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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宾川路小学章程
青岛宾川路小学章程
(试行)
2018.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青岛宾川路小学”,英文名称“QingdaoBinchuanRoadPrimarySchool”,学校地址:
李沧区宾川路46号。
第三条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立小学,学制六年,在李沧区教体局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学校面向李沧区划片招生,招生对象为当年度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设计办学规模为30个教学班,招生规模以李沧教体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办学愿景:
烁烁珠华,爱汇宾川。
办学理念:
海纳百川,行远自迩
办学目标:
办一所温暖圆润的学校,给学生温暖教育、浸润教育,为孩子的成长打好底色。
育人目标:
为培养孩子们阳光的心灵,勤奋的品质,创新的思维,让六年的小学生活,沉淀成孩子们受益终生的记忆。
第六条学校标识
“B”“C”,“宾川”拼音首字母
波浪珍珠,温暖水域育珍珠
川,海纳百川,川流不息
【基本色】
蓝色:
海洋的颜色,开放的视野、博大的胸怀、悠远的梦想
金色:
阳光的色彩,蓬勃的力量、希望的情怀、生命的律动
【寓意】
阳光的心灵,优雅的品格,灵动的思维,开放的视野,这一切共同融于川流不息的宾川水域,而这片温暖正以蓬勃的力量,托起生命的希望,让一颗颗律动的珍珠,昂首闪亮!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学校说普通话,用规范字。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工作。
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
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九条校长有下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二)人事工作决定权;
(三)财务审批权;
(四)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安排、统筹协调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课程标准和教育计划的实施;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代行校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除规定不准代行职权外,主管副校长应尽职尽责,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全面推行干部任期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是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具有监督和保证作用。
党支部书记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
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四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
教职工代表的组成严格根据工会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学术工作管理办法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绩效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
次教代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
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
如教代会认为原方案没有修改必要,则仍按原来的决策执行,校长不得再次干预。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参与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学校工作。
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
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十八条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总人数为9-15名(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决策机构,不定期召开,就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表决。
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条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
学校成立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公开工作小组,认真做好党务、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综合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学生服务中心(含少先队大队部)、课程与教科研服务中心、资源服务中心五大部门。
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由校长进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长办公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重大科研项目的审核工作及教师职称初评、评优推优的推荐和评审工作等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目标量化考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个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严格按细则考评,给与相应的待遇,并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构建德育工作体系,携手社区、家庭,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部分工作具有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
第二十八条家长委员会制订组织章程,具有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
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
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家委会实行驻校办公制度,学校对于家委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及时回复。
第三十条教学指导思想: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行生活教育,坚持国际视野,发挥本土优势,加强校际、国际交流。
第三十一条教学发展中心每学期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和领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课程设置体系:
学校课程按照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
以“让生活走进学校、让教育回归生活”的办学理念为指导,打造生活教育特色课程体系。
第三十四条课程设置目标:
夯实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明晰诚信做人的基本道理;锻炼幸福健康的强健体魄;培养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尝试社会生活的基本体验;提升生活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五条学业水平测试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
注重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实行等级制,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六条学校重视学生劳动教育、法规法纪教育、美育教育、体育与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学校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
第四章安全、后勤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重视安全教育管理,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
组建家长安全顾问团。
打造平安校园。
第三十九条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学校经费全部来自于上级财政拨款,经上级批准,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财物专项使用,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十条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实行财务公示。
大额经费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加强校舍、校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固定资产按有关制度安排专人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整体规划校园文化,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二部分组成:
一部分区内交流教师;第二部分为新毕业分配事业编教师考录人员。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维护、保障教师、工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师、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履行以下规定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保障教师、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五十条学校每(期)年对教师和工人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教职工量化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并与奖惩挂钩。
第五十一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不尽职尽责的教师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离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党员代表组成的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述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不得越级上访,更不能以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和李沧区教体局招生工作制度结合本学区实际,制定本校本年度招生工作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就读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均应按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学校职能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坚持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引导、激励学生,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特困基金,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
在家委会协助下,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向由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管理人员代表组成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四)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六十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二条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周边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依靠街道、社区居委会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并报李沧区教体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
原订规章制度与方案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予以修订。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青岛宾川路小学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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