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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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初稿)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
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
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
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
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
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对责任
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已由产生者在网上进行了报告,并根据网上报告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产生者的报告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配备责任
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器材以及相关的人员防护和急救用品;配备有利于环境监管的定位系统、车载监控装置和手持信息设备。
(三)安全运输责任
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露。
运输路线应当避开环保部门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例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
(四)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责任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五)交付责任
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产生者在网上报告中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收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收责任
对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产生者、运输者的网上报告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相符时,方可接收,并按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二)报告责任
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不相符时,应当向接收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三)利用处置完毕告知责任
当接受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利用或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第八条(污染事故责任承担原则)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不明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因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承担。
三、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实施
第九条(实施总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网上报告。
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禁止接受未进行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其在开展运输业务和利用处置业务时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报告。
第十条(产生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月向管辖地环保部门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根据利用处置需求,自主选择有资质接受单位安排危险废物转移,并将经接受单位确认的转移信息进行网上报告。
第十一条(运输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接受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接受单位;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装置对运输路线和运输状况进行自动记录。
第十二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运输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核实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
第十三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将其接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完毕后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者。
第十四条(联运实施要求)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将危险废物交付给后一运输者时应在网上报告,后一运输者按照要求核对相关事项后须在网上进行相关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实施要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流量记录设备,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应当分别在网上报告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
第十六条(跨省转移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执行网上报告,不执行的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禁止跨省转移。
四、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环境监管
第十七条(监管职责分配)危险废物转移信息追踪、预警信息通告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由管辖地固废管理部门承担,没有固废管理部门的地区由环境监察部门承担;转移预警信息的处理由管辖地环境监察部门承担,环境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内有转移行为的危废产生单位分片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具体监管内容)移出管辖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按职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处理,移入和途径管辖地环保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的管理原则)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废运输单位开展名录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运输名录的企业运输车辆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配备定位系统、摄像装置、手持信息登录设备
等便于监管的设备。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的管理要求)环保部门监督运输单位落实运输过程中的环保责任等。
运输企业必须执行环保部门的转移过程控制流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规范承运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管理。
五、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分级监管)各管辖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建立督查分级名单,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只要发现一次违法的,将其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加强环境监管;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的企业,继续有违法行为的,将其列入限制转移名单中,限制其转移行为。
其他企业列入一般监管企业名单中。
第二十二条(联合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环保法规部门,将其作为环保信用等级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环评部门要限制审批其新增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对运输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运输管理部门,限制其从事危险废物的运输;对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消减其经营范围和数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二十三条(年度督查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对转移网上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督查内容包括转移企业不报告或者漏报告情况、网上报告的真实性情况以及管辖地环保部门的日常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督查数量)各省辖市对所辖地开展转移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源单位,年度督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25%,省厅督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督查比例要达到100%。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法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不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年度通报执法情况)各省辖市环保局每个季度将管辖区域内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每个季度通报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情况和违法行为未立案处罚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网上报告制的执法)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予以立案查处,不立案处罚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报告或者漏报告等行为的;
(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如实网上报告转移信息
或转移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接受者存在无处理资质提供和接受危险废物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要求接受危险废物等行为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未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报告,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
(一)、
(二)、(四)项行为之一的,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转移相关责任的执法)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运输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九条(拒绝监管的执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由监督检查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触犯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需要补充的部分
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与现有制度的衔接
(提纲)
一、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制度出台后,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新制度要求,对环评批复中“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要求”进行修改,改为实行网上报告制。
二、对于已批复的环评,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地区的企业,尚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试点地区环保部门对企业转移行为进行认可,对转移网上报告制开展后的危废转移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安全处置利用情况进行说明,提交盖章的书面文件给“三同时”验收部门。
三、对于已批复的环评,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企业,加强环境监管。
在转移网上报告制实施阶段,如发现企业网上运转的危废种类或产生量与环评有较大变化,要求该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同时在后评价审查时,提出实施转移网上报告制的管理要求。
四、对于创模考核、化工园区考核、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等相关考核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转移考核,对于试点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企业,请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所涉及的试点企业清单,试点开始时间及具体转移事项,并提交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开展情况的截图,提交给考核部门。
五、对于已经进行转移审批的企业,且核准的转移有效期尚未过期,在开展转移网上报告制的阶段,以上企业实行电子联单;环保部门结合企业报送的纸质联单和网上电子联单情况,加强监管,如发现转移有效期内的纸质联单和电子联单危废总量超出转移审批量,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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