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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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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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
CMBC-HT-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提示:
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公示的的格
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
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 证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质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担保权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
“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 一 部 分
第一章担保主债权
第1条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 种方式:
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 》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
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其他:
。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
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
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最高债权额
2.1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 (小写 ),币种为 。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3条 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 质押
第4条 乙方以下列第 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
□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
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
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 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本
(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向第三方提存;
8.3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号)为 ,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
(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
(二)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 抵押
第10条 丙方自愿以下列第 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清单》;
4.《( )抵押财产清单》。
10.1按照丁方要求,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
如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10.2如抵押财产为房产,则该房产被拆迁时,则:
10.2.1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立即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要求丙方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抵押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主合同债务人应按丁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10.2.2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将补偿款存入丁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丙方在丁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主合同项下担保。
第11条 丁方、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抵押财产共有人
(一)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抵押财产共有人
(二)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13条 丁方、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丙方原因未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丁
方可按以下标准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4条甲方、乙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乙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
发生违约时,丁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措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1违约方应按照主合同债权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如不足弥补丁方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14.2要求违约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 其它第15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担保人知悉并同意其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按主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发生于丁方和主合同债务人,以及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指定的提用授信的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经营实体或其他指定第三人)之间,担保人对此并不表示任何异议,同意为主合同项下丁方对所有授信提用人的未清偿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15.2
第16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丁方执 份,其他各方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 二 部 分
第一章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7条担保人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7.1担保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
17.2担保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取了足够的授权以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17.3担保人保证其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7.4担保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17.5担保人保证自愿接受丁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17.6担保人保证向丁方提供的有关其资信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财务会计报表或其它相关的资料均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及隐瞒之情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根据丁方要求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积极配合丁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17.7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丁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
17.8担保人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担保人提起的、可能对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未向丁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
17.9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正式文件和/或证照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丁方,并提交变更后的文件
/证照正本及复印件予丁方验查;
17.10乙方、丙方保证其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11乙方、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12乙方、丙方保证向丁方提供或交付的有关抵押/质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13乙方、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财产在设定担保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丁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担保后再出租的,丙方保证将征得丁方同意,并将设立担保事宜告知承租人;
17.14乙方、丙方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7.15乙方、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其他担保,或虽已担保但已书面告知丁方;该担保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担保前,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不对担保财产馈赠、转让、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7.16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为房产,丙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丁方;
17.17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质押财产予以解冻、办理挂失、提前支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17.18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乙方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单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乙方保证配合丁方完成存款单核押等丁方要求的手续,并且该定期存单必须凭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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