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评价案头分析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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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评价案头分析指引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分析指南
(增值税纳税评估)
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应从企业税收负担率以及申报的销售收入、进项抵扣、留抵与存货、往来账款、利润等几个方面入手,在掌握大量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深入开展分析评估,以便发现企业是否存在虚抵进项、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
同时,评估分析中还应关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纳税申报表主附表及报送的财务报表是否能准确反映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
一、税负
(一)分析目的
评估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贡献情况,通过横向与同地区同行业的税负率比较,纵向与本企业历史情况比较,结合日常管理及其他指标评估分析情况,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虚抵进项等偷税或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分析方法
税负分析法主要用于初步判断企业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常用指标有税负率和累计税负率、税负变动率和连续零税负申报期数等。
1.税负率和累计税负率
税负率=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应纳税销售额×100%
累计税负率=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销售额×100%
根据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参照企业所属的行业税负和企业上年度实际税负率设置税负率预警参数,对于纳税申报期当月或本年累计(自1月份至评估期,下同)税负率低于预警参数值的,视为申报异常。
发现企业税负率异常,首先应考察企业税负变动率,再将企业税负率与同行业税负率进行比较,同时考察是否存在政策性变化因素、季节性变化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影响企业经营和纳税申报。
确认企业税负率过低且无正当理由后,应参考本指南以下部分其他分析方法具体分析其销售收入、进项抵扣的真实性,以及留抵税额、存货大小及其构成、往来账款和利润情况等,进一步推测企业申报是否真实。
2.税负变动率
税负变动率=
(评估期税负率-基期税负率)÷基期税负率×100%
税负变动率反映评估期与基期相比的税负率变化情况。
税负变动率=0时,评估期与基期税负率无变化。
税负变动率>0时,评估期税负率比基期上升。
税负变动率<0时,评估期税负率比基期下降。
一般来讲,税负变动率可采用上年全年税负率或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针对存在季节性因素的企业)作为基期税负率进行比较,比较当月或本年累计税负率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化。
也可以将当月税负率与上月税负率进行比较。
评估期当年或当期比上年同期税负率变动率低于-30%,可能是评估期当年或当期纳税申报异常;高于50%,可能是上年同期纳税申报异常。
需结合其他指标作进一步分析。
3.连续零税负申报期数
当期应纳税额为零,且当期应纳税销售额不为零的企业,从当月算起追溯出的连续零税负期数达到3期的,视为申报异常,应予以分析关注。
连续零税负申报期数反映企业连续多月有应纳税销售收入,但受其他因素(主要是留抵税额)影响,应纳税额为零。
少数企业隐瞒销售收入或利用取得的虚假进项发票申报抵扣,造成进项大于销项,形成连续多期零税负现象。
可结合本指南第四部分“留抵与存货”分析法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出现连续零税负现象,首先应分析企业是否属于实行免抵退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
对于免抵退企业税负率异常的,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析:
(1)按照总局规定的免抵退企业税负率计算法重新计算税负率;
(2)采取视同内销的方法,将企业的全部销售额按内销适用税率计算内销销项税额,再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得出一个虚拟的税负率;(3)将内销部分与出口部分分开,单独计算内销部分的增值税税负率;(4)关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作进项转出;(5)关注企业是否按时申报免抵货物应退税额。
新办企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由于先购进部分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等,生产加工后再销售,购进时先取得进项发票,实现销售后才有销项税额,因此可能会出现几期的零税负现象。
可参考本指南第四部分“留抵与存货”分析法中“留抵税额、存货变动影响应纳税额、税负分析法”,剔除存货变动因素影响后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若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立即出现连续零税负的,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在小规模期间违反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是否将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如是则应做进项转出。
(三)税负指标分析主要关注疑点
税负率异常偏低的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虚抵进项或账外经营的可能,尤其是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税负率低于行业税负率的企业。
税负变动率低于-30%的,可能当月或本年纳税申报异常;税负变动率高于50%的,则可能上年纳税申报异常。
连续零税负申报期数达到3期,除受政策性因素、季节性因素以及市场急剧变化等影响外,企业有可能隐瞒销售收入,或取得虚假进项发票骗抵进项。
税负率低的免抵退企业,应关注是否存在不申报或不按时申报免抵货物应退税额多抵进项造成的滞后纳税或少缴税款现象。
税负指标出现异常的纳税人,需结合以下各种方法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评估。
二、销售收入
(一)分析目的
分析企业申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防止企业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或虚开可抵扣增值税额的发票。
(二)分析方法
通过对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销售收入进行基本分析,对申报表销售收入与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对比分析,对主营业务收入与资产负债表有关实现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进行对比分析等,进行销售收入申报真实性的初步判断。
有必要时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进一步的设备生产能力、投入产出率等分析测评,或对企业实现销售收入时开具的发票进行票货款一致性分析。
1.连续零销售申报期数
当期申报应纳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免抵退税销售额均为零的企业,从当月算起追溯出的连续零销售申报期数达到3期的,视为申报异常,应予以分析关注。
工业企业连续零销售申报,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处于停产状态,或者由于市场季节性销售原因导致评估期无销售行为。
对于连续零销售申报达到3期的企业,在案头分析阶段应首先核对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数据,分析企业是否有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分析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初步判断企业是否有经营活动。
掌握财务报表基本信息后,还应立即实施突击性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正在生产经营,同时审核企业银行日记账与银行账户对账单、现金日记账、进销存明细账等有关内容是否有增减变动发生。
如企业正在生产,但开工严重不足,可继续向相关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动态,听取企业对于生产经营不正常的解释。
如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申报销售为零,则应要求企业解释原因,并尽快按照实际情况自查补税。
必要情况下可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对于连续零销售申报企业,或者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异常偏低的,应分析企业销售对象是否为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含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企业或消费者。
如是,且前期案头分析、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问题的,可考虑是否能取得企业专用发票抵扣联滞留不申报抵扣的信息,或依据本指南第八部分“评估处理意见”中列举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应税销售额,或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信息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销售额或应纳税额。
2.销售收入变动率
销售收入变动率=
(评估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100%
销售收入变动率反映企业评估期与基期相比的销售收入变化情况。
销售收入变动率=0时,评估期销售收入与基期无变化。
销售收入变动率>0时,评估期销售收入比基期上升。
销售收入变动率<0时,评估期销售收入比基期下降。
销售收入变动率可采用当月与上月对比、当月与上年同期对比和本年累计与上年同期累计对比的方法。
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即销售收入变动率低于-50%)的,应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销售收入现象。
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上升100%以上(即销售收入变动率高于100%)的,应关注企业是否大量利用“四小票”抵扣进项(“四小票”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比例达60%以上),同时税负率偏低,如是,应密切留意企业是否存在“虚假进项、真票虚开”的问题。
这部分企业应要求其补充报送存货进销存明细表,以及一定时期内取得进项和实现销售的发票、货物、资金流向运动情况明细。
必要时可通过检查相应的购进与销售项目运输票据(包括运输企业发票和自有交通工具运输的路桥费单据),达到核实货物进销真实性的目的。
3.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比较
申报销售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
销售收入总额=应纳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对纳税申报表上填报的销售收入总额与财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企业纳税申报表销售收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
以增值税项目为主营项目的工商业企业,其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收入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其损益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即申报销售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若申报销售收入总额小于主营业务收入,则应首先检查企业是否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即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其次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销售收入滞后申报情况(或申报销售收入与会计核算收入存在时间性差异,下同)。
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企业,应计算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与应税项目销售收入之和是否大于主营业务收入。
如申报销售收入总额小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则说明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的问题。
销售收入滞后申报情况的分析,可检查企业纳税申报历史数据,是否存在申报销售收入与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相比时大时小的现象。
如是,则可放宽计算时期,多期合并计算后基本相符,则企业可能存在滞后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而非恶意隐瞒销售收入偷税。
若能排除兼营非应税项目和滞后申报销售收入的影响,则该公式差额可初步确定为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最小额。
4.销售收入资金监控分析
(当期应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应收票据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预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银行存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现金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发生以实物对外投资、捐赠等视同销售行为相应科目借方发生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当期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类贷方发生额
提取纳税人一段时期内财务报表数据,通过对其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资金核算科目的监控,分析其资金的流转状况,并以此评析纳税人当期申报信息是否真实。
纳税人实现的经营收入,在会计核算上都应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现金收入等实现,或在当期发生以实物形式对外投资或捐赠等视同销售行为。
因此,计算以上公式左边的资金流入(投资、捐赠实物流出)与公式右边的收入实现额,公式两边应当平衡。
如果左方小于右方,可能存在纳税人前期预收账款在本期发出货物实现收入,也可能存在纳税人发出货物后,购买方用货物抵顶欠款,无法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问题;如果左方大于右方,则企业存在偷税的可能性较大,且左方与右方的差额可初步确定为隐瞒销售收入的最小额。
此方法要求税务人员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较为熟悉。
实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对公式左方各科目的摘要栏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部分予以剔除,如:
“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中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收入等;“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中的预收购买方的货款、收回应收账款等。
(2)应注意对企业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看纳税人是否有发出货物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成本,或有用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抵顶债务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直接冲减应付账款,或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故意不计、少计销项税额等行为。
5.销售收入与应收账款增量预收账款减量比较
当期销售收入总额-(当期应收账款增量+当期预收账款减量-当期销项税额)≥0
其中:
当期应收账款增量=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预收账款减量=
期初预收账款余额-期末预收账款余额
对于部分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企业,也可采用简易的应收账款增量测算法来推测企业是否存在严重的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以上公式为第4项“销售收入资金监控分析”的简略式,只比较当期应收账款增量加上预收账款减量并去除包含的税款后是否小于当期销售收入总额。
此公式计算结果<0时,说明企业很有可能存在瞒报销售收入,或滞后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排除滞后申报销售收入的影响,则此计算结果的绝对值可能为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最小额。
以上公式中“应收账款增量”和“预收账款减量”的数值可直接从《企业数据分析表》中得出。
若通过调阅企业财务报表,将此公式中的“当期应收账款增量”换成“当期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当期预收账款减量”换成“当期预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则测算结果更加接近准确,即仅将销售收入与当期销售时发生的应收账款和减少的预收账款(扣除相应增值税款后)进行比较,不受以前应收账款当期收回额和新增预收账款的影响。
此公式未考虑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因素影响。
若企业存在非应税项目,则进一步的测算需参照销售收入分析法第3条“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比较”所列的分析方法进行。
对于滞后申报销售收入问题的确认,也应参照该条进行。
6.设备生产能力测评
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如其生产过程为连续生产,设备一般较少空置或空置率容易计算,则其产量可通过设备生产能力进行粗略估算。
该方法对于发现申报销售收入严重背离其设备生产能力的纳税申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评估期产品产量=
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纳税销售收入=
(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申报销售收入问题值=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应纳税额问题值=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设备生产能力可从设备购买时的产品说明书中取得。
应当注意的是,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可能会比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设计生产能力指标较低,但也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
采用此方法测算企业生产能力时,应尽量咨询了解该行业的技术专家,或单独约谈企业管理生产的技术人员,并尽量避免在约谈之前向生产技术人员施加压力或透露约谈的目的,以免得到不正确的计算依据。
当利用设备生产能力测评法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少报生产能力、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时,可适当将设备生产能力产量指标设低。
当测算销售收入大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时,其差额可初步确定为隐瞒销售收入的最小额。
当利用设备生产能力测评法评估部分享受免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四小票”抵扣进项、自开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虚大销售额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时,可适当将设备生产能力产量指标设高。
如测算销售收入小于企业实际申报的销售收入,其差额可初步确定为虚大销项的最小额。
设备生产能力也可进一步扩充为场地生产能力、工人人数生产能力等其他评估分析方法。
7.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流向一致性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票货款的流向一致,即销方企业向购方企业发出货物、开具发票,购方企业向销方企业支付货款。
少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企业提供虚假的进项抵扣凭证,包括凭空虚开、内容虚开和转手开往第三方等三种情形。
凭空虚开是指无实际交易的虚开行为。
内容虚开是指双方企业存在交易行为,但开票内容与实际交易行为不符,具体表现为虚大价格、虚大数量,或部分发票有真实交易,部分发票无真实交易。
凭空虚开和内容虚开都有可能同时伴随着企业虚大销售额的问题。
当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手开往第三方时,则不一定会存大虚大销售额的问题,可能是由于其部分下游企业不需要专用发票,为了不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而申报销售额与取得进项抵扣平衡,在申报销售额范围内将不需要发票的销售额部分转手开往第三方企业,造成第三方企业虚抵进项。
对企业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疑点的,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专用发票内容抽查核对:
对于虚大价格开具专用发票的,参考本企业销往其他下游企业同类产品价格或同行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定其是否虚开。
对于虚大数量和部分无真实交易虚开专用发票的,核对企业进销存明细账,跟踪具体产品的发出记录和总体数量是否一致。
转手开往第三方企业的专用发票,除核对以上内容外,还需逐张发票核对发票内容与财务明细账是否一致,发票内容是否属本企业生产产品(或原材料、半成品转手交易),发票内容与合同签订内容是否一致。
也可向受票方外调,看发票内容是否受票方生产所需原材料(或半成品、产成品转手交易)。
分析是否虚开专用发票,还可将发票与资金往来情况、货物运输情况结合起来,查看企业资金往来与发票往来是否一致,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发票或自备运输工具路桥费等)作为货物移送证据材料。
如企业自诉为中间商转手贸易,即中间商向销方购买后再向购方出售,则至少发票流向要与资金流向相对应,流量一致,且有具体的合同证明交易的存在。
(三)销售收入分析主要关注疑点
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不实,包括隐瞒销售额和虚大销售额两个方面。
隐瞒销售额是为了少计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虚大销售额,则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下游企业抵扣进项。
另外,在销售额分析指标无异常的情况下,企业仍然可能存在转手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这需要从日常管理或其他信息来源发现疑点。
显示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的指标异常情况有:
连续零销售申报期数达到3期以上;销售收入变动率低于-50%;销售收入总额小于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总额小于财务报表资金流入(包括应收账款增加)总量,或小于当期应付账款增量(或借方发生额)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等。
显示企业可能存在虚大销售额问题的指标异常情况有:
销售收入变动率高于100%,同时企业利用“四小票”抵扣进项税额比例较大(达到60%以上),税负率偏低。
另外,虚大销售额并虚开专用发票问题,还往往容易集中在出口退税企业以及其他享受增值税免征、减征或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中。
三、进项抵扣
(一)分析目的
分析企业申报进项税额的真实性,一方面防止企业利用虚假进项凭证骗取抵扣,或隐瞒购进销售情况,通过账外经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防止企业利用虚假进项凭证虚构经营过程和结果,最终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二)分析方法
通过对纳税申报表上的进项抵扣项目进行“四小票”抵扣比例分析,结合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是否存在疑点进行初步判断。
通过对比纳税申报表上的进项抵扣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企业存货进销存明细账进行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和测算存货发出额分析,进行申报表、财务报表、存货明细账之间的逻辑性比对,分析企业进项抵扣与相关存货关系是否正常,初步判断进项抵扣项目申报的真实性。
发现抵扣联滞留不申报抵扣现象需分析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可能。
需进一步进行深入分析的,可参考销售收入分析法中提供的方法进行设备生产能力、投入产出量测评分析,或对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进行票货款流向一致性分析。
1.“四小票”抵扣百分比
“四小票”抵扣百分比=
(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税额+海关完税凭证税额+运输发票税额+农产品普通发票及收购发票税额)÷全部进项税额×100%
评估期当月或年度累计“四小票”抵扣百分比达到80%以上的,需重点关注。
着重考察企业的经营项目内容、数量,借助货物流与资金流运动情况核实发票的真实性。
同时还应通过设备生产能力和投入产出比等效率指标来考察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以防止“真票假开”,为下游企业骗抵税款提供方便。
这部分分析方法参考本指南销售收入分析部分中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流向一致性分析”和“设备生产能力分析”内容。
2.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
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金额+(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额÷10%-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额)+(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及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额÷13%-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及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额)
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指标的意义在于,通过企业当期申报的进项抵扣税额(不包括运输发票进项),测算企业当期的存货增加额,包括企业外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动力燃料等内容和直接结转生产成本的水、电、外购加工劳务等。
因企业还可能有取得没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同时结转生产成本还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工人工资等,正常情况下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应小于企业实际的存货增加额。
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可直接用于与企业存货进销存明细账进行对比。
如果企业存货进销存明细账上记录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借方发生额远远小于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则说明企业存在利用虚假进项凭证骗抵进项税额的可能。
水、电等进项抵扣的项目虽不作为原材料或辅助材料计入存货增加,但在结转产品成本的时候,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同样转入产成品存货。
产成品成本结转时,除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物料外,还包括工人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和水、电等非计入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动力燃料购进。
因此,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指标值与原材料、辅助材料借方发生额对比时,可考虑剔除水、电进项抵扣额后再进行比较。
若将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指标值与存货明细科目的增加额(不包括存货科目内部结转额,下同)对比,则存货明细科目的增加额一定大于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否则企业通过虚抵进项来偷税的可能性就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申报进项抵扣存在时间性差异,当月申报的进项抵扣可能属于上月或上两月存货增加的内容。
因此,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最好采用多期数据汇总计算的方法,尽可能剔除月度间购进原材料等不均衡造成的存货增加与进项抵扣不一致因素的影响。
3.测算存货发出额
测算存货发出额=
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
测算存货发出额可与主营业务成本和申报全部销售收入进行对比。
若当期测算存货发出额大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申报全部销售收入,首先可放宽计算时间范围,通过多期数据汇总计算来消除申报抵扣时间性差异因素影响。
如果多期汇总计算后的测算存货发出额仍然大于主营业务成本或申报全部销售收入,则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性,或在虚抵进项的同时做了虚假的存货明细账记录。
对于不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测算存货发出额与主营业务成本、申报全部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应为:
测算存货发出额<主营业务成本≤申报全部销售收入
4.抵扣联滞留票核查
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可导出部分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申报抵扣的抵扣联滞留票信息数据。
对于取得专用发票又不申报抵扣的企业,首先应怀疑企业是否存在购进、销售均不入账的账外经营行为。
采取账外经营方式偷税的企业,一般而言其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对象为最终消费者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行业。
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有取得专用发票不申报抵扣的,其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偷逃税款的可能性也很大。
5.进项抵扣凭证内容相符性分析
初步怀疑企业通过取得虚假的进项凭证骗抵税款后,可首先检查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内容是否与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相一致,继而根据投入产出比等生产效率指标测算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与申报的购进数量是否大致吻合。
对于进项凭证内容与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不一致的,可确定为虚抵进项。
对于生产效率分析认为购进原材料、辅助材料数量大于生产所需数量的,企业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或隐瞒销售收入行为。
在对进项抵扣凭证内容和数量进行一定的核对测算后,还可进一步分析其票货款流向的一致性,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销售收入分析中“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流向一致性分析”所列的方法进行分析。
(三)进项抵扣分析主要关注疑点
企业申报进项税额不实,主要是通过使用虚假抵扣凭证骗抵税款。
虚抵进项包括捏造进项凭证和取得真票假开的进项凭证两种。
捏造进项抵扣凭证,应重点关注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农产品购进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
“四小票”抵扣比例在80%以上,测算购进最小存货额扣除水、电等内容后金额大于存货明细账中原材料、辅助材料金额的,测算存货发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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