区,犯罪分子多为流窜犯罪,不但给侦查逮捕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众、组织不热心配合等也为侦捕犯罪分子带来难度。
[特点]
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呈现3个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
第二,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
第三,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8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公教育深度分析]
近年来,公安部门投入更大力量来打击儿童拐卖。
自2009年4月,启动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595起,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等。
然而,当下所存在的很大误区,也就是认为,解救乞讨儿童,主要是“打拐”。
事实上,拐卖儿童只是乞讨儿童中的一部分,同样有非常多的乞讨儿童是跟着父母乞讨或者被父母出租给了职业乞讨者。
解救乞讨儿童不只是解救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而是让所有的乞讨儿童,从乞讨的生活状态中解救出来。
因此,在解救乞讨儿童背后,其实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儿童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由此而言,不让儿童乞讨背后,需要司法、民政、教育等部门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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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拍摄乞讨儿童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被不少网友质疑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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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孩子的面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变化,这种影响可能也只是一定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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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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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建立健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协调机制。
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级政府部门组成的实际情况和职能,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劝导、护送的救助,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力度,提高救助服务能力,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人文关怀的机制。
通力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建议对流浪人员进行分层救助,对未满16周岁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收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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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儿童福利司作为儿童保护的统辖行政机构,对分散在共青团、妇联、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中的儿童服务职能进行协调,与公安部的儿童保护办公室相互配合,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在儿童福利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性原则,加快我国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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