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服务加盟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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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服务加盟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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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服务加盟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加盟合作合同
由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
有限公司
签订于
年月
第一条加盟合作模式2
本加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以上甲方与乙方分别指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
鉴于:
1)甲方系是一家以预防医学为指导理念,聚焦免疫医学转化的第三方健康服务机构,主要提供个体化医学检测(通过分子诊断技术进行慢病早期预防及风险筛查)和个体化免疫健康管理。
甲方致力于筛选、采购、整合包括但不限于基因检测、功能医学检测、体外诊断、细胞储存在内的医学健康服务项目。
甲方愿意授予乙方特许加盟资格。
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授予之特许经营权,使用甲方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在甲方统一的经营体系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因此: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获得甲方之特许加盟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加盟合作模式
1.1本协议下加盟区别于传统加盟模式,甲方以第三方服务机构之身份,向上整合医学健康服务项目之供应资源,向下整合医学健康服务项目之需求资源。
1.2甲方致力于协助乙方组建专业团队,提供专业培训,以及提供第一手服务采购资源。
1.3甲方不通过服务项目本身提取任何差价,双方之合作系以抱团形式构成整体采购方,以团购经营理念,压缩成本。
1.4甲方的最终利润来源与乙方一致,即终端需求市场。
1.5甲方最终目的在于,与乙方形成彼此独立股东,共谋上市。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
2.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主体。
甲方和乙方不因本合同而构成任何形式的合资关系,亦不因此构成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代理关系。
2.2甲方与乙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及开支、费用负责。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相互之间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连带责任或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乙方承诺
3.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对特许加盟的各项相关规定,并遵守甲方的各项加盟制度和特许加盟合同之规定。
3.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尊重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3乙方在加盟期间及加盟终止后,均将维护甲方特许使用的商号及其他权益;维护甲方商誉和加盟店的统一形象,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3.4乙方将在加盟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特许授予使用的甲方商号、甲方连锁服务标识等有关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3.5乙方将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业务经营活动,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四条特许加盟与授权
4.1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在本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期限、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的特许事项为:
1)甲方所拥有的商号“予百健康”;
2)甲方连锁服务标识;
4.2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期限为()年,即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3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的指定经营范围为中国()区域。
4.4乙方的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不得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乙方从事非授权期限、授权经营范围和授权区域的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本合同第4.1条之特许事项。
如需使用,乙方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特许使用合同,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予以全额赔偿。
第五条所涉费用
5.1就获得本合同下之特许使用事项及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1)加盟金:
免。
2)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10/15万元,应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本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或者从乙方采购款中直接扣取。
3)管理费:
乙方每年按照其营业额的固定比例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营业额小于500万,收取5%;营业额大于等于500万,小于1000万收取4%;营业额大于等于1000万,收取3%)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同时,不论乙方搬迁、装修等各种情形而导致停业,乙方均每月按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交纳。
该费用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而返还乙方。
4)增值服务代理费:
按照实际项目另行约定,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5.2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添置店面硬件、实物;乙方按甲方提供方案实施店面装璜、识别系统定做;乙方设立运营;材料的印刷制作费;专家授课费;以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非本合同规定之服务以及甲乙双方其他交互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后,有义务允许乙方在特许期限、指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内使用甲方商号与服务标示。
6.2甲方指导乙方按照甲方连锁服务标识对乙方门店进行硬件购买安装、统一店面装潢和配套设施定做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
6.3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事业手册、项目介绍手册以及实地自费考察。
6.4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影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6.5甲方于15天内,协助乙方完成团队组建,并完成第一次培训。
甲方免费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但乙方接受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
6.6甲方最晚于签约2个月内,协助乙方实现首笔业务成交。
6.7甲方为乙方提供可定制的项目培训课程,以及可定制的项目宣传资料。
6.8甲方为乙方提供单项采样物料箱、单项检测报告范本。
6.9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沙龙会现场协助。
6.10甲方每季度实现至少一次定期市场巡访。
6.11甲方负责筛选、采购、整合所有健康服务项目(详见项目介绍手册),以第一手价格与乙方合作实现采购。
6.12甲方负责所涉健康服务项目培训的教材、市场推广素材的设计。
6.13甲方负责调动各方资源,配合乙方在所属区域内推动工作进程。
6.14甲方负责实现运筹上市相关工作。
6.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一经发现乙方有非法经营、非正常经营、毁损甲方商誉、破坏统一形象、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6.16甲方组织乙方经营者进行市场研究考察、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及经营者参加培训。
6.17甲方根据加盟体系要求定期或抽查乙方特许使用情况和相关经营资料。
6.18甲方有权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收取约定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或甲方另行提出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各项资质证照、申办材料和证明文件原件供审核,并由甲方留存复印件。
上述证照文件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原件与复印件。
如该等变更涉及改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乙方应获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7.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依时交纳相关费用。
7.3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甲方特许事项,维护甲方商誉、加盟形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商誉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7.4乙方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因乙方行为引起与第三方的任何讼争、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5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使用甲方授予乙方的标明甲方商号及服务标识。
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更换,或使用不足以区别甲方与其他经营者的标识,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由乙方行为造成纠纷或索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7.6乙方应在特许加盟期限内,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甲方服务标识进行店面装潢和配套设施定做,按照甲方提供配件要求和标准添加和更新营业场所硬件和实物设施。
如发现乙方店面标识影响甲方加盟店统一形象或部分指标的,甲方有权指导并监督乙方修改,如乙方坚持不改的,视为违约。
甲方可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7.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事项交予他人使用或授予他人,否则可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由该乙方行为造成纠纷或索赔,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7.8乙方应保证加盟期间与甲方加盟体系保持形象和经营模式等重大事项的一致性,并在营业活动中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和重大安排,不得进行从事侵犯甲方合法利益、破坏特许加盟形象的活动。
7.9乙方在特许加盟期间必须接受并配合甲方监督和指导,不得故意隐瞒特许使用的实际情况。
7.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增加经营范围或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7.11加盟期限内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参加培训及考核。
7.12乙方可从采购平台选择性获取自己所需的项目。
7.13乙方之采购事项通过与甲方之间签署协议完成,甲方对采购内容整合后,统一向上游服务商进行采购。
7.14乙方有权获得第一手采购价格,有权审核甲方与第三方采购价格是否与乙方采购价格一致。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使用范围和返还
8.1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应用于抵充乙方违反《加盟合同》及《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或支付损害甲方利益的赔偿金及抵充乙方未及时支付的合同约定款项。
还可用做甲方所开展的增值项目保证金及门店装修保证金。
8.2如本合同正常终止且乙方履约良好,甲方将在合同终止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除乙方外,任何人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保密条款
9.1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的洽谈、协商、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悉另一方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各项条款、各方客户清单、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及其他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商业秘密,均有义务予以保守。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获悉保密信息的一方不得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在本合同因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之后的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该等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
9.2甲、乙双方均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合同或其他方式,以防止任何一方的雇员或与其有业务联系的第三方XX地披露或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为此,甲、乙双方均应当促使其每位接触到保密信息的人员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或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9.3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尚未正式设立,则本合同将由乙方的全体发起股东共同代表乙方签订本合同。
股东有责任尽一切努力保证公司顺利成立,并促使公司在成立之后签署本协议。
乙方一旦取得营业执照,应对本合同进行补签,但补签与否不影响本合同已经发生的效力。
10.2本合同有效期限与本合同第4.2款约定的特许期限相一致。
10.3乙方有意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
甲方同意延期且双方就延长期间的特许加盟条件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形式或经修订的形式重新签订特许加盟合同。
10.4乙方无意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终止事宜。
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11.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订或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各方签署,否则不产生效力且对各方无约束力。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甲、乙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提前解除本合同。
11.3符合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终止事由”),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任何一方破产或被责令解散;
2)乙方违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之承诺和保证;
3)乙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上网服务场所所需的任何许
可证书或执照;
4)乙方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
5)乙方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媒体曝光,使甲方商誉受到重大影响的;
6)甲、乙双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7)一方严重违反了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已造成根本违约;
8)一方违反了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此等违约可以被救济),在收到另一方要求其纠正该等违约通知后30日内未能纠正该等违约行为。
11.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通知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和备案等的相关部门,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号、甲方连锁服务标识、甲方网点软件系统,拆除甲方提供店铺招牌和其他甲方添加物并立即返还。
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使用上述甲方特许事项,或以相似方式达到混淆目的,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因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1.5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而被解除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立即将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11.6本合同若因乙方违法、违约或发生本合同7.16、7.17条款情形而被解除的,为遵守本行业的商业秘密和商号的商誉,乙方在壹年内不得在上海地区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与本合同特许内容相同、相近的行业或协助他人进行与本合同特许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活动。
乙方如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得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则该方应被认定已违约。
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指明其违约行为的通知后的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如果在该30日期间过后违约行为仍未得到纠正,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就因违约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12.2乙方如果迟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三日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缴纳迟延付款违约金。
12.3乙方如果在经营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按甲方要求在30日期限内纠正的,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2)要求乙方对因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3)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具体另见《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的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依照第11.3条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2.4乙方因违规经营被吊销证照的,甲方除有权依照第11.3条约定解除合同外,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2.5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未得到甲方同意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有关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地方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规范性文件。
13.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异议、争议、索赔要求或者违约等争议,双方可通过谈判和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也可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通知
14.1关于本合同或其附件的所有双方之间的指示、要求、主张、声明、要求、索赔和通知都应当以挂号邮件或邮政特快专递送出,并应当送达下列地址后视为已送达。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14.2任何一方的上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络信息若有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否则应自行承担未能收取相关文件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5.1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就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的完整协议,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项下事宜所进行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商、交涉、声明和承诺。
15.2本合同附有下列附件,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东方网点连锁加盟店管理协议》;
2)甲方提供的加盟店经营规定;
3)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需全部证照;
4)乙方申请加盟时提供的相关文件。
15.3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是无效的或不能执行的,或变得无效或不能执行,双方应经协商寻求有效和可执行的替代条款,该替代条款应尽可能接近地反映失效的或不能执行的原条款的本来含义。
15.4如本合同系甲乙双方续约合同,甲乙双方基于原加盟合同所签订的其他协议,除已到期或提前解除的之外,继续有效。
被新协议替代的,以新协议约定为准。
15.5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15.6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兹此为证:
甲、乙双方已授权各自代表于以下签署日期在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签订本合同。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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