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寻高速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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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寻高速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瑞寻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瑞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需要,加强和规范瑞寻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
本着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及要求: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促进项目在计划及概算范围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及会计核算
第三条项目办设立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在项目办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设处长一名,副处长1名,成员若干。
各管理部综合处下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所辖段的日常开支的归集及报账工作。
第四条会计核算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报销规定
第六条 费用管理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费用。
财务部门应发挥监督职能,杜绝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各项费用的发生由经办部门,凭取得的报销凭证办理经办、证明或验收(入库)手续,经财务审计处审核,项目办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字后给予报销。
项目办所有的财务支出和费用报销原则上实行项目办主任一支笔签字制,因工作原因,也可由主任书面授权副主任代其履行一定范围内的签批手续,并对其相关行为负责。
第七条严格支出审批程序
1、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的程序办理。
工程费用的支付由代表处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项目办批准的单价,按照承包人和驻地监理共同计量的工程数量,开具支付证书,经管理部审核后,转入项目OA自动化办公系统,经项目办审批后向承包人付款。
2、费用报账、其他合同款项支付,严格按支出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先批后审。
支付审批程序流程图:
第八条 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应是正规有效的票据,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印章或财务专用章,同时应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税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接受凭证单位、日期、发票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原始凭证涉及内容、项目较多的还须由凭证开具单位出具明细清单,原始凭证必须字迹清楚,在有效使用期内,否则财务有权退回补办或不予受理。
第九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需有验收证明(综合部相关人员签字),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需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十条 原始凭证(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原始凭证有错误需要更正的,须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涂改、更正无效。
经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不予报销,并追究有关经办、证明及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统一报账格式,属旅差交通费范围的支出,应用旅差费报销单填报;其他费用报账,统一用项目办自制的发票报销单填报。
要求字迹清楚,金额准确,事由明确,一事一由,附件齐全,否则应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为加强项目办出差管理,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办实际情况,统一差旅费开支标准,特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中的“出差”是指项目办人员因工作需要离开项目办常驻地点,并在外地住宿停留的公务活动。
但工作人员在其家庭所在地停留或外出办事当天可返回者,应视为公出,不属出差范围。
2、项目办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均需事先报有关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各处副处长(含副处长)以下项目办工作人员省内出差由各处处长和分管领导审批;各处处长出差由分管领导和项目办主任审批;副主任出差由项目办主任审批;项目办主任、财务审计处长出差,其费用由项目办、财务审计处处长互签。
项目办分职级)省外出差需报项目办主任审批。
除预先经项目办主任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员工出差期间所有开支必需按本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支。
财务审计处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
3、住宿标准及交通工具:
单位:
元
项目
火车
轮船
飞机
汽车
住宿费
等级标准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职别
项目办主任、书记
软席/卧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副主任及相关职务以上人员
软席/卧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部门正、副处长及相关职务人员
软席/卧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省内180、省外280
350
其余人员
硬席/卧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省内120、省外200
240
注:
(1)、表中所列特殊地区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等。
(2)、出差使用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需报项目办主任批准,未经批准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负担。
(3)、员工趁出差顺道或节假日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休假、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其顺道交通费按正常规定报销;若绕道回家的,其绕道的交通费依项目办休假制度规定报销;回家休假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出租交通费。
(4)、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座飞机,特殊情况乘坐飞机应事前报经分管领导、项目办主任批准。
4、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
如在家庭居住所在地出差,除来回路上按以下标准可报销餐费,其余时间不得报销餐费;如不在家庭居住所在地出差,项目办领导省内每人每天35元,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天3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25元,;项目办领导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45元,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天4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35元,项目办领导省外特殊地区每人每天55元,部门负责人每人5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45元。
5、报销差旅费时原则上不再报销外地市内交通费及餐费,如因工作需要,由分管领导、财审处签署意见后,经项目办主任批准予以报销。
6、出差人员返回项目办后7个工作日内,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按审批流程交有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支出,确保项目办的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
1、备用金是指项目办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暂借的货币资金。
2、项目办工作人员借备用金应事先提出申请。
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综合部物资采购、招待费及其它借款。
(2)、各部门专项借款,如工程部工地现场开支借款、司机车辆路桥费、油料费等。
(3)、各部门需要的其他借款支出。
3、需要申请备用金的项目办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要借支备用金的,凭经批准的请购单或出差、培训通知填制借款单,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项目办主任或其授权人签署意见后办理。
借支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如超此额度,需经领导批准),业务办理完毕应在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4、财务审计处应按个人设置明细帐,每月末清理备用金。
5、特殊情况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销者,财务审计处不再办理借款,借款时间超出三个月无特殊理由仍不报销者,将分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直至扣清为止。
第十四条 为加强招待费的控制,对该项费用实行控制管理。
1、招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发生宴请等接待费用。
因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用餐的,应在行政综合处填制接待用餐申请单,经批准后执行。
一般应在项目办食堂安排,如确需外出用餐,原则上由行政综合处统一安排。
标准由行政综合处制定,如果超标,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的超标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2、招待费发生后,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附经批准用餐申请单),按审批流程交有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现金报支必须经会计审核无误,填制记账凭证后方予付款。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要及时建立辅助帐,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财产定期盘点清查,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工程计量支付要求施工单位开具计量款全额的收据,项目办根据所扣款项分别开出收据。
代征税款的税票和发票,按施工单位建立档案,领票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四章费用支付的管理
第十八条征地拆迁款的支付:
依据项目办与沿线各地方政府及拆迁物产权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实际进度,由各征地拆迁办或拆迁物产权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征地拆迁费的有效凭证,按审批流程交有关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
补充征地拆迁则还需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并经施工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管理处确认,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支付。
第十九条工程款(含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的支付:
施工单位按工程计量手续办理完毕后,凭代表处出具的支付证书,经项目办相关部门审核、项目办负责人按审批流程签批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款项的支付,要严格按合同执行,原则上不接受委托支付,遇特殊情况施工单位需业主代付,必须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费的支付:
项目办根据有关协议和招投标合同,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付款申请,项目办工作人员按审批流程签批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期奖的支付:
在省政府批复的奖金额度内,按项目办制定的工期奖惩考评办法,根据考核情况,由代表处开具支付证书,按计量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用的支付:
项目办(含管理处)对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授权审批支付。
会计人员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对超出的费用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报销并及时报告项目办领导。
各管理处实行费用报账制,设置报账员一名,负责管理处费用的报销、归集、汇总、报账等工作。
管理处借支一定额度的备用金,月末汇总票据单证,经财务处复核、项目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审批后予以销账。
主要管理费用支付流程:
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1、工资:
借用人员工资一律按项目办制定的工作人员津贴、加班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发放;临时工工资每月由行政综合处根据用工合同及考勤情况制表,经财务处复核、项目办主任审批后予以发放。
2、津贴(补贴):
按一律按项目办制定的工作人员津贴、加班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发放;临时工津贴每月由综合处根据用工合同及考勤情况制表,经财务审计处复核、项目办主任审批后予以发放。
3、奖金:
综合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奖金总额及项目办工期奖金发放办法制表,经财务处复核、项目办主任审批后予以发放。
二、办公费用:
办公用品费,必须由使用部门每月底列出清单报综合部,由行政综合处统一购置,实行“先批后购”的原则;急用实行单报单批。
费用发生后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及清单交由行政综合处确认、验收入库,由财务部审核后,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
综合处统一购入的办公用品,要及时建立台帐,各处室领用办公用品时需办理领用手续。
三、宣传费:
经办人凭有效发票,政监处、综合处确认,财务处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
四、差旅费:
按项目办差旅费管理规定,出差人员填制好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领导确认,财务处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
五、车辆使用费:
按项目办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车核算、定点维修。
1、燃料:
实行加油卡加油,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及附件,经综合处确认,财务处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
2、修理费:
修理费用由行政综合处统一结帐。
维修厂方出具发票时,必须同时附上修理项目、内容、材料明细清单等,经综合部审查核实后,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以转帐支票结算,严禁驾驶员同厂方直接以现金结帐。
3、其他费用:
财务审计处凭派车单报销过桥、过路费,报销时每次派车单与相应的过桥、过路费应按次序粘贴在一起,综合部按行车里程审核用油量。
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
六、业务招待费:
因工作需要确需招待用餐的,应经批准后执行。
内部单位工作联系,一般在食堂用餐,由行政综合处开出派餐单,交食堂安排。
行政综合处月终将本月的客餐费汇总,食堂开具收款收据,交财务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外单位及上级单位来客需在外用餐的,原则上由综合处负责安排,经办人凭有效发票,由综合处确认(另各处室对口接待发生的招待费用,也应由综合处确认)财审处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
七、固定资产购置费:
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不需上级审批购置的固定资产,采购前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交由项目办综合处审批,经项目办主任(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项目办综合处统一采购。
采购完成后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并由综合处建立资产台帐、卡片。
由综合处凭入库手续及发票,经财务处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
八、低值易耗品:
经办人凭购买发票及附件清单,由综合处进行确认、入库、建立台账,经财务处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
九、会务费:
1、 项目办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费、住宿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支付的,公司不再报销。
会议期间费用自理的,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并附会议通知、文件、发票及附件清单。
会议费用报销按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2、项目办会议主办部门注明会议名称、与会人数、日期、地点、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其他费用、会议费合计等,由分管领导、财务审计处、行政综合处签署意见、,并报项目办主任批准。
会议结束后,凭会议费发票,填制费用报销单,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
十、伙食补助费:
按项目办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由行政综合处制表,食堂开具收据,财务审计处审核,按审批流程由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批后报销支付。
未在上述范围中列明的其他管理费用开支,由项目办财审处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另行补充说明。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应收及予付款,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出纳人员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末必须进行现金清点。
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出纳人员经手现金借支手续。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现金盘存表必须附在当月会计凭证的后面。
严格控制个人借支,对施工单位合同内的工程款预付,要严格按合同规定予以扣回,对因工程需要的借款,要履行借款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在合同价款之内,并及时予以扣回,防止资金风险。
第二十六条严格禁止帐外帐和小金库行为。
所有收入一律入账。
第二十七条项目办需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原则上由项目办统一采购,严格执行江西省交通厅有关物资采购规定,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同一类物品一次性采购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取“三人行”方式,必须有纪检、财务人员全过程参与,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批量物资采购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法。
购置资产物资,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能采购。
不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采购前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处审核,报项目办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采购完成后在一周内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综合处对项目办采购的所有资产物资验收后,应按照车辆、办公设备、生活用具等分类造册登记,建立资产物资帐卡并办理领用手续,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待工程竣工后,财务处配合综合处,对项目办购置的所有资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盘点,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资产,明确责任人。
对于非正常的损坏、报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物资采购主要流程
第六章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对整个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财务处设立内部稽核与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及时向领导报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更正。
第二十六条财务机构应依法设置账簿,账簿记录应遵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人员对账簿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的事项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不得设置账外帐。
第二十七条财务机构应监督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和转让等。
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实物清查,对帐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国有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八条发生经济业务,会计与出纳不得一人兼办,会计与出纳一人不在而财务事项急待办理,需代理或兼办时要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货币资金的收入和付出由出纳人员办理,但收付款凭证的填制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的登记应由会计人员办理。
第三十条出纳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审核签章后的会计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和盖章,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收入、费用(成本)、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要每月核对总账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实际库存现金,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核对、盘点库存现金。
第三十二条实行建设资金在经办银行封闭式管理、用款审批制度,以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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