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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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
注:
黑体部分为本次修订内容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高指、港口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勘察和设计负责人;
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
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不守信用行为如下:
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
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或标准,各设区市交通、港口、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开展各类别考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管理情况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及时整理每次考核情况,并将半年度(8月15日前报送)、年度考评结果报送省厅。
各考核单位应独立评分,其中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设区市公路局考核评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或沿海港口局质监部门评分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
各考核单位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第十五条参与年度综合评分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设计咨询单位:
设计阶段为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期服务阶段为本年度开工项目动工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
2、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本年度组织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项目法人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或新开工及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0%。
普通公路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国省道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双车道10公里以上路面重铺等)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其他建设、养护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于1-3季度每季度末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省公路局于10月底汇总报送省厅。
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合同段施工前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报备省高指或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对于勘察、设计分开招标的项目,仅对设计单位及主要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定级。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不满足以上条件未参与综合评分定级的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评分权重为70%、20%、10%;
2、普通公路项目法人:
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
3、水运项目法人:
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沿海港口质监机构、省交通造价站、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10%、30%;
4、运输场站项目法人:
省运管局、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5、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
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
6、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单位:
省公路局、省交通造价站、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30%、20%、50%;
7、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
省港航局、省交通造价站、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50%、20%、30%;
8、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为40%、20%、40%;
9、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
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40%;
10、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咨询单位:
省高指、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
11、普通公路、水运项目设计咨询单位: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各设区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
12、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
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
13、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各设区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
14、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省公路局、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市公路局各40%、30%、30%。
(2015年开始考核)。
市级质监机构被考核复查为基本合格的,其评分权重降10%(如原权重30%的降为20%);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分权重;其被降低或取消的权重由其他考核单位平均分摊。
第十七条为平衡各设区市间评分、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考核小组评分及合同段差别评分,抵消不平衡评分对综合定级结果的影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各设区市评分差别。
为保证各设区市间评分平衡,以各设区市为单位,对全省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局、质监机构、项目业主)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全省平均分;某一地市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局、质监机构、项目业主)考核平均分应在全省平均分±2分内。
超出±2分的,对该地市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各设区市平均分)进行调整。
具体由省厅汇总时修正换算。
2、调整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差别。
为保证各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评分小组评分的平衡,对同一考核单位各评分小组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该考核单位平均分;某一评分小组平均分应在本单位平均分±3分内。
超出的,对该评分小组参评的各合同段评分按同比例(调整分值/单位平均分)进行调整。
具体由各考核单位汇总时修正换算。
3、调整各合同段考核单位评分差别。
若3家考核单位有1家考核评分同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相差较大,则依次降低其评分权重。
具体由厅建管处汇总时进行调整。
(1)若5<│A-B│≤10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10%,其他两家各提高5%。
(2)若10<│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下降20%,其他两家各提高10%。
(3)若│A-B│>15分,则A在综合评分中的比例降为0%,其他两家各提高A权重的50%。
注:
A为3家中与其他两家平均分相差最大的考核评分;B为其他两家的考核平均分。
若3家考核得分排列差值均等时,则A取最低的考核评分。
第十八条对在我省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或省政府及我厅表彰的项目法人、合同段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我厅表彰的加1分;获得部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或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施工标准化考评中被通报表扬的施工合同段加0.5分。
具体由省厅按以上权重计算得出合同段综合得分后,直接进行加分,作为该项目部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采用倒权重法(公式见附件1)计算综合得分;各合同段及从业单位综合得分均保留1位小数。
对于设计单位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既有设计阶段,又有后期服务阶段的,按照设计阶段60%、后期服务阶段40%的权重计算该单位综合得分。
第二十条原则上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60分≤综合得分<75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同时AA级还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从A级中产生。
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A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数量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50%以下(含50%);不足20家的,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60%以下(含60%)。
若出现以下情形,执行以下规定:
1、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任一考核单位评为C级的;
(2)评为A级的考核单位未超过50%的;
(3)项目法人班子成员有1人或一般成员有2人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项目法人不能评为AA级、A级;
(4)施工合同段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或D级的,项目法人及相应的监理合同段不能评为AA级、A级;
(5)当年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合同总价15%。
2、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A级、A级的情形:
(1)考核为A级的项目部数量<50%;
(2)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3)任一项目部考核等级为C级的;
(4)在其它省重点项目年度考核中被省重点办考评为C级及以下的;
(5)子公司被评为C级或D级的,上级母公司不能评为A级。
3、任一合同段考核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最高只能评为C级。
4、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以及初次入闽的单位、人员,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AA级考核定级结果还可从A级中产生。
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3个(含3个),各合同段各考核单位评分均为A级及以上的;
2、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4个(含4个),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
3、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6个(含6个),综合考核均为A级及以上的合同段达80%以上(含);
4、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且2个年度综合得分均达到90分及以上的从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参建单位主要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项目法人或所在合同段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
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二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四条综合考核结果在省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含合同段综合得分及从业单位考评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
根据公示情况,省厅(省重点建设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及省相关招投标信用平台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
第四章信用结果使用
第二十六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以省交通运输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C、D级执行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半;反之延长执行时限。
第二十七条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综合考核定级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奖励期限内,出现履约能力较差、工程进展滞后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等情况,可暂停或取消其AA级、A级信用结果使用资格。
具体暂停或取消程序参照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建设功臣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优秀”;
2、主要人员可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三十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项目法人,其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要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减直至取消其绩效工资和奖金;
2、建议其主管部门调整主要人员,且该项目主要人员今后不得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该项目列为上级主管部门挂牌重点监管项目,严格项目资金审计、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
各相关单位应另行制定项目法人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将项目法人考核等级同企业及主要人员评优评先、绩效奖金挂钩,实现奖优罚劣。
第三十一条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
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信用分分值为20分,施工、勘察设计、设计咨询等招标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其余分值为报价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或80分”。
具体分值为:
施工招标项目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单位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勘察和设计、设计咨询负责人信用分分值3分;监理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13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5分、2分;试验检测招标企业信用分分值为13分,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为7分。
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的材料供应商等招标,也应设定信用分,对考核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分为零分。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以下同)、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第三十三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90%。
第三十四条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人员,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三十五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其他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信用分得零分;
2、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其他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5年的定级年限;
2、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若未达到限制市场准入条件,则信用分为零分;且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从业单位在1个交通建设项目内只能参加1个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除以下情况外,上述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信用结果使用仅适用于参加我省考核定级的同类工程投标。
1、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对应的信用奖励、处理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的投标;若该从业单位在考核周期内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综合考核的,则执行分类工程考核定级结果。
2、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考核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普通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标。
3、C级、D级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各类工程施工中承担分包任务。
第三十八条考核为AA级、A级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结果使用规定,仅适用于当年已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未完工项目评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其信用结果使用一律按B级执行。
第三十九条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原则上,同一标段AA级较B级信用投标单位,信用分差值对中标价的影响,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应控制在1%-5%,设计咨询、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招标不超过10%,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
招标单位和各级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
第四十条承担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不含项目法人),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高速公路土建及普通公路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考核的,享受A级或AA级信用分中标1个普通公路标段后,则不再享受普通公路投标信用分奖励。
其他考核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有效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A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3个标段,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标段,则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AA级、A级从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已中标一次,则从业人员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失效。
该从业人员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B级处理。
是否中标以评标结束时间为准,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等同于中标一次;对享受信用奖励的,省厅即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并计入信用奖励一次。
第四十一条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标的高速公路“BOT、PPP”项目中标人,具备公路设计或施工相应资质,且上年度我省高速公路相应类别考核等级为B级以上(含)或未参与考核的,在项目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高速公路设计或施工投标时,信用定级结果除执行第三十二至四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可执行以下条款:
1、若投资人中标的项目为50公里以上(含)且批复概算总投资为40亿元以上(含)的,还可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2个合同段;中标2个合同段后,其AA级信用分规定失效。
2、投资人中标的项目达不到第1点所列明条件的,还可享受AA级信用分规定且中标1个合同段;中标1个合同段后,其AA级信用分规定失效。
享受以上条款仅限1家出资人(若出资人为设计单位,该单位应承担项目土建主体设计任务);若项目中标人为联营体,可推选一名出资人享受以上条款。
若该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履行投资合同或出现工程进展严重滞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暂停执行以上条款;中标人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及以下的,不再执行以上条款。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BOT、PPP”项目中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中标人资质等有关情况报送省高指,中标人为联营体的,应报送执行第四十一条款的出资人。
省高指核实后报送省厅,省厅在厅门户网站公告其信用等级适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项目业主在相应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跨年度招投标的项目,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并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执行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适用的最新信用考核结果,招标评标阶段采用资格预审时的信用考核结果;若资格预审未采用信用结果使用规定或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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