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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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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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规定,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
为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概况,参照有关省市的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标准,特编制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如下简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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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标准》所列计费项目为省内常见的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未列项目的计费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量(计费工日不低于2000元/每日)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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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标准》要求其规划设计内容与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湖南省颂布的相关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设计计费相应增减。
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六套。
如增加其它成果(如效果图等)其计费标准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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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标准》所列项目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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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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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划设计费分期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三日内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设计成果全部完成交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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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标准》由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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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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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体系规划
·
序号
市、县域总人口
(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0
45.00
2
50
65.00
3
100
120.00
4
150
165.00
5
200
200.00
6
>200
起始200.00万元,按0.9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未区域总人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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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群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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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制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
50万以下人口为15~2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25~40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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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
50万以下人口为40万元;50万以上人口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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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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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90.00
2
30
120.00
3
40
152.00
4
50
175.00
5
100
320.00
6
>100
起始320.00万元,按3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未人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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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费标准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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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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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制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
如专题或专项规划过于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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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
50万以下人口的城市为85万元,大于50万以上人口的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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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区规划
·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万元/km2)
备注
1
新区
4.00
2
旧区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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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规划用地面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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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的60%计费;两至五年内修编的,按80%计费;五年以上修编的按10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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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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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详细规划
·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注
1
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4000
2
城市一般地段
4500
3
城市重点地段
5500
·
注:
(1)在已完成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选址论证报告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6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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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图则费用,如增加分图图则,计费单价分别乘以1.3~1.5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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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若编制法定图则的,基价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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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
1.居住区
·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7.50
2
10
22.00
3
20
40.00
4
30
54.00
5
40
64.00
6
50
70.00
7
>50
起始70万元,按1.2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
(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
2.城市一般地段
·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9.00
2
10
26.00
3
20
48.00
4
30
62.00
5
40
80.00
6
50
90
7
>50
起始90万元,按1.5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
(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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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周围地段
·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万元/公顷)
备注
1
重点地段
2.30
2
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
2.50
·
注:
(1)大专院校、单位大院、厂区、城市地下空间等按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计费。
·
(2)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
(3)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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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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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林设施类
·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1
1.80
2
3
5.00
3
5
9.00
4
10
14.00
5
30
36.00
6
50
50.00
7
>50
起始50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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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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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景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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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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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10
22.00
2
20
40.00
3
50
90.00
4
100
140.00
5
>100
起始140万元,按1.2万元/km2递增
·
注:
(1)用地面积按总体规划实际规划的用地面积,水面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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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费含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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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或编专项规划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30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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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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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景区详细规划
·
序号
规模(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
11.00
2
10
20.00
3
20
36.00
4
30
42.00
5
40
48.00
6
50
50.00
7
>50
起始50万元,按0.8万元/公顷递增
·
注:
(1)本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
(2)规划设计费基价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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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建制镇总体规划
·
序号
人口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18.00
2
5
27.00
3
7
35.00
4
10
40.00
5
>10
起始40.00万元,按3.5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人口规模为镇区规划期未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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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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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镇总体规划,如果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
·
(4)编制镇总体规划,如果镇域村镇体系规划需达到镇域村镇布局规划深度,则计费标准乘1.5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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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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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庄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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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7.50
2
5
11.5
3
10
20.00
4
20
32.00
5
>20
起始32万元,按1.2万元/公顷递增
·
(1)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达到城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还应含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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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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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
·
序号
用地规模(km2)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
15.50
2
10
23.00
3
20
41.00
4
30
60.00
5
40
76.00
6
50
90.00
7
>50
起70万,按1.8万元/km2递增
·
注
(1)用地规模为规划期未的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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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费要求按“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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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如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20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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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面积规模50km2以下为30万元;面积规模50km2以上的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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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综合交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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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40.00
2
50
110.00
3
100
250.00
4
>100
起始250万,按1.8万元/万人递增
·
注:
(1)城市规模为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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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增加城市交叉口规划内容或其它深度要求,根据工作量乘以1.2—1.5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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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计费标准不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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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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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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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费用的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3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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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计计费基价小于50万人口为25万元,大于50万人口的城市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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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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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规划指给水、排水、电力、电讯、防洪、消防、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卫生、公交、中小学布局、商业网点、市场、城市竖向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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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24.00
2
50
55.00
3
100
90.00
4
>100
起始90万,按0.8万元/万人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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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专业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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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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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计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
城市管线综合乘2.0,生态环境保护乘1.5,排水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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