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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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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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试行)
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渭河、沣河和新河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源头控制、科学治理”为原则,保障水环境安全和健康为目标,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以持续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陆生态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我区水更清。
工作目标
现状年:
2015年,所有现状数据以2015年统计数据为准。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主要指标:
——控制指标
到2020年,渭河流域西咸段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
——流域指标
到2020年,渭河干流断面保持Ⅳ类水体功能区要求,主要支流沣河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新河水质达到省考目标。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
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按照环保部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组织编制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相关专项方案。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重污染“10+3”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电镀、农药等10类和冶金、果汁等三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制定造纸、有色金属(铅、锌等)、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农药制造、电镀、石油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淘汰落后工艺。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水污染。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产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产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到2020年,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建设。
在渭河干流、沣河和新河入渭口以及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生态湿地。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2016年基本完成太平河黑臭水体排查,公布名称、责任人和达标期限;2017年底实现无排污情况;到2020年底前实现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建设环保局牵头、信息中心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四)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8年底前,各新城(园办)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要求,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农副产品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各新城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源头防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五)严格环境准入政策。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渭河流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完成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六)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6年起,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环保局参与、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七)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依据生态功能区,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等要求,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渭河及其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
(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环保局参与、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依法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湿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加大渭河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区域;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地区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
初步建立起河滨公园、沿河湿地和城市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系统框架。
(建设环保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八)持续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鼓励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2020年底前,产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
(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环保局参与、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促进再生水利用。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全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九)控制用水总量。
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3.51亿立方米。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规划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十)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新城(园办)政绩考核。
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45立方米。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抓好工业节水。
严格按照省级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要求,落实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到2020年,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控制在60%以上。
(经济发展局、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
积极推行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在农作物种植区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到2020年,基本完成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0以上,亩均用水量减少25.0%。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十一)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在沣河流域和新河流域开展试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四、科技引领,降低水污染治理成本
(十二)推广适用技术示范。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
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完善落实环保工程设计、建设、第三方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
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以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五、优化空间,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用户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各新城(园办)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自2017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信息中心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开展西北郊水源地和斗门水库等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
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开展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
(建设环保局牵头、财政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十五)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和水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库应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
到2020年,斗门水库要达到规划要求。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十六)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
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
加强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加大沣渭湿地和新渭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开展水生生物生境调查和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建设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落实法规标准。
贯彻执行《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
城镇污水厂、医药化工、造纸、果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严格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排放标准》。
重点行业水污染物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
(建设环保局牵头、信息中心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
(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强化与西安市、咸阳市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周边城市信息共享。
(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区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
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
各新城(园办)要严格按照出台的网格化管理方案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七、过程管控,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
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定期评估辖区内渭河干流、沣河和新河流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各新城(园办)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
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2017年底前,与省级对接,完成辖区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八、市场推动,建立水资源调节机制
(二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
按期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至2020年底全面实施。
(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完善收费政策。
制订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再生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健全税收政策。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各新城(园办)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
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财政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十五)建立奖惩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
(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再生水利用等领域。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到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经发局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
健全渭河流域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
水环境污染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设环保局牵头、财政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九、改革创新,突出分区域精准治理
(二十六)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
核定控制单元内水资源量和水环境容量,确保水资源不超载、污染排放总量不突破。
在地下水超采的单元内,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地下水作为工业水源;地下水降落漏斗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企业用水规模。
加强能源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废弃物处置场、贮存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按照规范对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系统。
对已经建成的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或处在土壤渗透系数较大及地下水较为敏感地区的污染类项目,限期建设地下水监控系统。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
以渭河污染治理为重点,巩固提升治理成果。
排查控制单元内重点污染源,梳理影响水质达标的瓶颈问题。
协调农业灌溉、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保证渭河生态需水要求。
加强农业面源控制,持续深化工业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强化对煤化工(化肥、甲醇、)、石油化工、食品加工(果汁、淀粉、味精)、电镀、造纸、制药(原料药制造)等重点行业的监管,提高稳定达标率。
加强城镇污水、再生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并在适宜地区建设生态湿地,构建渭河生态屏障。
加大工业企业、景观水体、市政杂用的再生水利用,开展再生水农业灌溉示范,推进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
(建设环保局牵头、各新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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