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93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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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9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香再来"食品加工厂使用化学物质制作香菇豆干并在A省多个市县进行销售,购买者和受害者难以确定。
甲、乙、丙等50多名食用者向M市中级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因意见不一致,未能协商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之后法院指定由甲和丙作为诉讼代表人。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若50多名起诉者中有6名不同意甲和丙作为诉讼代表人,则这6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B、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登记权利的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遭受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
C、甲和丙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和解、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均须经过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D、如果在法院对该50余人的起诉作出生效判决后,购买过该种豆干但未登记权利的周明向M市中级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审查后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判决适用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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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答案】:
B
【解析】:
①本案属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诉法解释》第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故在有6名不同意甲和丙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直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诉讼代表人。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
2.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
()
A、保全和先予执行
B、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的处理
C、撤销仲裁裁决
D、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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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概念
【答案】:
B
【解析】:
考查裁定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ACD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B项错误。
3.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都是非诉程序
B、都有救济途径
C、都应当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D、都适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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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9章>第1节>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
D
【解析】:
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而且有各自都有特别的救济途径。
A项、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诉解释》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项正确,D项错误。
4.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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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4节>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A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上、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
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本题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故本题中乙公司的主张是反诉,而非反驳。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设题陷阱与躲坑技巧:
本题主要考查反诉与反驳的区分,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被告的反主张是否具有独立性,
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39题,单选)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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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指定管辖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
6.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
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
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40题,单选)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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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2节>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诉解释》第57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所以,AB选项说法错误。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崔丹申请强制执行王雄的财产,法院将王雄的一块蜜蜡列为执行标的。
执行过程中,邓杰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才是该块蜜蜡的所有权人,王雄只是借去观赏而已,但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
经审查,法院认为邓杰的异议成立并裁定中止执行,崔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方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崔丹为原告,邓杰和王雄是共同被告
B、崔丹和王雄为原告,邓杰为被告
C、崔丹为原告,其可以选择以王雄为被告起诉,也可以选择以邓杰为被告起诉
D、崔丹为原告,邓杰为被告,可以将王雄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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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1章>第1节>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答案】:
D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308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本案中王雄坚称自己就是蜜蜡的所有权人,故其反对案外人异议,但未反对申请执行人崔丹,故应当将案外人邓杰列为被告,被执行人王雄为第三人。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8.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
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
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
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47题,单选)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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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3节>上诉案件的调解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
《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或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
就本案而言,二审和解之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
9.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应当以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
B、合同内容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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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
A
【解析】:
考查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A项错误。
10.同村村民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垂钓中心,起名为"哥仨好垂钓中心"并依法登记。
某日,顾客邹某(9岁)在垂钓中心玩耍时被中心的员工小刚不慎用鱼钩划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邹某的父母准备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应当以邹某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原告,以"哥仨好垂钓中心"作为被告
B、应当以邹某作为原告,以"哥仨好垂钓中心"和小刚作为共同被告
C、应当以邹某及其监护人作为原告,以某甲、某乙、某丙和小刚作为被告
D、应当以邹某作为原告,某甲、某乙、某丙作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哥仨好垂钓中心"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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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答案】:
D
【解析】:
①本案为个人合伙纠纷,《民诉法解释》第60条规定: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故应当将某甲、某乙、某丙作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哥仨好垂钓中心"字号。
此外,邹某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依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备独立成为案件当事人的资格,故邹某为本案原告,其监护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正确。
11.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
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老张又编纂了老王作品为抄袭的谣言以泄私愤,让老王的名誉受损。
后王大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老张就侵害老王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是依旧表示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份额,那么就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对于王大提出的名誉权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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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
A
【解析】:
考查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当事人确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因此,A当选。
BC错误。
《民诉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因此,王大作为已故的老王的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是适格的,法院不应当驳回其诉讼,D错误,不应当选。
12.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受理后立即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将公示催告期间定为60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若张某将汇票没有丢失而是不慎损毁,则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可以少于60日
B、若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组成合议庭作出除权判决
C、若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D、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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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9章>第1节>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答案】:
D
【解析】:
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和条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除权判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作出,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法院径行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C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460条的规定,D项正确。
13.关于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乙法院。
乙法院认为本案真正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丙法院,于是将案件移送到丙法院
B、移送管辖移送的只是案件,不包括案件的管辖权
C、管辖权转移的不仅是案件,还包括案件的管辖权
D、管辖权转移只会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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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移送管辖
【答案】:
A
【解析】:
考查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故A项错误。
14.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下列理解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选择了在中国境内解决民事纠纷,就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属于程序法
C、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其属于部门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三大诉讼法均为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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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2节>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答案】:
D
【解析】:
①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在于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对一切主体均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但民事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并非在中国境内解决民事纠纷,就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只有选择在中国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才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属于部门法。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其属于程序法。
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三大诉讼法均涉及司法权力的行使,故全为公法。
因此D选项的说法
15.关于民事案件审判组织及其与审判程序类型的关系,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法院对小额诉讼的判决进行再审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均只能适用合议制
D、中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用合议制,且不得由陪审员参与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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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2节>合议制度
【答案】:
C
【解析】:
①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可以有陪审员参加。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再审案件一律另行组成合议庭。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我国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为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绝对大多数的非讼程序,上述程序适用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故中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制。
但是如果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6.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中国公民方阳,将居住在上海市松江区的澳大利亚外教本杰明诉至松江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万元。
松江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松江区法院无权受理方阳的起诉
B、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C、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阳与本杰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则其有权请求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D、若不服一审判决,方阳的上诉期为15天,本杰明的上诉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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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2章>第3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答案】:
C
【解析】:
①只有重大的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松江区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解释》275条明确规定:
"涉外民事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民诉法解释》第530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
17.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崔跃与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刘旻,在甲市C区的一家咖啡厅签订了一份营业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旻承租位于D区的营业房,租期为两年。
后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崔跃向甲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房租,C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崔跃的起诉。
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哪一是正确的?
A、刘旻有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C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B、若C区法院驳回了刘旻的管辖权异议,刘旻有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
C、若刘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按时参加了庭审,则C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但刘旻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诉
D、若刘旻向C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前崔跃申请撤回起诉,此时C区法院不应准许该撤诉申请,而应当在审查完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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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6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答案】:
B
【解析】: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答辩期间内,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依此,选项C中的情形成立应诉管辖,并且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选项C的说法错误。
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选项D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8.黄某诉党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M区法院受理。
开庭审理前,法院书面告知了黄某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黄某未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后,黄某得知审判长刘某与被告系夫妻,遂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对刘某的回避申请,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黄某可以在得知刘某与被告系夫妻时提出回避申请
C、若刘某被决定回避,则该案的诉讼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若刘某被决定回避,刘某对该回避决定有权申请本院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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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2节>回避制度
【答案】:
B
【解析】:
①《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本案中刘某为审判长,但题干中并未告知其为院长,故对刘某的回避申请通常由院长决定,只有在刘某为院长时,才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由于黄某在开庭后才得知审判长刘某与被告存在夫妻关系,故可以在得知该事由时对审判长
19.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
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
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9章>第2节>送达方式
【答案】:
C
【解析】: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但离婚案件中,不能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因为此时二者已经反目成仇、变成对抗的双方当事人,选项A的说法错误。
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仅限于三种:
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此本案不符合转交送达的适用条件,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均错误。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
20.甲乙二美国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很感兴趣,在学习起诉程序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
A、甲认为居住在甲县的李某可以就本地的水污染事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李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乙认为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C、甲乙认为起诉应当记载可以支持本人主张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也包括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据
D、甲认为当被告下落不明时,属于当事人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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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
C
【解析】:
考查起诉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错误。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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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仲裁 制度 复习题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