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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结构地方财政研究
2016年第4期(总第275期)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财政学会2016年2月25日
本期主题:
绿色金融
[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资源供给压力、环境污染及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
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不仅成为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成为我国政府的基本国策。
然而,绿色发展、环境治理、城镇化建设均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绿色金融因其可撬动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推进绿色转型并破解资金约束等功能而备受关注。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9月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规划,并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在政策东风“劲吹”下,“十三五”时期,绿色金融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但对于尚且年轻的中国绿色金融,在纷乱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如何有效发挥金融的产业引导作用,精准发力助推环保绿色产业发展,还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多个方面着手推进绿色金融发展。
绿色金融:
为绿色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绿色金融发展已经上升到金融机构的战略层面。
绿色金融之所以备受瞩目,不仅在于其可解决绿色发展中的巨大融资缺口,还在于其可推动经济向绿色方向转型。
一、绿色金融——从源头防范污染
绿色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保护。
其不仅涵盖了对环境领域的各类金融支持和服务,也包括在金融业务中嵌入环境标准。
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当前国际金融界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涵盖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为有利于环保的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这类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
二是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
与以往环境保护注重末端治理不同,绿色金融可以通过影响投资结构进而改变污染产业的发展方向,能够从源头上防治污染(见图1)。
图1绿色金融内涵
二、绿色金融可推动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绿色金融之所以备受关注,源于它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的激励约束作用(见图)。
绿色金融通过严格环境标准可约束企业行为,引导企业降低污染。
绿色金融组合策略还将直接影响经营成本并提高经营风险,因而可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绿色产业、环保产业,从而促使投资结构优化、不断推进产业的环保化。
对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生存发展形成巨大外在压力,迫使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单位资源产出水平。
在环境污染治理上绿色金融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通过市场和政府的有效结合,可避免政府低效干预,同时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由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
因此,发展绿色金融不但可以为绿色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还可实现经济发展向绿色方向的转变。
图2绿色金融促进绿色经济发展逻辑图
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刻不容缓
1.我国生态形势严峻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污染较重的国家,经济发展受到环境因素的严重制约。
2014年,我国74个主要城市中只有8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75%的饮用水源水质超标,19%以上的耕种土地面积污染超标。
此外,目前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08座。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
根据美国几所著名研究机构联合推出的环境表现指数(EPI)来看,中国已是世界上环境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所列的世界132个主要国家与地区中,中国环境表现综合排名为116。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亟须推动集财政、金融和税收等于一体的全方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释放市场力量。
这是我国解决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金融业作为信贷资源配置的行业,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引导资金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退出,可以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
2.生态环保资金缺口明显,需要“绿色金融”体系支撑
一是绿色发展对资金需求巨大。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预测,2015-2020年中国绿色发展所需要的绿色投资大约是每年2.9万亿元人民币。
在全部绿色投资中,扣除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及企业自筹资金后,需依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来筹措的资金缺口每年在大概2万亿左右。
二是污染治理投资规模巨大。
国务院已于2013年9月和2015年4月发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在抓紧制定中。
据环保部预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资将达1.7万亿元左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资将超过2万亿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资规模有望达到十几万亿元。
三是气候融资资金缺口大。
2014年11月中美共同发布《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CO2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
”对我国而言,要如期达成上述承诺目标,存在巨大的气候融资需求,仅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够,需要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参与。
四是实现绿色“城镇化”也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
政府的政策文件指出了未来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集约的发展方向,也提出了城镇化向绿色转型的新要求。
绿色城镇化的实现离不开环保项目、环保产业和环保投资的推进,从而带来巨大的资金需求。
巨大的资金缺口下,不可不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为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
绿色金融产品是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从最初为规避环保政策法规而产生的绿色信贷产品,到主动为环保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绿色基金、绿色银行产品,再到碳交易市场、碳金融等产品的出现,发达国家几十年绿色金融的发展中,绿色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
一、促进环保企业发展类绿色金融产品
1.法规驱动型绿色金融产品
绿色金融概念最早是为规避因环境污染问题所造成的金融风险而提出的。
因此,早期绿色金融产品是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在特定法规驱动下,为规避因环保政策法规或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进行的绿色金融探索,属于法规驱动型。
主要金融产品有:
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通常是指银行用较优惠的利率和其他条件来支持有环保效益的项目,或者对污染生产企业限制贷款。
绿色信贷包括对个人的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绿色信用卡业务等引导个人消费类的产品。
面向企业的项目融资、建筑贷款和设备租赁等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绿色发展的产品。
赤道原则,是企业贷款方面目前全球流行的自愿性绿色信贷原则。
根据赤道原则,如果贷款企业不符合赤道原则中的社会和环境标准,银行将拒绝提供融资。
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已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截至2013年,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达78家,分布于全球35个国家或地区,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6%以上。
目前我国成为“赤道原则”成员机构的商业银行仅有兴业银行1家。
(2)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其意义在于,如果没有保险,许多企业在发生意外污染事件后将无力提供赔偿和修复环境,而且对某些银行采取强制保险,可以减少环境风险过大的投资。
(3)绿色证券。
绿色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
绿色证券能有效遏制高耗能、重污染企业资本扩张,引导资金进入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
2.供给型绿色金融产品
随着绿色金融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不断创新绿色产品,为环保产业提供多层次的资本供给。
该类绿色金融产品主要有:
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银行等。
(1)绿色基金。
绿色基金专门针对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改造而建立的投资基金。
绿色基金可以分为绿色实业基金和绿色证券基金。
其中绿色实业基金专注于对绿色产业进行直接投资。
绿色证券基金目前以环保产业指数及基金类产品为主。
环保产业指数涉及内容与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等相关。
环保产业指数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环保情况,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初编制环保产业指数主要是基于投资者认为环保类企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性。
目前国际上的绿色指数主要包括标准普尔全球清洁能源指数、纳斯达克美国清洁指数和FTSE日本绿色35指数等。
我国有海通环保指数、上证环保指数、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深圳环保产业指数等。
(2)绿色银行。
由政府主导建立绿色银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存在市场失效的绿色环保项目领域。
英国政府于2012年投资设立了全球首家“绿色投资银行”(GIB)。
GIB的作用,是解决限制英国绿色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失灵。
(3)绿色债券。
为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而开展融资的债券。
债券发行人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银行或者企业,募集到的资金一般投向可再生能源发展、改善供水环境投资、低碳运输、节能建筑等领域。
目前,国际上已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和韩国进出口银行等。
绿色债券能够吸引投资者的主要原因是绿色题材和社会价值、较短的期限和较高的流动性、部分绿色债券免税、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和较低的风险。
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类绿色金融产品
1.碳交易市场和排污权交易市场。
碳交易市场即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
碳排放交易有多重机制,目前规模最大的是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采用的是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模式。
该模式下由管理当局设定一定时期的碳排放配额,并在期初以无偿分配或有偿拍卖的方式在参与企业间进行配置。
减排得力的企业可以减少排放并出售多余配额,而排放过多的企业则需购买配额以维持生产。
到期末,企业需将配额与实际排放额向管理当局核对,超标企业或面临罚款。
由于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如果企业在拿到配额时出手并在期末购回,则碳排放交易还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
2.碳金融。
面对碳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国外各大金融机构陆续开发出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并提高相关服务水平,这些服务主要包括:
(1)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撮合卖方和卖方之间进行交易;
(2)为节能减排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产生碳排放权的项目企业提供担保;(3)参与碳排放额交易等。
各类绿色金融产品的主要作用见表1。
表1绿色金融产品及其主要作用
主要作用
绿色产品
提高绿色投资收益
提高污染项目成本
强化社会责任
绿色信贷
v
绿色债券
v
绿色基金
v
绿色银行
v
绿色保险
v
v
v
绿色股票指数
v
v
碳交易市场
v
v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是较早关注绿色金融的国家之一,早在1995年就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将信贷发放与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贷款的发放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影响。
然而,我国真正践行绿色金融是2007年以来,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绿色金融制度设计欠缺,政策法规不全
2007年后我国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逐步构建绿色金融制度框架。
2007年11月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采用与赤道原则相似的理念,要求银行强化授信管理,促进节能减排。
同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银行业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
2008年2月,我国进行绿色证券试点,希望通过越来越庞大的直接融资限制环境污染。
同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公司联合颁布《绿色信贷指南》,用于规范我国绿色金融发展。
201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启动“绿色信贷”评估项目研究,规划成立“中国绿色信贷数据中心”,其目的是为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和风险评估提供信息支持。
2012年2月,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于银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从政策制度、业务创新、组织管理、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要求和规定。
2013年12月,环保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环保信用体系。
2014年12月,环保部下发《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
2015年底,中共中央对“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建议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且年轻,已颁布的多为部门规章制度,还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在政策实施当中,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未有效跟进,激励不足,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
另外,开展绿色金融的微观基础发展不足,如信息披露平台不健全,各项衡量标准不完善。
二、绿色金融产品发展相对缓慢
绿色金融在国内实践起步较晚,主要涉及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类业务领域,其中主要发展方式是银行实施的绿色信贷。
1.绿色信贷快速发展。
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中,绿色信贷是最主要融资模式。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大力推进了绿色信贷业务,相继制定实施了“环保一票否决制”“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顾问业务”“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排污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截至2013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两高一剩”行业信贷规模14041亿元,同比降低24.8%,节能环保贷款余额16045亿元,共计支持14403个节能环保项目,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5.2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余额的8.7%,相当于年节约标准煤18671万吨、水43807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7902万吨。
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正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2.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与绿色债券仍处于探索阶段。
绿色证券是最具潜力的绿色融资模式。
绿色证券方面,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部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截至2014年8月,A股市场共有147家绿色产业上市公司。
绿色债券方面,直到2015年我国才着手正式建立绿色债券的制度框架。
2015年9月,中国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2015年12月央行发布公告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即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绿色保险刚刚起步。
2007年我国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3年,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导试点省份在涉及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首次提出了“强制”概念。
但该文仍属于指导意见。
3.碳交易市场快速发展。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通过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机制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目前,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都明确了交易范围,设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体系,也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并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试点进展顺利。
截至2015年3月31日,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量约2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近13亿元。
2016年开局的“十三五”规划,有望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管理方式。
将于2017年启动的全国碳市场将成为中国进一步深化低碳转型的重要推手之一。
中国的目标是在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
2015年煤炭消费量持续走低,同比下降明显,中国煤炭消费总量或已在2014年达峰。
现阶段,国内就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能源转型展开多种举措,非常有望在2020年实现煤炭消费在总能耗中占比从2014年的66%下降到2020年的57%,提早实现碳排放峰值。
4.碳金融刚刚破冰。
随着碳市场发育壮大,我国碳金融也开始起步。
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称,“将研究设立一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2015年6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交易量为1万吨。
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经验
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面临化石能源消耗和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
为了应对环境的挑战,在过去几十年,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成功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更离不开绿色金融政策及体制建设的有力支撑。
一、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
1.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对所投污染项目的法律责任。
1980年,美国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
根据该法案,银行可能需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
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经营、生产或废弃物处置而造成污染,或者对污染的设施有所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责任被称为贷方责任,且是严格、连带和溯及既往的。
2.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其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
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是一个联合国发起,由全球主要投资者组织的国际框架,目标是实现并向全球正式推出责任投资原则。
截至2013年4月,全球共有超过1200家机构投资者参与,管理资产超过35万亿美元。
该框架强调了投资者需要在投资过程中考虑环境、社会以及公司治理等元素。
3.在信用评级中引入环境因素。
银行和信用评级公司评定企业和主权信用风险时考虑环境因素是一个新的趋势。
巴克莱银行有专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系统,涉及贷款部门、内部评级部门、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部门和声誉委员会。
一般的贷款只涉及贷款部门和内部评级部门,但如果借款企业被认为有潜在的环境风险,则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部门会介入并给出指导意见。
如果有重大风险可能影响银行的声誉,则声誉委员会将做出最高决策。
对每个项目的评估都需经过评估流程,如果贷款获批,则项目执行/建造过程中公司也必须遵循环境政策规定,这些要求将写入贷款合同。
4.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符合绿色社会责任规范。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国际上通常需披露环境责任信息,内容通常包括:
企业正运行何种项目、投资对环境产生了或可能产生何种影响、企业为减少这些影响所做出的努力、企业在环保科技领域的投入等。
英国在环境成本披露方面较为领先,原因在于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于1992年起就已实施了环境成本信息披露表彰制度。
丹麦、瑞典、荷兰以及挪威等其它欧盟国家也已在2000年之前强制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
日本环境省2003年的《环境报告书指导方针》是日本上市公司发布环境成本会计指标和环境信息的指南。
加拿大政府的要求则更为严格,对全国的企业(上市和非上市)都要求披露,企业必须做污染预防计划(该计划书同时也是企业贷款评估的重要依据)。
污染预防计划书摘要送交环境部,由政府通过媒体和网络对外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但由于没有强制性,2012年沪深两市只有644家公司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仅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6%。
5.构建绿色机构投资者网络。
国际上已有众多机构投资者组成的各种网络,基于这些网络形成了有关绿色投资的社会责任协议,以推动在投资决策程序中引入环境因素、督促被投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6.建立对项目环境成本(外部性)的量化和评估体系。
所有推动绿色金融的政策措施,需要以对产业、企业和产品的生产消费活动外部性的量化为基础,否则就难以确定政策的最优力度。
具体来说,需要首先量化每一类生产和消费活动所产生(减少的)污染,然后设计相应的财政、金融和其他政策将其内生化。
政策的实施效果也需要量化评估。
国际上已有一些实用的量化方法。
英国Trucost公司提出了“自然资本负债”的概念。
例如,温室气体排放、水资源消耗、垃圾生成都是对“自然资本”的侵蚀。
该公司建立环境模型并结合专家测算,量化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风险。
量化结果不仅包括“自然资本”变化,也可以直接换算为经济价值以供投资者参考。
该公司已收集超过4500家上市公司的“自然资本负债”年度数据,合作方包括苏格兰皇家银行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等。
二、财政激励政策的实施
绿色产业往往具有风险高、回报低等特点,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度不高,因此,西方国家多采用财政激励方式撬动民间资本投入绿色产业。
1.政府提供绿色贷款贴息。
德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参与。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国有控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并不隶属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环境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起了决定性支持作用。
该行专门设立了“KFW环保贷款项目”“KFW能源效率项目”“KFW能源资金中转计划”等,贷款多由联邦政府进行贴息。
2.政府提供绿色贷款担保。
英国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的研究文件中提到:
政府并非决定每个中小企业能否获得融资的最佳人员。
因此,政府必须推动私人部门做出投融资决策。
同时,英国政府采用“贷款担保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环保类中小企业。
在确定最终担保比例和还款的过程中,企业的环境影响被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
3.价格补贴。
价格补贴是较为有效的经济补贴手段,政府提供给清洁能源企业、团体或个人投资者一个长期保证购买其产出的价格,让投资者可以得到较好的回报。
因为投资回报率是影响市场成长的重要因素。
价格补贴成为运用市场调节力量,快速而有效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手段。
目前,国际上有超过50个国家使用价格补贴,期限通常为10-25年。
国际上,价格补贴在太阳能行业使用最为普遍。
例如,德国在2000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案》对新装设的太阳能系统规定每度电0.35到0.5欧元的电价回购标准,太阳能发电系统只要连接上全国配电网路,就享有20年的固定价格收购保证,并允许太阳能电力公司将额外成本平均分摊给所有用户。
在政策引导下,太阳能在德国发电总量的比重从2003年前不足0.1%上升到2012年的5.3%,而用户的额外平均成本仅为每度电0.036欧元(2012年)。
4.政府采购。
欧盟明确倡导绿色公共采购,鼓励成员国政府签订绿色合同,采购的绿色产品占比应达50%以上。
主要的绿色产品有:
节能计算机、再生材料桌椅、电动或混合动力车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等。
欧洲政府采购高达每年2万亿欧元,极大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
美国于2005年颁布《联邦采购规则:
可持续采购》,以推动绿色采购。
美国各级联邦政府总计建造或使用了超过50万幢绿色节能建筑。
美国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加州政府通过绿色采购政策,不仅推动了环保产业的需求,而且产生了正面的溢出效应,激发了私人部门对绿色产品的购买。
我国通过政府采购推广绿色产品的做法刚刚开始,典型的做法是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
5.对绿色债券免税。
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有价证券的收益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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