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察审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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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察审计制度
内部监察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制度,规范内部监察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主要指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针对影响公司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公司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合理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公司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主要是指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职能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为保障国有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重点建设项目、基建或零星维修项目开展工程造价控制的一项审核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范围
第四条效能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的情况;
(三)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部署的监察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内基建及零星维修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审核;
(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核工作,推进工程审计工作进度。
第六条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审核工程预算或结算的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签证资料是否为原件;
(二)审核工程量计量方法的准确性、实效性,计算方法的合规性,核实工程量的真实性;
(三)审核定额套用的正确性、合理性;
(四)审核计价标准的合规性、准确性;
(五)审核材料价格的取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是否与市场行情基本相符;
(六)审核现场签证包括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合理及有效性;
(七)审核工程其他费用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及是否与市场行情基本相符。
第四章监察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公司成立监察审计部,配备2名以上专职监察审计人员从事内部监察审计工作。
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分管领导提名,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经济、工程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是监察审计人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需要审计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审计部对党委会及董事会负责,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一十条根据工作的需要,经过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事项。
第一十一条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应当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部的工作。
第一十二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条件:
(一)具备相应政治素养及职业道德规范,熟悉国家纪检监察及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纪检监察人员应了解纪检相关工作内容及程序;审计人员应具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三)善于沟通交流;
(四)通晓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五)了解企业管理原则,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能够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监察审计权限
第一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监察/审计部门或者被监察/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监察/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会议;
(三)依法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和询问监察/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五)经公司党委会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参与公司因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一十四条监察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被监察/审计部门或者被监察/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
公司党委会应当保护内部监察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监察审计人员。
第一十五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监察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一十六条内部监察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各内部机构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的依据、方法、程序和要求
第一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关制度;
(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决议;
(四)招标文件、合同及协议条款及相关文件;
第一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方法
(一)运用全面审计法或全面审计法与重点审计法相结合的审计方法;
(二)实地勘验、考察,现场丈量、计量;
(三)调查、咨询、询问等审计方法。
第一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基建项目或零星维修预结算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送交监察审计部进行审核;
(2)基建项目或零星维修预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交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如需进行初核的,经监察审计部审计人员与职能部门对审后,由监察审计部出具《工程及维修项目造价审核初核表》后再移交至中介机构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经职能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对审后,出具《预算审核定案表》,由职能部门将《预算审核定案表》分别报送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后,方可办理招投标挂网等相关事宜;
基建项目或零星维修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的,经监察审计部审计人员与职能部门对审确认后,由监察审计部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三)基建项目或零星维修结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交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如需进行初核的,经监察审计部审计人员与施工方对审后,由监察审计部出具《工程及维修项目造价审核初核表》后再移交至中介机构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应由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施工单位、中介机构三方对审形成审核确认意见并出具《结算审核定案表》,由职能部门将《结算审核定案表》分别报送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职能部门方可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事宜;
基建项目或零星维修结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经监察审计部审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对审确认后,出具《工程及维修项目造价审核审批表》,交由职能部门办理后续审批及财务结算;
(四)经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必须按《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部门、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会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八章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和事后改进性监察。
效能监察的一般程序为:
选题立项,制定方案;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总结评估,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选题立项;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年初选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广大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提出立项建议。
每年3月底前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经公司党委会讨论,上报股份公司审定后下达实施。
如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第二十六条制定方案;由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效能监察方案,包括:
工作内容、措施、目的和要求、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参加人员及负责人等。
第二十七条查明情况;根据制定的方案,由公司监察审计部门主办,相关部门配合,或授权主管业务部门主办,监察和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通过查合同、账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等方式,找出存的问题及原因。
第二十八条提出改进管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由公司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填写《效能监察建议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执行。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建议书的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纠正行为偏差,完善管理制度,并在限期内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监察建议和决定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在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的15日内向总经理室提出复议申请,总经理室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复议裁定,并指定复议小组的人员构成;复议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前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写出终结报告。
年度末或项目完工结算后,经公司财务和监督部门审核认可后,根据调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由公司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对效能监察项目进行评估后,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报公司领导审批、股份公司审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效能监察档案。
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实施方案;3、效能监察通知书;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回复情况;5、《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情况调度表》、《效能监察终结报告》以及领导批示意见等有价值的全部原件过程材料。
第九章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由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
主要责任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负责成立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负责审批效能监察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建议和决定、工作报告和奖惩等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强化公司监察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十四条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推进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
(二)审核效能监察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建议和决定、工作报告和奖惩等事项,提请党委、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效能监察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效能监察年度工作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三十五条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及项目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有关效能监察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公司组织实施的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整改落实等工作;
(三)根据选定项目,成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指导其开展工作,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完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相关业务部门是指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管理业务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监察审计部门提出该项效能监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改进加强的措施和达到的效果;
(二)派出专人参与效能监察工作;
(三)参与效能监察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和效能监察进行中的监督检查,提出改进管理的主导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落实针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五)按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现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情况、提供业务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并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指导。
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掌握企业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十九条监察审计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各厂、部(室/中心)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四)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效能监察事项的规模和难易程度,将对实施时间做统一安排,一般效能监察项目时间为1年,重大项目可以安排2—3年。
第十章效能监察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效能监察表彰和奖励采用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公司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被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阻扰、干扰监察部门及其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造成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从事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给与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章监察审计人员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会、董事会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之日起生效,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表一
效能监察立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立项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人
项目名称
立项依据
要求内容
实施方案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察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效能监察建议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立项部门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人
项目名称
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要求改进的建议
要求完成的时间
以上建议落实情况请于 年 月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三
效能监察实施情况调度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进度
(进展情况)
效能监察实施的内容(实行风险监控的关键节点和措施方法)
发现的问题
整改纠偏措施
及效果
附表四
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立项单位
(盖章)
立项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效能监察实施情况概述(包括内容、措施方法等)
效果(优化工作流程、提质降本增效、强化内控、廉洁从业、改进创新等方面)
问题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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