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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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教案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教
案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朱群芳
绪论
——程序的价值
一、为什么要有程序法
1、程序之重要:
1)结果一样,但因程序不同而效果不同;
2)程序不同而导致性质截然相异。
2、法律程序:
是指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
3、程序法:
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并重的
1、两者是并重的。
(理论意义、经典意义)
2、两者不可兼得时,如何取舍?
三、中、西方对待程序与实体关系的实践与比较
1、中国:
重实体,轻程序。
例:
庭审走过场,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
2、美国:
程序优先。
例:
辛普森案米兰达案
3、原因解析:
对程序价值的认识问题
中国——程序工具论
美国——程序具有独立价值例分蛋糕
法谚:
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四、程序先行的合理性
1、实体公正的模糊性
2、程序公正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
3、程序公正可以吸收不满:
例足球比赛规则
4、社会转型期程序先行更具实践意义:
价值多元避免社会动荡、冲突
五、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程序正义的分类理论:
纯粹的正义
不纯粹的正义:
完善的不纯粹的正义
不完善的不纯粹的正义
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2、程序的公开性
3、程序的平等性
4、程序的民主性
5、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
美国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
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总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概述
一.诉讼
1.诉讼的含义:
诉讼的文字意义:
中国:
“诉,告也”,“讼,争也”。
诉:
即告知,有倾诉、诉说、控告、控诉的意思。
讼:
即言辞争论、争辩的意思。
西方:
英文“procedure”,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诉讼:
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的人,以求讼的息解的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现代意义的诉讼: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我国关于诉讼的定义:
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专门性活动。
2.诉讼的特征
1)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
2)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
3)诉讼是一套法定程序
4)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5)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
3.诉讼的分类
1)根据诉讼所解决案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民事诉讼:
民告民
行政诉讼:
民告官
刑事诉讼:
官告民
2)其他分类:
二.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2.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通常是由国家提起的,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为核心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
全部诉讼活动
狭义的刑事诉讼:
专指审判程序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各部门法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1)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
2)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原则、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3)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等,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要求。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刑事诉讼法是正确执行刑法的保证。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统成为三大诉讼法。
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诉讼程序是相同的。
三大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因此,三大诉讼法在任务、目的、原则、制度、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又称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系统、全面、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
重要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刑法》、《律师法》、《监狱法》
(4)有关法律解释;如《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公布,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法工委,简称《六机关规定》)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公布,简称《高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公布,简称《检察院规则》)
(5)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如《看守所条例》(国务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布,简称《公安部规定》)
(6)有关国际条约。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1)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
3)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诉讼采取纠问的方式;
2.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改制活动
清朝末年,迫于内外压力,政府开始实行刑事诉讼的改制。
引进移植日本、德国近代意义的诉讼制度。
1906年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910年《刑事诉讼律》
2)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于社会主义阶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50年代初,起草刑诉,遭遇“反右”
1962年6月,恢复起草,搁浅“文革”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彻底、重大的修改。
法院统一定罪
辩护人提前介入
庭审加强对抗
4)刑诉法的再修改
十届人大立法规划……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研究领域。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仅在于要说明和解释有关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而且在于探讨和揭示刑事诉讼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外部联系,并以此指导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是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来理解的。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当然是刑事诉讼法典,同时还应当重视对各种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命令、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学习。
二.刑事诉讼理论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科学,有自己发展的历史和理论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刑事诉讼的主体、目的、价值、结构、职能、法律关系、控告与辩护、法律监督、系统工程、证据理论,以及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的协调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理论的研究,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科学依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理论基础。
因此,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必须注意加强刑事诉讼理论的学习。
三.刑事诉讼实务
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科学,实践性很强。
在学习中,必须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向实践学习。
善于用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分析实践中的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同时还要根据刑事诉讼中的实际情况,丰富和发展刑事诉讼理论。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一节刑事诉讼目的一般解析
一.概念
目的——想要达到的地点和境地,想要得到的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设计和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想要获得的结果。
二.内容
刑事诉讼目的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通过刑事诉讼这一法律实施活动,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1.惩罚犯罪;2.保障人权。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1.统一性
2.冲突性
惩罚犯罪的价值基础:
安全
惩罚犯罪的实现途径:
1)扩张国家权力;2)适当限制涉讼公民个人权利。
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
自由
保障人权的实现途径:
1)扩张个体权利;2)限制国家机关权力。
3.协调
自由优先之目的体系(正当程序模式)
安全优先之目的体系(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诉讼目的体系的理想配置:
权衡利弊,结合实情,保持张力,促进根本目的实现。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我国刑诉法目的体系侧重于安全,其理论基础有三方面:
国家观
利益观
历史文化传统
刑诉目的上加强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二.我国刑诉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根据该条规定,刑诉法的总任务为: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可以归纳为: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刑事诉讼结构
侧重不同的刑诉目的,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结构。
诉讼结构是实现诉讼目的的形式和手段。
刑事诉讼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诉讼职能。
第一节刑事诉讼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对诉讼职能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刑事诉讼职能与诉讼主体的活动密切相关;
2、诉讼的有序进行是各种诉讼职能有机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果;
3、刑事诉讼职能的演进趋势是:
由单一向多元由简单向复杂
二.我国关于诉讼职能的学说
(一)三职能说(通说,以狭义刑事诉讼论为基础)
1.控诉职能
1)控诉准备(侦查职能)
2)控诉实施(狭义的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利益。
3、审判职能
(二)四职能说
1)控诉职能
2)监督职能
3)辩护职能
4)审判职能
(三)五职能说
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
4)刑诉监督
5)协助司法
(四)七职能说(以诉讼阶段论为理论基础)
1)侦查职能
2)控诉职能
3)辩护职能
4)审判职能
5)执行职能
6)协助诉讼职能
7)诉讼监督职能
第二节刑事诉讼结构
一.含义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刑事诉讼结构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
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
如何配置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具体可从这几个方面来把握:
1)刑事诉讼结构的主体是控诉、辩护、审判三方;
2)刑事诉讼结构很大程度上起决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观;
3)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容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所表现的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
4)刑事诉讼结构是通过一定的诉讼基本方式体现出来的。
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
1、弹劾式诉讼模式(accusatorysystem):
古罗马共和时期、古希腊、英国早期
特征:
1)只有私诉而无公诉;
2)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
3)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
由此可见,弹劾式诉讼模式是相当典型的三角结构。
2、纠问式诉讼模式:
(inquisitorysystem)罗马帝国、欧洲中世纪中后期,英国例外
特征: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法官在诉讼中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
3)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
4)审判是秘密的。
纠问式模式属于相当典型的线形结构。
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又称对抗式,adversarysystem, 近现代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主要特征:
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
2)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在审判阶段,由控、辨双方对抗性活动主导审判进程,法官活动消极、被动。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较多地体现了三角结构的特征。
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又称审问式,litigationsystem, 近现代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主要特征:
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不平等;
2)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
3)在审判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在审判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5、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的趋势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比较:
从民主性角度看
从效率角度上看
从科学性角度看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差异归根结底是由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观所决定的。
随着社会发展,两种诉讼结构出现了相互交融和借鉴的趋势。
四.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对这一传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形成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这主要体现在:
其一,在侦查阶段,赋予嫌疑人更多的诉讼权利;
其二,在起诉阶段,允许律师开始为被告人辩护;
其三,在审判阶段,加强控、辩双方对抗性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也还存在不够合理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讨论:
刑事诉讼结构转换实验的启示
实验分别在美国进行。
美国实验的参加者是美国人,他们分别按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和法国的审问式诉讼审理给出的案件。
法国实验的参加者为法国人,他们分别按法国的审问式诉讼和美国的对抗式诉讼审理给出的案件。
但结果却各不相同。
这说明什么?
小结:
诉讼职能、诉讼结构与诉讼目的的关系
诉讼职能是诉讼结构的组成要素。
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归宿,诉讼结构是实现诉讼目的的形式和手段,体现着诉讼目的的要求。
刑事诉讼的结构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明显制约。
但刑事诉讼目的不是决定刑事诉讼结构的唯一因素,不同诉讼结构的形成和维持,还有诉讼传统、权力分立的具体方式、法治原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第四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于立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必须通过刑事诉讼原则的保障来实现。
使不同的诉讼行为在法律规则内服务于相同的诉讼目的。
价值-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论界定
概念:
刑事诉讼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界定,学界尚有不同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问题上:
1)是否必须为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
2)是否必须贯穿刑诉全过程
3)是否必须对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有指导或约束作用
4)仅仅指导刑诉司法活动,还是同时也指导刑诉立法活动
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1.渊源
大陆法系——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伴而生
法国1789<<人权宣言>>规定:
“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
”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厌其烦地以法典化形式加以确立。
英美法系——法的正当程序
英国1628〈〈权利请愿书〉〉
美国宪法第5、14修正案
Black,sLawDictionary:
“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
公约确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
“每个人都享有人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
〈〈欧洲人权公约〉〉
2.含义
立法方面:
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
执法、司法方面:
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3价值
法治秩序的建立;立法与司法的制横;人权保障
(二)司法独立原则
1.渊源
起源于三权分立政治学说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
2.西方司法独立经典案例
3.西方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1)法院独立
2)法官独立
法官个体独立的保障措施:
法官选任制度、终身制、高薪制等
(三)无罪推定原则
1。
渊源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无罪推定思想的表述: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他应遵守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加以保护。
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被规定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是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始的。
该宣言第9条规定:
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无罪。
此后,该原则为当今不少国家确认,也为《欧洲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确认。
2.基本要求
1)法院定罪
2)控方举证 不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3)疑罪从无
(四)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与审判权不能由同一机关行使
2)不告不理
(五)平等对抗原则
平等; 对抗
英美法系更为突出
(六)讼及时原则
法理基础: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体现:
审判期间、方式、节奏
羁押期间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英美法系:
“禁止双重危险”,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大陆法系:
“一事不再理”,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就产生了“既判力”,不得推翻。
(八)适度原则(相应性原则)
采取诉讼手段的种类、轻重应与所追究行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
第二节我国刑诉法基本原则
一。
立法体例
《刑诉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之第3-17条
二.法条分析
1.职权原则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司法独立原则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西司法独立原则之比较:
司法机关的含义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司法机关与政党的关系
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法官个体的独立
3.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5.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7.检察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的含义:
广义——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全部活动,包括自侦、批捕、起诉、抗诉等
狭义——仅指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8.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9.审判公开
10.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与无罪推定原则比较: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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