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涉税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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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涉税事项
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
V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
目录
1涉税事项4
1.1适用范围4
1.2操作界面4
1.2.1发票类4
1.2.1.1作废、红冲发票验销4
1.2.1.1.1功能描述4
1.2.1.1.2操作步骤4
1.2.1.1.3注意事项6
1.2.1.2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6
1.2.1.2.1功能描述6
1.2.1.2.2操作步骤7
1.2.1.2.3注意事项7
1.2.1.3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8
1.2.1.3.1功能描述8
1.2.1.3.2操作步骤8
1.2.1.3.3注意事项9
1.2.2登记类9
1.2.2.1外出经营证明申请9
1.2.2.1.1功能描述9
1.2.2.1.2操作步骤10
1.2.2.1.3注意事项11
1.2.2.2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申请11
1.2.2.2.1功能描述11
1.2.2.2.2操作步骤11
1.2.2.2.3注意事项13
1.2.2.3变更税务登记13
1.2.2.3.1功能描述13
1.2.2.3.2操作步骤14
1.2.2.3.3注意事项15
1.2.2.4解除非正常户16
1.2.2.4.1功能描述16
1.2.2.4.2操作步骤16
1.2.2.4.3注意事项18
1.2.2.5双定户停业18
1.2.2.5.1功能描述18
1.2.2.5.2操作步骤18
1.2.2.5.3注意事项20
1.2.2.6双定户复业21
1.2.2.6.1功能描述21
1.2.2.6.2操作步骤21
1.2.2.6.3注意事项23
1.2.2.7注销税务登记23
1.2.2.7.1功能描述23
1.2.2.7.2操作步骤25
1.2.2.7.3注意事项27
1.2.2.8证件增补发27
1.2.2.8.1功能描述27
1.2.2.8.2操作步骤27
1.2.2.8.3注意事项29
1.2.2.9税务证件挂失29
1.2.2.9.1功能描述29
1.2.2.9.2操作步骤30
1.2.2.9.3注意事项32
1.2.3税收优惠32
1.2.3.1税收优惠申请32
1.2.3.1.1功能描述32
1.2.3.1.2操作步骤32
1.2.3.1.3注意事项33
1.2.3.2税收优惠备案33
1.2.3.2.1功能描述33
1.2.3.2.2操作步骤33
1.2.3.2.3注意事项34
1.2.3.3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34
1.2.3.3.1功能描述34
1.2.3.3.2操作步骤35
1.2.3.3.3注意事项36
1.2.4认定/核定类36
1.2.4.1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36
1.2.4.1.1功能描述36
1.2.4.1.2操作步骤38
1.2.4.1.3注意事项39
1.2.5申报征收类40
1.2.5.1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40
1.2.5.1.1功能描述40
1.2.5.1.2操作步骤40
1.2.5.1.3注意事项41
2办理事项状态41
1涉税事项
涉税事项办理模块中,提供除了税费申报外所有申请业务的网上办理,包括登记类、发票类和税收优惠等。
登记类主要是办理登记类业务,包括变更登记(税务),双定户停业、复业,注销(税务),外出经营以及其他登记类。
发票类主要是办理发票相关事项的申请类业务,包括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验缴销等。
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网上提交减免税备案所需的各项资料,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1.1适用范围
该功能适用于智能办税终端用户。
1.2操作界面
1
1.1
1.2.1发票类
发票类主要是办理发票相关事项的申请类业务,包括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验缴销等。
这些事项可以在电子办税厅上发起申请,提交资料,查询办理结果。
1.2.1.1作废、红冲发票验销
1.2.1.1.1功能描述
纳税人可在此模块进行作废发票验销、红冲发票验销以及发票验旧等操作。
1.2.1.1.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发票类”---“发票验缴销”---“作废发票验销”,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查询出需要验销的发票,勾选需要验销的发票,如图:
(3)填写申请表:
点击
—
,系统将生成申报表,如图:
(4)确认申请表:
点击
,完成发票验销,系统显示验销回执;点击
可打印发票验销登记表,或者点击“关闭”退出。
1.2.1.1.3注意事项
(1)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2)红冲发票验销操作同作废发票验销;
1.2.1.2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1.2.1.2.1功能描述
纳税人需要办理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可以通过此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2.1.2.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
----
,选择“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点击“办理”,进入填写申请表;
(2)进入申请表界面,下拉选择发票种类,填写发票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点击
,可增加行,或者删除行,如下图所示:
1.2.1.2.3注意事项
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1.3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
1.2.1.3.1功能描述
纳税人需要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可以通过此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2.1.3.2操作步骤
(1)进入
----
,选择“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点击“办理”,进入填写申请表。
如图:
(2)填写完数据提交,系统显示办理回执。
1.2.1.3.3注意事项
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2登记类
登记类是纳税人需要申请办理登记的事项,如解除非正常户、变更税务登记等,这些事项可以在电子办税厅上发起申请,提交资料,查询办理结果。
1.2.2.1外出经营证明申请
1.2.2.1.1功能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在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打上作废标识,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1.2.2.1.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登记类”---“外出经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打开申请页面并初始化纳税人信息以及办税人、经办人和办税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3)填写申请表:
进入表单界面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写。
(4)确认申请表:
在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可以通过点击“
”进入凭证预览界面。
(5)查看回执:
在凭证预览界面中,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即可签章并提交。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
1.2.2.1.3注意事项
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2.2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申请
1.2.2.2.1功能描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1.2.2.2.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登记类”---“外出经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打开申请页面并初始化纳税人信息以及办税人、经办人和办税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3)填写申请表:
进入表单界面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写。
(4)确认申请表:
在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可以通过点击“
”进入凭证预览界面。
(5)查看回执:
在凭证预览界面中,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即可签章并提交。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
1.2.2.2.3注意事项
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2.3变更税务登记
1.2.2.3.1功能描述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五)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被“04100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中《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调用的《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中数据项内容发生变更的,系统触发“132012税务事项通知书”流程,通知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1.2.2.3.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登记类”---“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税务登记”,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打开申请页面并初始化纳税人信息以及办税人、经办人和办税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如图:
(3)填写申请表:
进入表单界面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登记的税务变更项目进行填写。
(4)确认申请表:
在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可以通过点击“
”进入凭证预览界面。
(5)查看回执:
在凭证预览界面中,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即可签章并提交。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
1.2.2.3.3注意事项
(1)在填写申报表时,点击
前,纳税人需注意填写界面中的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要调整,请先自行调整再点击
。
(2)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2.4解除非正常户
1.2.2.4.1功能描述
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或是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对其按正常户处理。
1.2.2.4.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登记类”---“变更登记(税务)”---“解除非正常户”,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打开申请页面并初始化纳税人信息以及办税人、经办人和办税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如图:
(3)填写申请表:
进入表单界面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登记的税务变更项目进行填写。
(4)确认申请表:
在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可以通过点击“
”进入凭证预览界面。
(5)查看回执:
在凭证预览界面中,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即可签章并提交。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
1.2.2.4.3注意事项
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2.5双定户停业
1.2.2.5.1功能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可以在此模块办理停业登记。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1.2.2.5.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登记类”---“双定户停业、复业”---“双定户停业”,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打开申请页面并初始化纳税人信息以及办税人、经办人和办税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但是在申请页面打开之前,系统将进行以下校验:
①必须为“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才能办理停业。
②登记状态必须为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才能办理停业。
③若该涉税事项已经提交过但税务人员进行受理或审批,系统将不允许重复提交,将会得到提示:
您提交过同类申请并且还在审批中,不能重复提交。
只有当校验通过,系统才正常打开涉税事项的表单界面。
如图:
(3)填写申请表:
进入表单界面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4)确认申请表:
在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可以通过点击“
”进入凭证预览界面。
(5)查看回执:
在凭证预览界面中,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即可签章并提交。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
1.2.2.5.3注意事项
(1)在填写申报表时,点击
前,纳税人需注意填写界面中的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要调整,请先自行调整再点击
。
(2)纳税人办理涉税文书后,即预约通过,纳税人即可携带纸质资料上门办理停业业务。
预约受理通过后,税务人员还需要在大集中进行最终的审批,办结后客户端的最终状态将会变成批准通过。
(3)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2.6双定户复业
1.2.2.6.1功能描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1.2.2.6.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登记类”---“双定户停业、复业”---“双定户复业”,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打开申请页面并初始化纳税人信息以及办税人、经办人和办税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但是在申请页面打开之前,系统将进行以下校验:
①必须为“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才能办理复业。
②登记状态必须为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才能办理复业。
③若该涉税事项已经提交过但税务人员进行受理或审批,系统将不允许重复提交,将会得到提示:
您提交过同类申请并且还在审批中,不能重复提交。
只有当校验通过,系统才正常打开涉税事项的表单界面。
(3)填写申请表:
进入表单界面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写。
(4)确认申请表:
在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可以通过点击“
”进入凭证预览界面。
(5)查看回执:
在凭证预览界面中,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即可签章并提交。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提示
1.2.2.6.3注意事项
在“待办提醒”的“办理事项状态”中,将显示对应的事项名称以及状态。
纳税人可以到“办理事项状态”查看结果。
详细操作请看“办理事项状态”。
1.2.2.7注销税务登记
1.2.2.7.1功能描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2)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①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②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生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五)对于“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的,如无特别约定,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
(六)系统应当提供下列监控处理规则“监控属性”的配置功能,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配置是否适用于“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
欠缴税金监控、防伪税控资格监控、多缴税款监控、企业所得税清算监控、发票验旧信息监控、税收票证结报信息监控、出口退(免)税认定监控、其他税控装置监控等。
1.2.2.7.2操作步骤
(1)申报入口:
纳税人登陆电子办税服务厅,点击
,进入到涉税事项办理的主界面,选择“登记类”---“注销(税务)”---“注销税务登记”,如图:
(2)选择申报项目:
点击
,系统将打开申请页面并初始化纳税人信息以及办税人、经办人和办税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如图:
(3)填写申请表:
进入表单界面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写。
(4)确认申请表:
在确定填写信息无误后,可以通过点击“
”进入凭证预览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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