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系列法律知识68946.docx
- 文档编号:25801612
- 上传时间:2023-06-14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44KB
职务犯罪系列法律知识68946.docx
《职务犯罪系列法律知识6894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务犯罪系列法律知识68946.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务犯罪系列法律知识68946
职务犯罪系列法律知识
(一)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我国当前,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
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2、哪些人属于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
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职务犯罪有何危害性?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严重侵蚀着国家肌体。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其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
概括地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歪曲了人民的意志,违背了职务活动的宗旨,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破坏。
(2)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尊严。
(3)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4)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或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5)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同点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三、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
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刑法第272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刑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查处机关不同。
如前所述,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单一,该罪属于我国刑法上的“财产型犯罪”;而挪用公款罪侵犯则为复杂客体,除国家、集体财产外,还有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而列入刑法的“贪污贿赂罪”一章。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规定,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分别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同之处:
主要体现在行为特征上。
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没有什么区别,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是非法占有财物。
而且,两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指的都是管理性的活动。
至于贪污条文中非法占有财物的方法列举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而职务侵占罪条文中只用了“非法侵占”,只是立法用语的字面的差异,实质上大致相同。
三、区别在于:
1、主体上的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排除上述两类人员的其他人员。
以主体身份作为标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的原则是:
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其他情况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论财产性质如何)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例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又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一般劳务人员,即使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公有财物,也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所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实际上就在于主体的不同。
2、对象上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非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但又不仅仅限于公共财物。
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刑法明确规定的贪污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
但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显然其贪污的财物就包括非公共财物。
由此可见,不能单纯以对象来区分是公有还是私有来划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否则是不准确的。
以对象是公共财物为限,实际上也是不现实的,缺乏操作性。
比如,在股份制企业中,被国有公司委派来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股份制企业的财物,占有多少就是贪污多少,不可能说非法占有的企业财物中国有财产占多少,才算贪污多少。
3、查处机关不同。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规定,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一、受贿罪
(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则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在职务活动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本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收受行贿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或消极、被动地接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只收受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没有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代表本单位进行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均以受贿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行贿罪
(一)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构成行贿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故意。
2、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不管以何种方式,行贿人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贿赂或者行为表示,即可构成行贿罪。
即使行贿遭到拒绝或者其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并没有达到,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由于被勒索,不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如果事后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则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行贿罪
(一)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言而喻自然人是不可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的,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对单位行贿罪
(一)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即使行贿遭到拒绝或者其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并没有达到,也不影响对单位行贿罪的成立。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介绍贿赂罪
(一)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务犯罪 系列 法律知识 68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