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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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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
第十条 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 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 “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
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
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
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
“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
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
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
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 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
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 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第三十条 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一条 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
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XX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
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XX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
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 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 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为了规范报帐单位和核算中心的操作和运行工作,加强教育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提高工作效益,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核算中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理财,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核算中心工作职责
1、协助报帐单位编制预算,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管理好报账单位的各项资金,确保报账单位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2、统一办理和审核报帐单位的财务收支。
办理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办理经费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等业务。
监督管理报账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经秩序,防止资金的浪费、挪用和挤占。
3、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为报账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等财会事务。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核算操作规范合法达标。
4、统一编制会计报表,为报账单位和各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提供各种会计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接受报账单位对会计事项的查询和资金核对等。
5、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知悉情况。
6、负责报帐单位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分发和核销。
为报账单位保管会计档案。
二、核算中心工作守则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理财,认真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会计服务业务中知悉的报帐单位经济(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报帐单位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予以拒绝。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直至完善,方可受理。
5、对报帐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核算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核算中心的各项工作;
2、组织核算中心人员学习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以及思想教育;
3、负责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领导报告工作信息;
4、管理报帐单位资金的收取、储存和使用,调度资金;
5、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6、负责有关财务审批事项,控制资金的合法使用;
7、熟悉掌握核算中心的运作情况,研究报帐单位的收支政策,并提出优化收支结构的政策性建议;
8、完成本局及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核算中心副主任(兼会计主管)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核算中心工作,组织学习法规制度、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具体办理核算中心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核算中心日常业务工作;
3、负责审核报帐单位收支凭证,以及各项申请、报告和有关财经事项等;
4、负责建立制订核算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报帐单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进行审核把关;
5、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和不执行预算计划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不良行为;
6、督促检查指导核算中心开展业务工作,确定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分工,指导开展业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7、掌握核算中心的各种信息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核算中心审核员(兼总会计、会计档案、票据、核算系统管理)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核算中心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法规制度、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负责审核报帐单位各项收支凭证、委托单和有关财经事项等;
3、负责监督执行核算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对报帐单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进行审核;
4、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和不执行预算计划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不良行为,以及规范计算机和财务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5、做好票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工作,负责管理存档的会计档案资料,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6、负责计算机录入会计凭证的审核和帐务结账工作,以及计算机和财务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安全运作;
7、检查指导会计组、出纳组开展业务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8、掌握核算中心的各种信息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核算中心会计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办理会计业务;
2、负责指导报帐单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方案,并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汇报,编制各种会计报表、预算报表和决算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3、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予以退回更正、补充。
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一切经济收支,一律不予受理;
4、负责依照法规在计算机上录入记账凭证,进行帐簿登记工作,正确按会计制度办理核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按电算化的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5、会计年度内保管会计档案资料,负责财务稽核工作;
6、维护财经纪律,监督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对报帐单位的帐务和资产进行核算和监督。
认真做好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报帐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为报帐单位提供预算决策,对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8、负责向报帐单位通报财务状况。
接受审计、税务机关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档案资料;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出纳员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好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任何一切支付,必须以处理完善的凭证为依据。
否则,均予以拒
绝。
2、登记好银行日记账。
对未达账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存款账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3、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收入支出票据逐日逐笔登记帐务,并按计算机管理规定操作。
按时记帐、结帐交付单据。
4、做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保密工作,确保流动资金的安全,尽可能减少现金的提取。
如因工作不慎而使单位蒙受损失时,要负赔偿责任,遵纪守法,不得挪用、侵占公款,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5、保管好所管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等,按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办事。
6、出纳人员将所有的支出凭证复核,必须是经会计主管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是否与印鉴卡相符,查清确认真实准确后方能支付。
7、凡经审核后报销的发票原则上以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形式支付,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支出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任何形式的支付业务。
8、支付款项必须由领款人在凭证上签字,支付后加盖“付讫”章和出纳员印章。
及时与会计组核对帐款是否相符。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避免国家财产的流失,管好、用好公有财产,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列为固定资产核算。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对单位原有的财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
发现盘点损失或盘点盈余财产,应报告单位领导,研究处理。
3、对单位新购买财产,必须由实物验收人验收,验收无误后进行登记,单位财产要全部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建立财产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或办法,对领用财产进行分类登记,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谁归还。
4、在每年的年底,应由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单位有关人员对财产进行盘点清理,做到实物与帐册相符。
5、对有人员变动的,要将保管、使用的财产移交,不能出现无人使用、无人管理的财产。
6、使用人员要珍惜爱护国家财产,尽量保证其使用价值的完好,为做好工作提供条件。
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7、大额财产的修缮、更新,须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核算中心审核。
8、财产的调拨、变卖、报废必须登记造册,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核算中心审核,处理所得收入应作为单位其他收入记帐。
9、财产不允许出借、出租、转让。
五、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保障计算机正常运行及会计资料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按《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操作,正确使用计算机,特制订本制度。
1、认真执行上机操作规程,遵守注意事项,按岗位分工和系统授权处理会计业务,不得越权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置。
2、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操作。
3、会计用计算机出现硬件、软件故障,不得自行拆卸检修,立即报系统管理员派专人或联系软件供应商处理。
4、操作人员要做好电算会计的安全。
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得将硬盘内的数据删除;本单位软盘或光盘不得带出,使用时注意保护数据安全性;使用外单位软盘或光盘,要先进行病毒监测,发现病毒立即封机并及时上报系统管理员。
重要数据资料要及时进行备份,以保持与业务实际一致。
一般要求软盘或光盘双备份,异地存放。
5、要加强会计电算数据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机房内的软件、资料等转借或提供给外单位和他人,作废的数据资料要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
6、不允许在计算机上进行与财会工作无关的操作。
不得在计算机上使用游戏软件或非正常使用光盘,防止病毒侵入。
7、计算机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注意防火;出入要注意关门,做好防盗工作。
8、对于操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核算中心操作规程
1、单位报帐员将有关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统计、整理粘贴好,分别填写《收入凭证汇总单》或《现金支出报批单》。
《现金支出报批单》要经单位负责人批示签字后,由报帐员填报《支出凭证汇总单》,送核算中心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根据单位资金情况(预算指标),审核其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符合规定的,由审核员签章确认。
属于收入事项的,由审核员将收入凭证汇总单送出纳组;属于支出事项的,经审核员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核算中心主任审批,由审核员交给出纳组办理相关的支出手续。
如不符合规定,退回单位报帐员处理。
3、报帐单位需委托核算中心通过银行转款给其他单位时,填写《付款委托单》报审核员批准后予以办理。
4、出纳组收到经会计核算组审核并完备有关手续的收支原始凭证后,再进行复核。
如属于报帐单位直接缴入的收入,由出纳在资金帐套录入凭证并由审核员审核后,记入到各报帐单位帐套,并在《收入凭证汇总单》上加盖“收讫”章退回各核算组。
如属于报帐单位报销的支出,则与原领备用金一起清算。
5、核算中心收到从财政局拨来各单位款项时,由会计根据财政局拨款明细单,由总会计通过收入分割单将收入划分到各单位,会计据此作为单位的入帐依据进行登记入帐。
6、会计核算组对出纳组传递过来的加盖“收、付讫”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入帐、打印报表等帐务处理。
7、核算中心主任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核算组、出纳组的工作及帐务进行监督检查。
七、报帐员工作规则
1、单位报帐员必须由专人担任,人员由报帐单位指定,确定
后报核算中心备案。
如因工作调整更换报帐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算中心。
2、单位报帐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按照《会计法》实施细则办理业务工作。
3、报帐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一个备用金的数额,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核算中心审批;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报帐,并保持备用金有一定的数额;按计划使用,不得透支;收入资金要及时缴存,严禁一切座支行为。
4、认真审核支出的原始凭证,保证原始凭证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5、支出凭证必须手续齐备,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与预留印鉴相符,经手人、证明人或实物验收人签字齐全。
6、报帐员要配合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收支票据和结算款项要当场核对;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或专项支出须银行转帐结算,属列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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