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作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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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作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房屋合作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精选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
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
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
法律特征
(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
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
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
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
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
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
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
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
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
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
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
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
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
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
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
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
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
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房屋租赁包括以房
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
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
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
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
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
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
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
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
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
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
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
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
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
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
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
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
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
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
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
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
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
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
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
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
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
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
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
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
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合建合同,而是
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
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
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
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
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
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
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
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
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
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
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
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
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
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
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
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
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
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
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
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篇二:
出租房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股份比例
甲乙双方合作承包山厦股份公司位于栋房屋作招商引资项目出租。
同意派出甲方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该项目甲方占60%股权,乙方各占40%股权,该项目以后所产生的费用、利润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就结成长期、全面的战略伙伴,该项目以后招商一律事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同公司相关领导协调关系,保证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进行和合同到期续签手续。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乙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不当之处采取批评指正、警告等措施。
3、甲方不得以任何私人问题而损坏或故意阻碍其招商引资的正常发展。
4、甲方不得随意动用其项目的公共资产或以合伙名义进行
其它业活动,因其责任而使乙方蒙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该项目招商出租事项,保证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进
行,负责该项目月报表结算事务,当月10日前必须整理好上月经营情况,并把报表交给甲方。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甲方在项
目运作过程中的不当之处采取批评指正、警告等措施。
3、乙方不得以任何私人问题而损坏或故意阻碍其招商引资
的正常发展。
4、乙方不得随意动用其项目的公共资产或以合伙名义进行其
它业活动,因其责任而使甲方蒙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力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六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
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4.甲乙双方如不愿意继续合作,则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以此项目转让价格核算)估算整个项目,优先以甲方或乙方按股份收购,如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下去,则以市场价格对外出售,将获得的资金按股份分配。
三、双方声明
1、该项目投入后,公共资产必须造册登记,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招聘物业管理人员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录用,甲乙双方负责监督管理。
四、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公司名义对外举债,不得对外签署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签署的文件。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年月日
篇三:
房屋租赁合作协议合同
房屋租赁合作协议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发展经济,甲方愿将枫林三路1480号(雷锋村招待所)二楼、三楼租赁给乙方共同经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并共同合作经营。
2、租赁期暂订5年,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甲方租赁给乙方年度租金为壹拾玖万元整(¥元)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租金,如遇房屋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归甲方承担。
4、第一年租金乙方应在2015年3月4日一次性支付壹拾玖万元整整年租金,第年的租金乙方须在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付清。
5、租赁期间乙方须依照国家法律,合法经营,水、电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承租期内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6、承租期内乙方因管理不善,给甲方房屋造成严重损失,经相关部门核实损失后,乙方按实负责赔偿。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投资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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