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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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
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运行
及数据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的规范管理和共建共享水平,提升我省脱贫攻坚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更好的发挥大数据平台在推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精准管理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依据〕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关于中央对陕西省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馈意见和自查问题的整改方案》(陕字〔2017〕55号)、《陕西省脱贫攻坚省级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陕脱贫办发〔2017〕18号)、《关于加强脱贫攻坚数据信息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陕脱贫办发〔2018〕21号)、《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办发〔2019〕1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条〔平台构成〕大数据平台是陕西省脱贫攻坚的工作平台、监管平台、共享平台,包括基础业务平台、掌上扶贫和指挥调度系统三部分。
第四条〔数据来源〕大数据平台与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扶办信息系统”)中的扶贫对象基础信息是一致的。
大数据平台中的扶贫对象基础信息、帮扶信息和个性化指标由省扶贫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提供。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大数据平台及掌上扶贫的各级扶贫主体和有关工作人员。
不使用大数据平台及不与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部门或单位(地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运维
第六条〔运管主体〕省级大数据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由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扶贫办”)统一管理,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电信”)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业对接〕行业部门信息系统与大数据平台对接
(一)陕西电信每周与国扶办信息系统进行1次数据对接,把国扶办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更新到大数据平台并展现;
(二)陕西电信每周向已明确数据交换协议的省级行业部门推送1次扶贫对象基础信息。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期间暂停推送;
(三)大数据平台以建档立卡人口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依据,按照既定数据字典和接口,接收行业部门推送的数据并导入大数据平台;
(四)有信息系统且已明确数据交换协议的省级行业部门每季度(学期),向省大数据平台推送一次本行业扶持对象的帮扶信息;
(五)无信息系统的省级行业部门,通过基层采集录入的方式将本行业扶持对象帮扶信息在大数据平台展现;
(六)行业部门之间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推送和交换需联合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授权文件。
第八条〔市县对接〕市级扶贫信息系统与大数据平台对接
(一)对于无脱贫攻坚信息平台的市,由各市自行确定承建单位,并确保与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
(二)对于有信息平台的市,要按照《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市县对接指南》确保与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
(三)大数据平台仅与市级平台开展对接工作,现有县级平台与市级平台的对接由各市自行安排。
第九条〔账号管理〕各级大数据平台账号管理
(一)省市扶贫办负责本级大数据平台及掌上扶贫用户账号、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二)县扶贫办负责大数据平台和掌上扶贫县级、镇级、村级用户账号、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三)镇级负责掌上扶贫镇级、村级用户账号、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四)陕西电信负责大数据平台和掌上扶贫账号、权限的技术配置工作,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开展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管理职责〕大数据平台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扶贫办负责省级大数据平台管理工作,各市县扶贫办负责本地区扶贫信息系统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省办职责〕省扶贫办职责
(一)负责大数据平台的规划、设计、管理及协调工作;
(二)负责与国务院扶贫办协调大数据平台相关事宜,包括报备建设方案、协调数据对接等,确保大数据平台扶贫对象基础数据信息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扶贫对象基础数据信息在一定时间内一致;
(三)负责与省级相关行业部门脱贫攻坚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协调大数据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事宜;
(四)负责协调指导陕西电信将省级行业部门提供的个性化指标、各类报表及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体系纳入大数据平台;
(五)负责管理大数据平台各类信息的查询、统计、录入、修改和增减权限;
(六)向省级各有关部门推送或提供扶贫对象基础数据信息,上传更新脱贫攻坚政策法规;
(七)负责协调指导省级各有关部门采集、录入或导入扶贫对象帮扶信息,定期对省级各部门大数据平台使用情况和录入的数据质量进行通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八)负责组织全省扶贫系统相关人员开展大数据平台业务培训,协助做好省级有关部门与大数据平台有关的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行业职责〕省级有关部门职责
(一)负责提供能够真实、准确反映本行业扶贫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指标体系、指标解释、逻辑审核条件和统计规则。
确定本行业年度帮扶对象,上传更新行业扶贫政策法规;
(二)有信息系统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接口的开发和规范,确保本行业扶持对象的帮扶数据信息及时导入至大数据平台;
(三)无信息系统的部门,负责安排部署本行业帮扶措施信息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并录入大数据平台,信息采集和录入主体由行业部门自行确定。
(四)对本系统大数据平台进行协调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市级职责〕市级扶贫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负责大数据平台在本级范围内的管理、使用及协调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扶贫信息化系统规范化管理制度;
(三)对信息化系统中数据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开展实地抽查、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及数据分析工作,推广应用掌上扶贫相关功能;
(五)负责与市级相关行业部门脱贫攻坚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组织开展市级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工作;
(六)对数据信息质量提升和信息共享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县级职责〕县级扶贫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负责大数据平台在本级范围内的管理、使用及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数据信息的采集、审核及录入工作;录入更新信息管理人员基础信息;
(三)开展实地核查、业务培训及数据分析工作,推广应用掌上扶贫相关功能;
(四)负责与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脱贫攻坚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组织开展县级部门数据信息比对工作;
(五)督导基层及时处理建档立卡户反馈的各类信息;
(六)协调推进脱贫攻坚数据信息一体化工作;
(七)对数据信息质量提升和信息共享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基层职责〕乡镇、“四支队伍”、帮扶责任人职责
(一)开展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及更新工作,对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录入更新信息员基础信息;
(二)“四支队伍”和帮扶责任人必须使用掌上扶贫,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建档立卡户通过掌上扶贫反馈的各类信息,并回复处理结果;
(三)在建档立卡户范围内推广应用掌上扶贫相关功能。
第十六条〔电信职责〕陕西电信职责
(一)严格履行与省扶贫办签订的大数据平台有关合同;
(二)负责大数据平台的设计开发、平台建设、维护升级与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平台运行稳定;
(三)负责制定技术保障服务规范及故障处理应急制度,建立省市县3级大数据平台技术保障及服务团队,其中省级服务团队不少于30人,并确保服务团队相对稳定。
(四)负责大数据平台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行业部门及市级扶贫信息系统的技术对接;
(五)负责配合各级扶贫部门提取建档立卡数据信息,开展数据分析工作。
及时发布大数据平台数据对接、系统维护、平台升级等信息,解答基层提出的技术问题;
(六)根据我省脱贫攻坚的新形式、新变化和新要求不断优化平台功能,满足大数据平台各级使用单位的工作需求,实现个性化指标增减和统计展现等功能服务。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管理原则〕工作原则
(一)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原则“省定标准、市级协调、县级组织、镇村落实”;
(二)数据信息审核工作原则“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三)数据信息录入工作原则“县级组织、镇村落实、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
(四)数据信息管理原则“分级授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五)数据信息应用原则“谁管理、谁分析、谁应用”。
第十八条〔政策解答〕数据采集过程中的业务和政策问题,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解释和答复。
基础信息按照《陕西省脱贫攻坚数据信息字典》指标解释执行。
第十九条〔口径管理〕大数据平台中凡属于国扶办信息系统规定的指标,执行国扶办统计口径。
大数据平台中由行业部门提供的帮扶指标且国扶办信息系统没有明确统计口径的以行业统计口径为准。
帮扶指标统计口径变更需由省级行业部门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
第二十条〔信息联动〕大数据平台中涉及行业部门的规定的基础信息指标,由相关行业部门核实并反馈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在国扶办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和标注。
行业部门应及时向扶贫部门提供实施项目的完整信息。
行业部门导入或录入的扶贫对象帮扶信息作为建立项目库,录入帮扶信息、脱贫措施信息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帮扶对象〕年度行业部门帮扶对象即“八个一批”帮扶由各行业部门确定。
对于行业部门确认帮扶后,仍无帮扶措施的建档立卡户由扶贫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贫困户家庭实际情况和发展意愿统筹安排,相关行业部门具体落实帮扶措施。
第二十二条〔指标设置〕除特殊工作需要以外,大数据平台中所有个性化指标及帮扶信息指标必须在大数据平台的县表、村表、户表中设置或关联。
增加或删减大数据平台指标需由省级行业部门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
第二十三条〔信息比对〕行业比对信息由各级行业部门自行确定录入主体,省市县三级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数据来源、比对方式、比对标准、口径、时间和具体指标。
第二十四条〔数据服务〕陕西电信应根据用户使用需求,及时提供数据统计、分析和展现服务。
第五章核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主体〕核查考核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扶贫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考核对象〕核查考核对象为各级脱贫攻坚有大数据平台数据录入、修改权限及承担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考核重点〕扶贫部门核查考核内容为扶贫对象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行业部门核查考核内容为大数据平台使用情况、数据质量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考核原则〕核查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
大数据平台中的数据信息应真实反映扶贫对象基础信息和当年受扶持情况,杜绝弄虚作假;
(二)精准帮扶。
大数据平台中的帮扶信息均为已经完成的帮扶措施,严禁“未实施,先录入”;
(三)逻辑合理。
大数据平台中录入的数据信息应符合本行业提供的指标解释和逻辑规范,避免信息之间相互矛盾;
(四)信息全面。
大数据平台中录入的数据信息应覆盖本行业的所有指标,避免空项、漏项。
第二十九条〔信息考核〕扶贫对象基础信息考核要突出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以入户核实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要参考国务院扶贫办《数据质量报告》和大数据平台对象监管功能。
第六章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基本要求〕大数据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等风险和隐患,确保信息可用、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制度建立〕各部门要建立大数据平台信息资源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
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有关信息。
对因使用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服务原则〕对于需要查询使用建档立卡数据信息的单位,经审批后优先提供大数据平台账号,由使用单位自行查询。
已经签订数据交换协议和授权使用大数据平台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提供各类清单导出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逐步完善〕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大数据平台中新增功能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将在功能上线后逐步明确。
第三十五条〔完善要求〕市、县要参照此办法,完善本级扶贫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废止原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陕西省脱贫攻坚省级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陕脱贫办发〔2017〕18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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