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生效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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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生效时间
租赁合同生效时间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
房屋使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拥有坐落于区路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2、乙方对甲方享有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合法债权。
3、甲方有意将上述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以应收租金抵消上述所欠乙方全部
债务,乙方愿意使用该房屋以应付租金抵消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交付的房屋坐落于区路号,双方确认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乙方承诺已获知该事项。
第二条房屋用途
1、该房屋用途为
2、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相关
手续由乙方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房屋使用期限
房屋使用期为15年,从年月日起至从年
月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1、房屋租金为七万三千三百三十元人民币(¥7.333万元)/年,使用期15年的租金共计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
2、甲方同意以乙方对其享有的债权(¥110.00万元)抵消本条第一款全部租金,本合同一旦生效,则视为乙方完成支付租金义务。
3、租金(包含/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4、房屋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使用费等由方统一承担。
第五条房屋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对使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和物品进行清点并签字。
第六条交房改造、装修及维护
1、乙方有权在使用房屋内进行为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改造、装修、设备安装等施工行为。
2、乙方应确保不会对使用房屋主体结构等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且不会影响房屋的日后正常使用。
3、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4、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耗或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其有权向甲方主张维修费。
第七条使用房屋交还
1、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使用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附加装置进行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
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使用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员对该使用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1、在使用期内,甲方应为乙方使用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备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2、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使用房屋,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剩余使用期的租金损失,以及因甲方提前收回使用房屋而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3、乙方使用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使用房屋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乙方使用房屋期间(可以/不得)将使用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
5、乙方使用房屋期间须遵守有关防火、防盗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规则。
6、在使用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甲方如未及时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第九条合同终止
1、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仍需向乙方赔偿房屋剩余使用期间的实际租金损失。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4.2、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负有的债务须继续履行。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5.1、不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5.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给房屋带来严重危害的;
5.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对未约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通知、变更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
2、双方同意除本合同有约定以外,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及适用法律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3、本合同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但若甲方在2016年6月25日之前完成支付其所欠乙方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债务,则本合同自始至终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上海市区。
【篇二:
租赁合同,算附期限】
篇一:
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律师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
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
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
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
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
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
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
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
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
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
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
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
”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
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
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
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
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
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篇三: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行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付许多复杂的情况。
(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
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
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
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
而附条件的合同则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
交易的风险按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则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
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履行。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
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具体情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使用起来比较复杂的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从其功能上有以下几类:
1.通过所附条件控制风险
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
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由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在后签一方处,首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此类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附生效条件的方式加以控制。
例如,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生效条件,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先盖章的一方出具确认函,然后合同生效。
通过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定,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充分避免风险。
2.防止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有时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对合同的一种颠覆性的条件,目的是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
例如,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协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所附的条
件是债权人放弃除了协议列明部分以外的其他权益。
这种条件就是颠覆性的,如果债权人一方在接到资金支持后反悔,则首先要考虑的是无条件返还所接受的资金支持。
在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也经常有这样的交易,即原告放弃部分权益,但被告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原告方有权按全部的诉讼请求及违约金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规避限制从事远期交易
附期限的合同有时被用于进行远期合同交易,即约定远期或到了一定日期后才开始履行特定的义务。
在这种操作中,应当避免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合同生效,而是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开始生效、到了约定的期限时开始履行,因为对于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
附期限的合同用于20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可能是更为合适,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
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事实上,某些当事人确实有长期租用某地段办公楼的需要,也有许多人为此对于租用50年的合同采用分三张合同签订的方式解决。
其中第一、第二份合同分别为二十年,第三份合同为十年,房租则一次性付清。
这类合同事实上也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只是许多合同并没有说透这一点,如果第二、第三份合同中点明是附期限的合同,并约定到了具体的期限后开始履行,应当是在法律上的地位更为有利。
(三)“附期限”的理解
对于合同所附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所附的期限只能是合同签订以后具体的、以时间计量的期限;而另外的观点则认为可以从合同生效后某一事件发生开始计算期限,只不过是一个不具体的期限而已。
例如某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房屋租赁自出租人将房屋重新装修完毕并交付后开始,为期三年”,如果按前一种观点会认为是没有约定期限、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已经约定了期限。
“期限”一词并无法定解释。
按现代汉语的标准解释,期限是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
因此,不能狭隘地将“期限”仅仅理解为有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当理解为“期限”,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不冲突,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
如果用同样狭隘的思路去理解,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恰恰不是“期限”而是“日期”。
更何况后一种约定方式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同样是有效合同。
附失效期限的合同多用于一些需要持续履行的合同,许多交易本身就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失效,无需约定失效期限。
即使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应当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合同失效的期限。
因此,对于交易次数明确、每次交易日期明确的交易,合同的失效期限事实上完全可以不约定。
如果既约定了合同中的交易期限、又约定了合同的失效期限,当履行期间发生失效期限届满的情况,则合同到底是应当履行还是应当解除便会产生冲突。
【篇三:
材料合同与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混凝土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前的准备:
(1)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
签约之前必须对对方的经营状况、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商业信誉情况作必要的调查,不要草率签约。
(2)注意审查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权限。
企业应聘请律师或律师专业人员为合同把关,对《中华人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建筑法》等规定要熟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3)不得采用手写或是打印不规范、不完整的合同,细节上条款写进合同中,避免少用君子或是口头禅承诺。
一、价格问题
政府为规范混凝土市场,每月都要公布各种混凝土的政府基准价。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价格不要在政府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动百分之几,还是具体约定为好。
另外,还应对此价格是否包含运费、泵送费等约定清楚。
二、数量及计量问题
数量条款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供货数量是按图纸计量还是以实际结算方量为准,甲方可不定期抽查砼量,若抽查数量与小票不符,则同批次按抽查数量计算,同时买方还应考虑卖方的供货能力。
三、混凝土使用
明确规定所使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发车时间、本车数量等,不能简称、不注明全称或是随意省略。
四、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写明混凝土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在发生纠纷时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归属。
对于混凝土质量检查分为施工中和施工后的质量检查。
1、施工中的质量检查
①外观检查。
对于混凝土外表产生的质量问题,可以用这种方法检查,如尺寸的偏差、蜂窝麻面,表面损伤、缺楞掉角、裂缝、冻害等。
②现场取样时,应以搅拌车卸料1/4后至3/4前的混凝土为代表。
混凝土取样、试件制作、养护(标养28天),均应由供需双方共同签证认可。
③搅拌车卸料前不得出现离析和初凝现象。
若砂石分离说明混凝土凝固性不好。
拌料后至卸料前时间间隔小于2小时,否则搅拌车内混凝土不能用于基础和主体结构。
④混凝土拌合出来后的检验,包括塌落度、和易性、是否离析、施工过程中工人对混凝土的处理是否合乎规范,包括振捣、放料的方式、以及混凝土到场后
的搁置了多久才进行浇注的,搁置过程中对混凝土的质量的控制措施是什么。
检测混凝土坍落度:
将混凝土拌和物按规定方法装入坍落度筒内,装满刮平后,将坍落度筒垂直向上提起,移到混凝土拌和物一侧,混凝土拌和物因自重将会产生坍落现象。
然后测出筒高与坍落后泥凝土拌和物试体最高点之间的高度差,用mm表示,此值即为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值。
眼睛观察:
混凝土如果浓度越浓,说明坍落度越小,反之越大。
⑤混凝土施工的记录、配合比等均是混凝土质量的证明文件,需要资料齐全有效。
2、施工后的质量检查
施工后的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已完工的混凝土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强度检查。
对有抗冻、抗渗等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抗冻、抗渗性能检查。
检查混凝土强度应通过留置试块做抗压试验的方法进行。
当有特殊要求时,还需做混凝土的抗冻、抗渗性能试验。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采用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
五、明确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预拌混凝土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制作出检验试块并提供检验报告。
(2)配合甲方随机抽查,根据计划要求昼夜随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
(3)明确规定乙方产品质量不及时供应而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约定组织运输工具将混凝土运送到指定地点。
(5)应明确规定乙方应在几个小时内务必将混凝土送至现场,如有发生故障,乙方应在多长时间排除故障,保证混凝土正常供应。
(6)在混凝土供应期间,乙方应派技术人员至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六、写清楚交货地点
七、写清楚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方式
明确规定何时结算百分之几的付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完成的预拌混凝土结算资料,甲方核实后约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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