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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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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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厂内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关联企业,包括:
(一)控股但不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
(二)不占股份,但使用有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三)上述两类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的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XX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XXX部
1、与厂内关联企业签订经营等合同时,应通知XXX部与经营合作方,同时以书面方式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厂内关联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监督检查,是否与经营合同描述相一致,对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进行变更,挪作他用,违法生产经营。
(二)XXX部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其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2、定期对属于XX公司资产的设备设施,特别是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确认。
3、督促和指导其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人员。
4、每年对其安全生产目标完成、要求遵守、管理责任履行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条XX公司负责对厂内关联企业的综合监督管理,不承担其安全生产管理结果责任,只承担其相关监管责任。
第五条厂内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厂内关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工作原则;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对违规生产造成的后果负责;
(四)负责落实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对本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五)厂内关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厂内关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并按期参加安全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安全管理知识。
第七条厂内关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其他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条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等。
第十一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活动,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即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化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各类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设施、防雷设施手持电动工具绝缘电阻等安全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规定。
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厂内关联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定期或不定期排查隐患,治理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六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加强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厂内关联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XX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厂内关联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及时上报XX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厂内关联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后,应当按照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进行事故报送。
第八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厂内关联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另行制定,按照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厂内关联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厂内关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厂内关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赔付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是指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产生费用);
(三)培训费用;
(四)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罚金。
第九章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XX部每年至少一次对厂内关联企业承租的厂区办公区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是否改变其使用功能,挪作他用,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参照《机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川安办〔2014〕56号)文件内容,XX部每月至少一次对厂内关联企业进行隐患排查,遵照XX公司现场“6S”考核制度,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向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第二十六条XX部至少每年按照《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管理评定标准》(见附件)对厂内关联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评分结果进行留存备案。
厂内关联企业每年1月28日前,按照《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管理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得分情况报送XX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厂内关联企业安全管理评定标准
评估
要素
标准分
评估标准内容
检查评估与评分办法
企业
自评
得分
评估组评估
得分
不符合
项目
评估人
签字
备注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600分)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
14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3.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未达到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建立机构)
4.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并获得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
(综合安全管理职责)
5.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6.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机制。
(奖惩机制)
1.(30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持证为否决项,其他每人次不符合扣5分,扣完为止。
2.(20分)第一责任人未履行职责酌情扣分;
3.(30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扣15分;或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缺1人扣5分,最高扣15分。
4.(20分)无综合安全管理职责文本扣20分,抽查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职责的了解情况,每人次不符合扣2分,最高扣10分。
5.(30分)无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文本的,每缺一个部门扣4分,最高扣20分。
抽查部门管理人员对安全职责的了解情况,每人次不符合扣2分,最高扣10分。
6.(10分)无考核制度扣10分,有制度但无定期考核记录扣5分,未实行奖惩并存档扣5分。
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落实情况
100
1.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3.对从业人员
(1)新从业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有培训大纲或标准课件(教材),教材内容应如实告知员工企业的危险性状况及其防范措施,培训应有记录,受训人员应签名。
(2)进行厂、车间、班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并有记录,冲剪压切设备操作岗位、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岗位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
(1)在醒目位置设立告示,对外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参观、学习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交底或告知。
(2)建立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交底后发放入厂证。
1.(20分)无教育培训制度文本,扣20分。
有培训制度但没有关于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具体内容的,酌情扣分。
2.(20分)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资格证书,每人次不符合扣5分,扣完为止。
3.(40分)
(1)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或标准课件、教材的,扣20分;有培训大纲或教材,但其内容未如实告知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危险性和有害性及其防范措施的,扣10分;无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的,每人扣2分,最高扣20分。
(2)危险岗位未经考核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例扣2分,最高扣20分。
总分不计负分。
5.(20分)
(1)未进行安全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最高扣10分。
(2)未建立制度,扣5分。
对外来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培训教育或交底,没有入厂证每人次扣2分,最高扣5分。
1.3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120
1.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
2.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结合实际,排查处理流程清晰,有可操作性,每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有《安全检查表》进行登记,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
3.隐患整改和治理。
(1)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对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落实整改经费、责任人、整改实效,并组织验收。
4.安全排查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记录等需全部归档备查。
1.(30分)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本的,扣30分;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本,但没有安全隐患排查流程和检查内容、安全隐患统计分析、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归档等方面具体规定的,酌情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
2.(40分)无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扣40分。
有记录,但记录不完整,或者没有规范的安全检查记录表,没有明确的安全检查内容的,酌情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
3.(40分)
(1)每项不符合扣2分,最高扣20分。
(2)每项不符合扣2分,最高扣20分。
总分不计负分。
4.(10分)无专门档案资料存放地点的,扣20分。
有档案资料专门存放点,但存放点档案资料不全的(如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缺月份,没有责任人签名等方面的瑕疵),酌情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20分。
1.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50分
1.针对本单位可能出现的高危作业,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密闭空间作业、施工动土、临时用电等制定规章制度,实行票证审批管理,并规定明确的审批管理权限、职责和程序。
2.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要有明确规定,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有明确的责任人。
1.无制度文本的,扣50分。
有总的高危作业管理制度文本,但纳入危险作业管理的项目有缺项,每缺一项扣10分。
2.对安全措施的规定有缺陷,对落实安全措施的责任人不明确的,酌情扣分。
1.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50分
1.建立重要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定期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2.建立对重要设备设施故障的维修管理制度;
3.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有责任人签名。
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持证运行。
1.无维护保养制度文本的,扣20分;
2.无维修管理制度文本的,扣10分;
3.无维修保养记录的,扣20分。
4.特种设备无证运行,每发现一处扣10分,最高扣20分。
总分不计负分。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20分
1.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对每宗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处理,有事故(或事件)的处理记录。
1.(10分)无制度文本扣10分;
2.(10分)发生事故后上报社保部门,但无处理记录的,发现一宗扣5分,最高扣10分。
1.7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20分
1.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2.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有检查和处理记录。
1.(10分)无制度文本扣10分;
2.(10分)发现岗位员工未使用或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
每发现一例扣2分,最高扣10分。
无检查和处理记录扣10分。
1.8重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完善及其落实情况
60分
1.对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和颁发执行有明确规定;
2.重要操作岗位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于明显处;
3.员工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1.(15分)无制度文本扣15分;
2.(30分)无操作规程的,每发现一例扣5分;有操作规程但未张贴在显眼处,每发现一例扣2分。
最高扣30分;
3.(15分)现场询问操作员工,发现一人次不了解安全操作规程主要事项扣2分。
最高扣15分。
1.9应急救援管理
40分
1.有依法制订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针对重点要害部位及重大危险源,设想可能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制订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
3.对制订的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不断改进。
1.无应急预案扣40分;
2.有应急预案,但未针对具体情况设想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的,每缺一项扣10分;应急措施存在漏洞无法执行的,酌情扣分。
3.无定期演练记录(含视讯资料)扣10分。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300分)
2.1机械设备安全
50
1.机械设备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机械设备应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其防护装置可靠有效。
机械设备其运动(转动)部件、传动(传输)装置安装有防护装置,或采取了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3.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4.危险设施、设备有明显的安全警示和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凡发现一处没有安全装置扣20分,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发现一台特种设备无证运行的扣20分;到期未办检验手续的,每台扣10分。
4.附属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0分。
5.缺第4项扣10分。
2.2电气安全
100
1.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⑴TN系统。
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系统;
⑵TT系统。
TT系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防电击事故的保护措施。
2.下列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末端保护):
⑴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⑵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⑶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
⑷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⑸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⑹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3.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根据配电线路的具体情况,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⑴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⑵电源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防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要求。
4.在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线下放不得堆放可燃物资。
5.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作电源线,同时装设了漏电保护器
6.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7.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8.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阻值应符合相关规定。
9.局部照明行灯、机床设备工作灯以及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10.配电室建筑(位置、室内空间、门窗、孔洞)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要求,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现场检查,一项不合格扣10分。
※第1项为否决项。
》
2.3防火防爆
100
1.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型,正确敷设安装。
2.凡因产生静电而容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采取静电接地等安全防范措施。
3.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4.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5.堆放、贮存、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库房、车间或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并有醒目警示标志;
6.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7.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应按规定设置,并按要求定期检查和更换。
8.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性电器;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现场检查,第8项不合格扣60分,其他项不合格扣15分。
总分不计负分。
2.4厂区环境及作业环境
50
1.厂区道路、人行道、车行道平坦畅通,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2.生产区域要有合格的安全通道,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3.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
4.生产区域的危险处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安装技防设施。
5.梯口、通道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处应装设防护设施。
6.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
8.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现场检查,一处不合格扣5分。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为否决项。
总分不计负分。
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100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100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扣20分。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无扣20分。
3.没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应急设施缺少扣20分,通道堵塞扣10分。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个场所(或车间)扣10分。
5.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每处扣10分。
总分不计负分。
说明:
本表中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评定分数低于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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