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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1.权利争议.
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
2.利益争议
利益争议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二)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1.个别劳动争议
个别劳动争议发生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这种争议涉及的是具体的劳动者直接的和切身的权益。
争议主体是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
2.集体劳动争议
也称为多数人争议,一般为多个劳动者(10人以上)基于同样的请求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3.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区别:
(1)集体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为基于各自独立请求权利的个人。
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争议的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3)集体合同争议涉及的是劳动者群体即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在利益构成上具有不可分性;而集体劳动争议虽然也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共同理由,但其各自的权利构成是独立的,具有可分性。
(4)集体劳动争议只对争议人发生影响,对其他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后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影响,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注意】考生需注意对比集体合同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区别,此知识点可考性比较高。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84条规定: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五)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司法解释的规定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事争议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同时又规定这类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同时规定:
第一,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④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规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劳动实体法律和劳动程序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争议的客观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
三、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在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处理劳动争议。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劳动争议及时处理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
四、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五、三方原则.
三方原则,是指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1.权利争议.
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
2.利益争议
利益争议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二)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1.个别劳动争议
个别劳动争议发生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这种争议涉及的是具体的劳动者直接的和切身的权益。
争议主体是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
2.集体劳动争议
也称为多数人争议,一般为多个劳动者(10人以上)基于同样的请求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3.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区别:
(1)集体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为基于各自独立请求权利的个人。
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争议的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3)集体合同争议涉及的是劳动者群体即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在利益构成上具有不可分性;而集体劳动争议虽然也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共同理由,但其各自的权利构成是独立的,具有可分性。
(4)集体劳动争议只对争议人发生影响,对其他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后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影响,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注意】考生需注意对比集体合同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区别,此知识点可考性比较高。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84条规定: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五)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司法解释的规定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事争议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同时又规定这类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同时规定:
第一,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④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规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劳动实体法律和劳动程序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争议的客观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
三、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在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处理劳动争议。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劳动争议及时处理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
四、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五、三方原则.
三方原则,是指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1.权利争议.
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
2.利益争议
利益争议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二)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1.个别劳动争议
个别劳动争议发生于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这种争议涉及的是具体的劳动者直接的和切身的权益。
争议主体是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
2.集体劳动争议
也称为多数人争议,一般为多个劳动者(10人以上)基于同样的请求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3.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为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区别:
(1)集体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为基于各自独立请求权利的个人。
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争议的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3)集体合同争议涉及的是劳动者群体即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在利益构成上具有不可分性;而集体劳动争议虽然也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共同理由,但其各自的权利构成是独立的,具有可分性。
(4)集体劳动争议只对争议人发生影响,对其他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后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影响,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注意】考生需注意对比集体合同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区别,此知识点可考性比较高。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84条规定: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五)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司法解释的规定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事争议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同时又规定这类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3.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同时规定:
第一,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受理:
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④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规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劳动实体法律和劳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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