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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潮的瑰丽之花
西方社会思潮的瑰丽之花
——略论政治自由主义
11级历史师范二班15110230雷晓凡
摘要:
西方自由主义是宗教改革以后形成一个现代思想传统,实际上也是主导西方现代化社会进程的核心价值观念体系或者说社会意识形态。
本文试图结合部分经典文献资料,对于政治自由主义的发展源流略作梳理,并以此进行拓展和评价。
关键词:
政治自由主义;自由主义;西方社会思潮;
前言:
当代的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打开国门引进的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与之同步汹涌而来的还有不少中国人闻所未闻的社会思潮。
不可否认,三十多年来,西方思想越来越影响着中国的方方面面,其中,被官方抵制和批判的自由主义潜滋暗长,在年轻一代中大有市场。
可惜,许多一知半解的年轻人空号口号而不明实质,一经盘问,就难免顾左右而言他。
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究竟什么是自由主义?
什么是政治自由主义?
其前世今生又是如何?
它和我国先贤们的思想是否有契合之处?
对于我国未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又会否有借鉴的意义?
接下来的篇幅,笔者即根据自己掌握的材料和心得体会略论一番。
囿于笔者浅仄的知识和阅历,一定会有许多偏颇之言,读者贤明,自有公论。
一、政治自由主义的源流和现在
自由主义最早可以追朔至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于国教权威的对抗。
以及英国光荣革命中的辉格党人声称人们拥有选择君王的权力,可以视为宣扬人民主权的先驱。
不过,一般到了启蒙时代这些运动才开始被认定为真的“自由主义”,特别是英国的辉格党人、法国的哲学家、以及迈向自治的北美洲殖民地。
这些运动反对君主专制、重商主义以及其他各种宗教的正统和政教势力。
他们也是第一个将个人权利的观念以法规加以阐述,以及同样重要的以选举的议会制来达成自治。
而自由主义开始产生明确的定义,是在提出了自由的个人能够组成稳定社会的根基的概念后。
这个概念首先由约翰·洛克(1632-1704)提出了2个基本的自由概念。
不过,他并没有将他在信仰自由上的观点延伸至天主教徒。
洛克助长了早期自然权利的观念,将其定义为“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的自然权利观念成为现代人权观念的先驱。
不过对于洛克而言,他认为财产权比参与政府和公众决策的权利更为重要:
他并没有替民主背书,因为他担心给予人民权力将会破坏财产权至高无上的地位。
无论如何,自然权利的观念替后来的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根据。
在欧洲大陆,以法律限制君王权力的原则最早由孟德斯鸠所阐述,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主张“更好的说法是,与自然状态最一致的政府,便是与人民的性情和性格最为吻合,在人民支持下建立的政府”而不仅是以统治的力量来作为政府的状态。
跟随着孟德斯鸠的想法,政治经济学家如让·巴蒂斯特·赛伊(Jean-BaptisteSay)和德斯蒂·德·特拉西(DestuttdeTracy)热烈的阐述市场的“和谐状态”,或许也是因此而产生了自由放任一词。
这也牵涉到了重农主义以及让-雅克·卢梭的政治经济学。
接下来法国的启蒙运动也出现了两名对自由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的人物:
伏尔泰主张法国应该采纳君主立宪制,并废止第二阶级,以及主张人类拥有自然权利的卢梭。
两人都以不同的形式,主张社会有可能抑制一个人的自然权利,但却不能抹灭他的自然状态。
伏尔泰的观念较偏向智慧上的,而卢梭的观念则与本质的自然权利有关,或许类似于德尼·狄德罗的观念。
卢梭也主张一种在自由主义思潮的历史上不断出现的观念,那就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社会契约。
他将此立基于个人的自然状态上,并声称每个人都知道要如何采取对他们最有利的行动。
他声称每个人生下来都是自由的,但教育将能充分的将他限制在那个社会的规范里,这个说法震摇了当时的君主社会。
他宣称国民有着根本意志的民意,主张应该让人民自决,这也违反了当时的政治传统。
他的观念成为了法国大革命中国民大会宣言的重要成分,也影响了美国的思想家如本杰明·富兰克林和托马斯·杰斐逊。
他的观点认为国家的统一是经由人们同意的协定行为产生的,或者是经由“国民的意志”产生的。
这样的统一行为能让国家在不受既有社会秩序(如贵族政治)的捆绑下存在。
替自由主义思潮贡献了相当大一部分作品的主要思想家团体是那些和“苏格兰启蒙运动”有关的人物,包括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以及德国的启蒙运动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
大卫·休谟所贡献的类别和数量都相当多,但最重要的是他于《人性论》(1739-1740)一书里所主张的,人类行为的根本惯例将会战胜那些试图限制和管制他们的事物。
当中的一个例子便是他对重商主义的轻蔑,以及轻蔑累积黄金和银块的行为。
他主张价格与货币的数量有关,而累积黄金和纸币的行为只会导致通货膨胀产生。
虽然亚当·斯密是最知名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并非第一个提出类似概念的人。
更早的法国重农主义便已提出有系统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以及市场能够自我组织的状态。
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50年的著作中支持美国产业的自由。
1718年至1772年在瑞典-芬兰的自由和议会政府则产生了芬兰的国会议员安德斯·屈德纽斯(AndersChydenius),他是最早提出自由贸易和产业不受管制的概念的人之一。
他的概念对北欧国家特别有着长期的影响,但稍后也于别的地区产生巨大的影响。
亚当·斯密在他的学说中,阐述了个人能够建立同时有着经济和道德价值的生命,无须政府进行指引。
而一个国家的公民若能拥有自由采取行动的权利,则那个国家将会变的更为强大。
他主张终结封建制度、以及由国家垄断独占的重商主义管制,提倡“自由放任”的政府。
在他的《道德情操论》(1759年)一书中,他发展了一套以动机为主的理论,试图调解人类私利和无管制的社会秩序。
他主张市场在一些状况下,将能自然的调节自身的问题,并且能产生比当时饱受管制的市场更为有效的状态。
他分配给政府的角色是一些无法交由利益动机托管的工作,例如能使个人免受暴力和诈骗行为终止竞争、贸易和生产的保护。
他对于税赋的观点是,政府只能征收不会伤害到经济的税赋数量,而“每个人缴纳给国家的税赋比率,应该取决于他在国家的保护下所赚取的收入多寡而定。
”他同意大卫·休谟的看法,“资本”才是国家的财富来源—而不是黄金。
伊曼努尔·康德则受到大卫·休谟的实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强烈影响,他对自由主义思潮最大的贡献是在伦理学的领域上,他提出了绝对命令的概念。
谈到二战后的自由主义,在许多西方国家,自由主义处于“保守”政党与“劳工”政党的夹缝中。
举例而言,英国的自由党变成了少数党。
同样的过程在许多其他国家发生,社会民主主义的政党领导了左翼,而拥护商业的保守政党领导了右翼。
在战后的自由主义中,现代自由主义开始占据支配地位。
现代自由主义连结了现代主义和进步主义的概念,主张确保民众拥有足够的经济和教育财产是对抗极权主义威胁的最好方法。
这个时期的自由主义者主张,借由自由制度的启发,将能最大化个人的自由并达成自我实现。
这个时期的自由主义作家包括经济学家约翰·加尔布雷斯、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伦道夫(RalfDahrendorf)。
也是在这个时期,一个坚持政府不该干预经济、否则便是背叛自由原则的流派也产生了,自称为自由意志主义,这个运动以奥地利经济学派的思想为中心。
另一个自由主义内的重要争论,在于身为社会共同体的人们是否有着积极自由、以及是否有权利要求共同体的保护以免于他人错误行为的伤害。
对许多自由主义者而言答案是肯定的:
身为一个国家、地区和政治上的成员,个人有着积极自由,并且有权期待来自这些共同体的利益和保护。
共同体的成员有权利要求他们的共同体对经济制定某些程度的管制,以免经济的增长和下跌操纵于某些个人手中。
而如果个人有参与公职的权利,那他们也有权利要求受教育以及来自社会的保护—亦即免于遭受他人歧视的权利。
其他自由主义者的答案则是否定的:
个人并没有所谓身为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因为这样的权利将会与其他社区成员根本的“消极”权利产生冲突。
在1970年代后,“自由的回摆”(liberalpendulum)开始远离强调政府角色的一边,转而回到强调自由市场和自由放任的原则。
在本质上,许多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自由主义观念又开始恢复了。
这种转变的一部分原因是来自当时对于自由主义形式必胜的信心,但也是源于自由主义哲学的根基,尤其是对国家抱持着怀疑态度的传统—无论是经济上或政治上的角色。
即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也有可能被滥用为限制自由而不是提升自由。
对自由市场的强调随着美国的米尔顿·弗里德曼以及欧洲的奥地利经济学派逐渐提升。
他们主张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干预是相当不稳定的斜坡,任何情况下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干预,而越来越多的干预则更加难以移除。
对现代世界的影响
自由主义对现代世界的影响相当深切。
个人自由、个人尊严、言论自由、信仰宽容、个人财产、普遍人权、政府透明度、限制政府权力、人民主权、国家民族自决、隐私、开明而理性的政策、法规、基本的平等、自由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等都是250年来自由主义的基本概念。
自由民主制是典型的多政党多元政治形式,被全世界许多国家采用。
今天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这些自由主义的概念作为政策的目标,尽管它们常常会在陈述和现实上有着极大差异。
这些概念不只是自由主义的目标,也是社会民主主义、保守主义和基督教民主主义的目标。
回说到政治自由主义,我们首先想到的必然是罗尔斯的大作《政治自由主义》,在下一部分,笔者就结合此作品和作者著书思想进行评述。
二、罗尔斯及其《政治自由主义》
在当代西方哲学舞台上,罗尔斯无疑是一位具有独特思想性格的哲学家。
这位被誉为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哲学领袖和哈佛“自由主义思想铁三角”之一的哲学和伦理学教授,自七十年代伊始发表《正义论》以来就一直充当着哈佛和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的“领衔主演”,被丹尼尔斯称之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今天,已经没有人会怀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巨大影响及其哲学话语的权威性了,从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到所谓“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理论”,几乎都可以感受到罗尔斯的思想渗透和话语力量。
”可“树大招风”,罗尔斯及其《正义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法则。
打从《正义论》问世后,罗尔斯便再也没有安宁过。
罗尔斯受到的批评和挑战是全方位的,有来自新自由主义的内外夹击,也有来自哲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批评,一时间大有四面楚歌的“危机”感。
批评与赞扬似乎同样的多。
但罗尔斯还是罗尔斯。
“在《正义论》出版后的二十三年时间里,他一面静听“八面埋伏”,寻求着理论突围的最佳途径和方式,另一方面,他又像一位老谋深算的拳师,巧妙而精心地构筑着新的理论防线。
”在他看来,全部有关其正义论伦理的有意义的批评,无外乎两点:
其一,在文化多元论和现代民主社会的条件下,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正义论如何获得其普遍有效性?
易言之,作为一种伦理学说的正义论能否成为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基础?
其二,《正义论》用以构筑普遍正义伦理的学理方法是否充分合理?
前者关乎思想立场,后者涉及论理方法。
一九九三年春天,人们终于等到了罗尔斯一份完整的答卷:
《政治自由主义》。
在这部集作者二十余年的反思成果的演讲集中,罗尔斯开篇就坦率承认:
“(在《正义论》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做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
……而且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
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
”社会契约论原本是近代政治哲学家从古罗马自然契约观念中开出的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解释理论,其与道德哲学的关系不是从属性的,而是相互蕴涵的。
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证明需要借助于某种形式的人性假设和道德目的论价值预想,相互间暗含着一种目的—手段式价值蕴涵关系。
另一方面,当近代哲学家意识到现代伦理的社会普遍性要求并力图将之扩展到社会化普遍层面时,社会契约学说又作为一个先定的必要预设而成为社会伦理的理论基础。
但《正义论》因此误将社会契约论当做了道德哲学的一部分。
更重要的是,用正义伦理作为现代民主社会自由理想的价值表达,有着一种秘而不宣的“社会意识形态诉求”,这违背了罗尔斯本人所设定的“最低的最大限度”的理论原则,亦即使其正义论获得最起码程度的最大社会普遍性的原则。
这似乎犯了某种东方传统伦理的通病:
道德的政治化或政治的道德化。
然而在现代社会里,文化价值多元化的事实使得任何道德政治一体化的企图都成为不可接受的,它要求对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做出必要的区分和限制。
至此,罗尔斯似乎已经完成了对政治自由主义的体系建构。
《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第三部分虽然还长篇大论地讨论了所谓民主社会的“制度框架”问题,但实质上却是《正义论》所提出的“(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第一主题”和“自由(权)种种及其优先性”两个主要命题的重新论证。
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首部哲学专著,罗尔斯无疑又做出了开创性的理论贡献。
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
眼前人们感兴趣的是,罗尔斯的这一理论转换是否是他在重重批评的压力下所做出的一种理论让步或退却?
乍一看来,只能做出肯定的回答,将正义理论从一种社会伦理的层面移到政治哲学的层面毕竟是一种明显的价值立场的退让。
对此绝大部分学者深信不移,尤其是伦理学家。
譬如,当代两位美国着名的伦理学家谢夫勒和亨普舍就谈到,罗尔斯对“公平之正义”概念的政治学剥离,使其成了一个纯政治学的概念,这不仅化约了这一概念本身的社会伦理含义,也在根本上削弱了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资源。
“这的确是一个问题。
它涉及到我们对现代社会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理解。
如果站在柏拉图(或许还有中国传统儒学)的立场,罗尔斯的政治学剥离当然是一种理论退却,因为这种意味着政治哲学对道德哲学的排斥和独立。
但如果站在亚里士多德的立场,罗尔斯的这种做法又更像是一种理论回归,因为在亚氏看来,作为探究个人美德问题的伦理学只是作为探究城邦国家事务或共同善的政治学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承认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只是一种传统的社会哲学思考方式,且带有极大的理论与价值的暧昧性,因而既不利于政治学和政治哲学自身的理论发展,也不利于伦理学本身的理论发展;进而,如果我们承认现代社会对各人文社会科学的严格界限要求,以及这种严格界限之于理论和思想的实际操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那么,罗尔斯从正义论社会伦理到正义论政治哲学的转变就很难说是一种理论退却了。
”在某种意义上,笔者倒是觉得,这种理论回归更符合罗尔斯本人一向谨慎追求的“最低的最大限度”之普遍化学理规则。
当然,这中间还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深究的理论问题,诸如社会政治对伦理价值资源的最终吁求是否可以完全省略?
道德与政治的实质性关系是否同时也预制且在多大程度上预制了政治学和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学理关系?
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政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究竟有着怎样的关联?
等等。
也许,这些问题才是我们阅读罗尔斯及其作品所获得的更有思想意义的理论话题。
三、自由主义和我国种种联系和影响
研究自由主义间题不可避免涉及中国自由主义的问题。
这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其一是传统中国思想中是否包含自由主义成分,其二是西方自由主义在近现代中国的传播及其命运。
传统中国思想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否有某种相似或兼容成分?
这是一个为许多人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素来颇有争议的间题。
近代以降,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态度纷呈,观点各异。
就其主要观点而言,至少有两种主张。
一方面,近现代不少启蒙学者在介绍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时,对传统思想曾有过激烈批评,称传统中国政治制度为专制主义,并将这种专制主义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联系在一起。
另一方面近现代以及当代不少学者或出于对理论问题的真正理解与新的解释,或出于文化自豪感,从传统中国思想、特别是儒家与道家传统中挖掘出自由主义成分,甚至直截了当,称中国古代某些学说为“自由主义”。
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文明的强势挑战,儒学失去了传统的主导地位。
不过,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儒学的改进型仍然在思想界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改进型儒学被称为现代新儒学。
作为中国现代三大思潮中的两种思潮,现代新儒学与其竞争对手自由主义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
由于理论资源与问题意识的差异,二者具有针锋相对的一面,多次进行激烈的思想交锋。
但是,它们面临着同样的时代问题,感受着相似的时代脉搏,故而思绪与理路又有重合之处。
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新儒学对自由主义一些思想观点的接受与改造。
可以说,现代新儒学与中国自由主义在自由民主问题上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其差别主要表现在对待中国文化和儒家传统的态度上。
几十年来,现代新儒家在儒家传统与自由主义的张力之间上下求索。
这种长期探索的产物就是:
作为文化保守主义的现代新儒学中出现了一个政治自由主义的传统。
到目前为止,现代新儒学薪火相传80余年,至少传承了四代人,从而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的学派。
本文不可能对新儒家都进行考察,而是通过分析明显具有政治自由主义倾向的三位典型人物思想的方式切入本文论题。
这三位新儒家是张君劢、徐复观和杜维明。
他们都接受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
在另一方面,张君劢与徐复观介于师友之间,杜维明又是徐复观的学生。
除此之外,作为新儒家第三代代表人物的余英时、刘述先以及第四代何信全等人亦均信奉政治自由主义。
根据希尔斯三代可以形成一个传统的观点,我们可以明确地认定现代新儒学中确已形成了一个政治自由主义传统。
谢晓东先生将“新儒学中的政治自由主义简称为儒家自由主义。
”儒家自由主义传统具有重大的意义。
作为文化保守主义的现代新儒学中竟然形成了一个政治自由主义传统,这一事实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一,这个传统是儒家政治哲学现代重构的产物,它是儒家政治哲学的现代形态,从而大大地丰富了儒家政治哲学的理论内涵并且赋予其现代性格。
可以这么说,它是儒家政治哲学创造性转换的较为成功的范例。
第二,“这个传统的形成与延续,丰富了中国语境下自由主义的内容,使得自由主义的两种类型在冲突、竞争中相互影响,相互提高。
中国的自由主义可以分为弘扬传统的儒家自由主义与引进西学的西化自由主义,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异同迭合关系。
”
第三,这个传统对中国马克思主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外来的学说要在一个民族和国家中扎下根来,这就需要本土化。
具体到中国来说,就需要中国化。
儒家自由主义传统是西方自由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它的成功之处和失足所在,都具有一定的启发价值。
当然,新儒学中的政治自由主义传统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但从学理的角度来看还是有着比较重大的价值与意义的,值得人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无论是传统中国思想与自由主义的关系,抑或是西方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的命运,都是令人神往的研究题目,但也由于篇幅限制和种种因素所限,当下我们尚不能进行相当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希望这篇小文章抛砖引玉,能够引起大家的一些思考和兴趣,这样笔者也就感到知足和荣幸了。
参考文献:
(美)约翰·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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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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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以赛亚·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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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殷海光译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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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元康: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出版
陈德顺宋伟冰普春梅:
《进退之间:
罗尔斯政治正义观念的证成与反思》,《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李明李静:
《政治自由主义的自由价值》,西北政法学院
谢晓东:
《论现代新儒学中的政治自由主义传统》,《厦门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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