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业有限公司老空水防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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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引号:
11140900012775903Q/2017—00063
标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工业局临汾市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方案的... 添加日期:
2017-06-19
文号:
临政办发〔2017〕50号 生成日期:
2017-06-1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主题词:
2017-06-19浏览:
次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由市煤炭工业局拟订的《临汾市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方案
市煤炭工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6号)、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井下老空水探查物探技术指引〉的通知》(晋煤监政法〔2017〕116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存在的老空积水“两多(存在老空积水的矿井多、老空积水区个数多)、两大(老空积水范围面积大、老空积水量大)、一重(老空水危害严重)”和专业技术人员少、防治经验不足的现状和问题,将从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制度体系、保障体系等方面采取“四位一体”的方法防治煤矿老空水害,从而全面提升我市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一、全市煤矿老空水现状
根据2016年12月编制的《临汾市地方煤矿采空区及积水范围勘查与水害综合防治总体规划报告》统计结果,临汾市目前生产和在建的42座地方煤矿共有老空积水区806处,积水区总面积38平方公里,估算积水总量约为2239万m3,积水量大于5000m3的老空区455处。
1号煤层老空积水区33处,积水面积0.7平方公里,积水量约18万m3,积水量大于5000m3的老空区13处。
2号煤层老空积水区514处,积水面积27平方公里,积水量约1889万m3,积水量大于5000m3的老空区307处。
3号煤层老空积水区140处,积水面积6.7平方公里,积水量约191万m3,积水量大于5000m3的老空区86处。
10号煤层老空积水区76处,积水面积1.7平方公里,积水量约78.4万m3,积水量大于5000m3的老空区22处。
11号煤层老空积水区43处,积水面积1.5平方公里,积水量约61万m3,积水量大于5000m3的老空区27处。
二、健全组织体系
(一)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备的防治水安全监管机构,成立老空水害防治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股室,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监管人员,“五人监管小组”也要明确该项工作包保人员,并逐级上报备案。
(二)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上一级子公司、矿井
1.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主体、煤矿上一级子公司、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必须成立专门的老空水害防治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主体、煤矿上一级子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设备;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组织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考核。
煤矿主体、煤矿上一级子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矿井开展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水害应急救援演练;组织老空水害防治知识培训。
2.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
矿井必须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要配备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类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防治水专职副总工程师。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3.建立专职探放水队伍,配置专用探放水设备
探放水队人员配备必须满足煤矿生产建设正常衔接需要,至少需配备队长1名、技术员1名、班组长3名,电钳工2名,探放水工14名。
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单面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名。
探放水队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B类安管人员资格证,探放水队班组长具有探放水班组长证,探放水队其它人员必须持有煤矿探放水特种作业操作证。
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配备的型号满足工作需要,数量不少于井下各工作头(面)的数量,同时配备1台钻进能力在200米以上钻机。
井下超前钻探,使用架柱式钻机的钻孔设计长度不得超过70米,使用液压坑道钻机的钻孔设计长度不得超过100米(在下组煤层巷道探放上组煤层采空积水的,钻孔长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
要配备先进的钻孔窥视仪器或钻孔长度测距仪器。
物探设备要配备至少1台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仪器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配备化探设备。
矿井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或配备水质快速检测仪,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具备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
三、完善制度体系
(一)防治水基本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掘(回采、抽放、通风、注水)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防治水安全许可评价制度、井下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等。
(二)防治水例会制度
煤矿企业、矿井要坚持防治水例会制度,每月要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分析和研究例会,研究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落实和安排防治水工作。
(三)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企业、矿井要坚持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主体企业每月、矿井每旬至少进行一次水害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订防治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四)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预报制度
老空积水隐患区域和积水量的预测是老空水害防治的核心,对老空积水隐患区域、积水量要准确预报。
矿井要建立和坚持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预报制度。
每年、季和月度末,要根据生产接替计划和矿井采掘工程的平面及空间关系,对各采掘工作面受老空区水水害威胁情况进行逐头、逐面分析排查和预报。
(五)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水患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1.凡矿区范围内出现大雨暴雨时,立即停产、撤人。
2.相邻矿井发生水害事故时,立即停产、撤人。
3.影响到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时,立即停产、撤人。
4.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的预兆:
施工掘进迎头或工作面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煤壁片帮、底板臌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现象时,立即停产、撤人。
(六)防治水三区管理制度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矿井是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
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市煤炭局已经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临煤防发〔2017〕138号),到2017年年底,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均应按照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对全井田实行合理分区,分区制订针对性水害防治措施。
(七)防治水专家会诊制度
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都要建立防治水专家会诊制度,成立防治水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素质,重点针对煤矿老空水害进行会诊。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煤矿防治水进行会诊,摸清煤矿防治水现状,查找当前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有效的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方案,推动全市煤矿防治水工作上水平。
(八)技术红线管理制度
合理划定煤矿的红线范围,按规定绘制矿井红线管理图(1:
5000)和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1:
2000),红线范围内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物探,实现红线范围内的老空、积水、构造、水文、地质等透明化。
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红线管理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批复后,报请市煤炭局备案,红线变更必须重新审核、备案。
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及“五人监管小组”要将红线管理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红线管理规定,严禁超越红线组织生产建设。
四、建立技术体系
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建立防治水安全许可评价技术体系,切实把老空水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老空水普查
1.矿井应当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区域老空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采用老空调查、地面踏勘、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手段,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窑)水的位置、范围和水量,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有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承担老空水害普查和论证工作时,应提出含有老空水害普查论证内容的报告,并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2.矿井应当依据水害普查论证资料或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水害预测图,做到一矿一图。
水害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老空区,用实线标注;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老空区,用虚线标注;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3.每年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水害复查核实,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修改水害预测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4.老空区调查内容应包括:
老窑(或采空区)名称、建井时间、井筒位置、井田范围、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停采时间、积水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量、老空水补给来源等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内容应当及时填入老空区调查台账。
老空区复查核实的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对调查资料来源、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调查时间等进行复查核实,并做好复查核实情况的记录。
5.老空区地面探查有关要求:
老空区范围不清的地段,可在地面采用三维地震、电法、电磁法等勘探方法探查老空区范围及积水区域,并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老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物探方法圈出的老空积水区要用钻探方法验证,进一步验证老空区层位、积水标高、估算积水量。
地面探查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煤矿企业、矿井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
根据探查结果及时对原有老空积水区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老空区积水情况编绘到相关图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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