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25809488
- 上传时间:2023-06-1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512.98KB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各单位和驻学院的其它单位以及在院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
第四条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属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属地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五条保卫处为本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学院党政一把手。
副组长:
学院各副院长。
成员:
各系主任、机关各处、室、部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各系(部)、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系(部)、机关部门领导任组长,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院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一)建立以各系、院卫队为主体的学院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建立以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教职员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三)建立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学生公寓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四)各单位逐级指定义务消防员直到最低层单位,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对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义务消防队员,各单位应在年度考核、评比中给予其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发生消防灾害时,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现场指挥员有权动用学院的一切消防力量。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学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受院长委托具体全面组织、实施、协调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卫处长是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受院长和分管院长的委托,依托院内有关组织力量,整体负责全院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院内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指定专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驻学院其它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是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并对此项工作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学院各单位按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学院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换药、维修,由保卫处负责;
(二)驻学院外单位其灭火器材的配置、换药、维修,由保卫处督促落实,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三)配置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各单位负责,不准擅自移动;
(四)保卫处按要求对配置的院内灭火器材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保卫处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
未经保卫处批准备案,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五条消防报警监控室的值班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须接受消防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在校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保卫处应定期组织和督促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学院各单位要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实施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学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范能力,宣讲典型案例,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充分利用板报、墙报、院报、院内广播和学院网站等载体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各级消防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单位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对新入学的学生,应当结合教学、工作、生活实际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对新招聘录用的教职工,应该在岗前培训中进行消防安教育;
(五)对电工、锅炉工、食堂工作人员等工种,除平时加强教育培训外,每学期应由用人单位统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学生处在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对全体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学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利用消防安全中的典型事例对学生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消防队值班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加强重点部位巡查和夜间巡查。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保卫处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根据检查结果对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比。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可以现场消除的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保卫处根据学院特点,制定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保卫处应当建立学院的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部门内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重点部位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巡查,其它部位根据需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向保卫处报告;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
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六)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
管理人员要做到:
(一)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三)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加强防火巡查;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
(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生处应当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下列部位是学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食堂、体育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
(三)广播室、网络室、监控室;
(四)图书馆、档案室、藏画室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保单位;
(五)锅炉房、配电房;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
(七)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学院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举办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须经保卫处审核。
第七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一)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
(二)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总务处与保卫处严格把关,加强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院节省资金的;
(三)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五)有其它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在查清事实后,视性质、情节分别责令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结合学院《关于在行政管理人员中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对所有管理人员纳入学院全年绩效考核序列,具体考核事项有保卫处负责实施。
每月一次评比,年终统计汇总作为专项考核分报人事处。
2、考核标准具体为:
基本分10分
(1)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的扣1分。
事后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整改的扣1分。
较严重的扣6分;重大的扣10分。
(2)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扣1分。
整改不及时的1分。
(3)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扣1分。
整改不及时的扣1分
(4)辖区内消防栓设施玻璃坏一块扣0.5份。
水袋、接口与喷头丢失一件扣1分。
(5)发现一起违章用电用火隐患扣0.5分。
没有按学院要求及时整改隐患一处扣1分。
(6)消防安全标志及应急照明灯损坏未发现和上报,一次扣0.5分。
未及时落实整改扣1分。
(7)没有按学院规定进行检查和巡查,记录不完善、不详细扣1分。
(8)不能按规定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或未完成学院部署的消防安全任务扣1分。
上述条款基本分为10分,扣完后得0分为止,不计负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