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第一案超详细案例分析资料包.docx
- 文档编号:25770868
- 上传时间:2023-06-13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2.91KB
众筹第一案超详细案例分析资料包.docx
《众筹第一案超详细案例分析资料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众筹第一案超详细案例分析资料包.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众筹第一案超详细案例分析资料包
1、权威解读“股权众筹第一案”[第一点,客观。
主要案情
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
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署《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诺米多通过“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用于“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项目。
协议签署后,根据人人投平台的规则及双方的约定,作为项目方的诺米多向飞度合作单位“易宝支付”支付17.6万作为项目的前期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展开项目选址、房屋租赁、店面装修等活动,人人投平台随后也按约展开融资活动,最终为该项目从86位投资者处成功融资88万元。
在人人投完成融资后(此时诺米多方处于对“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装修期间),飞度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得知该项目可能存在承租房屋产权不清、违
章扩建等问题,随即对这些问题向所以项目投资人进行了披露,并协助投资人约谈项目方诺米多,最终各方谈判未果,项目解散。
在人人投的干预下,项目资金依据合同连本带利返还投资人。
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向飞度提出解除合同,后者表示认可,但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协商不成,诺米多起诉飞度,飞度方亦提起反诉,后因管辖问题,诺米多方撤诉。
飞度随后诉至海淀法院,诺米多亦提起反诉。
飞度认为诺米多的主要问题是,诺米多向平台提供的经营房屋所有权性质、物业费均等,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利益。
而诺米多反诉飞度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时打款。
在反诉中,诺米多对人人投平台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质疑。
]法律解析
本案的法律解析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
第一个层面是基于本案自身角度,该案件本身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即本诉飞度所称诺米多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反诉诺米多所称飞度不及时交付融资款违约且融资行为违法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
这个层面上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有没有违约,各自需要对对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然而20日的庭审只是对该问题做了初步的审理,目前而言,双方行为都有所不当,最终结果还是有待于法庭的继续审理方能明了。
第二个层面是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本案所揭露的一些股权众筹“内幕”。
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业态,平台的很多经营行为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很多模糊地带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厘清。
人人投股权众筹行为是否面向公众
在这个层面上,本案值得关注的是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人人投的股权众筹行为是否面向了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
这个问题
目前看来是非常尴尬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严禁不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另一方面股权众筹所依托的互联网特性使之很难不具有公开性,实际上,证监会《关
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已经将股权众筹
融资界定为“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现在股
权众筹的相关监管具体规定仍在制定之中,本案的审理很有可能将展现时下司法机关对正在或已经开展的股权众筹活动的处理态度。
其次是股东人数问题。
本案被告(反诉人)诺米多提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合伙人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而在本案中,飞度通过人人投平台,获得了86位投资人的投资,根据合同,这些投资人将与诺米多共同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这显然违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原告(被反诉人)飞度则辨称,投资人数量高于《合伙企业法》问题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以妥善解决,不存在违法问题。
飞度方面的
处理方案是由项目方和一部分投资人成立合伙企业A,项目方作为企业A的普通合伙人,然后由企业A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剩余的投资人成立合伙企业B。
由此,A和B均在50人以内。
这种做法明显有规避法律的嫌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继续关注。
最后是人人投与易宝支付的关系问题。
人人投宣传易宝支付为资金托管方,但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投资人在人人投有账户,同步在易宝支付生成账户,如果要处理资金需要从人人投的账户登录进入,同时同步到易宝支付,但在易宝支付没有单独的账户,可以进行充值等操作,而出资人通过人人投和易宝支付账户能做的是选择拟投资项目自行完成充值,划拨资金给项目方的权限属于人人投。
而易宝支付与人人投的关系并不是非常明晰,易宝支付所谓的托管到底有哪些职责,人人投对资金的流动到底有多大的权力还需要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才能知晓。
众筹优势:
股东对于投资项目的监管
上述法律问题之外,本案实质上也揭示了众筹金融的一个优势一一股东对于投资项目的监管。
以人人投为代表的众筹模式,投资的是身边的企业、商家,股东可以非常方便地介入管理,实现对所投项目的“大众点评”式的监督。
本案中诺米多出现披露信息不实后,有些普通投资人专门去现场做了调查。
本案的第一个证人许某是诺米多公司项目86个投资人之一,今年2月份其投资了1万元参加诺米多项目,4月份了解到该项目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便和另外一些投资人来到现场进行调查。
后来,投资人、诺米多、人人投三方直接就该问题展开协商,诺米多方面面对投资人的质疑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导致失去了投资人方面的信赖。
最终在众筹平台的协助下,项目被解散,包括许某在内的全体投资人及时收回了全部资金,没有遭到损失。
股东对于公司的这种监管在上市公司,尤其是被大股东操控的大公司中是很难出现的。
上市公司一般采取信息披露等措施接受股东及社会公众较为被动的监督。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公众公司与公众进行交流的最基本形式。
通过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把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利润构成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公众传达,公众也可以借此并综合其他因素决定最终是否投资。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而上市公司披露的这些信息应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由于大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比中小股东拥有更多有关公司财务、经营业绩、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他们或为了达到上市,或保持上市资格,或为了取得配股、增发的融资资格,甚至为了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会联合中介机构进行不规范、不充分、不及时披露信息或虚假披露,导致公司股价严重偏离价值,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违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公司随意性强,应该披露的事项不披露,或者披露一些无需披露的情况,或者在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时候才进行披露;有的公司不遵守信息披露时间规定,迟延披露信息,使中小股东获得的信息早己成为“历史”,以配合公司运作的需要;不少上市公司直接虚构财务报表、发布不实信息欺骗公众,或者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市场信心和股市的稳定。
与上市公司相对,股权众筹可以实现股东的积极主动监督:
首先,在股权众筹中一般不会出现操纵公司的控股大股东。
•股权众筹的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从较多数量的股东手中获取单笔较小的融资,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持股数量比较平均,力量较为均衡,不会出现大股东联合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其次,股权众筹的“投资-消费”一体化便于监督。
•在很多股权众筹项目中,项目的投资人也往往是项目产品的消费者,投资人对项目的监督,可以通过消费实现,不仅可以以直观感受经营情况对照项目账目进行监督,而且可以对商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发展规范等,通过亲身体验给出建议。
与上市公司小股东艰难的监督而言,股权众筹投资人的监督直接咼效低成本。
最后,互联网信息技术也为股东监督创造了条件。
•项目融资通过网络发起,项目投资人通过网络募集,相关财务经营情况也可以通过网络分享,甚至还通过智能手机将项目经营情况拍照上传到聊天工具之中,这与坐等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相比更为快速方便。
众筹平台也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模型为股东监督提供便利。
I作者寄语
本案是所谓的“股权众筹第一案”,但笔者相信逐渐成熟起来的众筹行业并不惧怕发生诉讼,司法审查也有助于股权众筹的健康有序发展。
众筹金融包括卓越的投后管理在内的特点与优势将在一次次诉讼中得到检验,众筹重构金融将成
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2、解读
2015年9月15日,互联网金融业界颇为关心的首例众筹融资案一一“人人投”
北京飞度公司起诉北京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认可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了吗?
法院到底如何认定本案中有关合同的效力?
【法院观点】
确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依据是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法律、法规(详
见合同法第52条及司法解释)。
具体论证:
1.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本案投资人均为经实名认证的会员,
且人数未超200人。
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
的规定。
2.互联网金融领域尚未出台专门法规、规章,目前涉及的文件主要是《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也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
3.就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而言,其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前提下开展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金融法视界观点】
总得来看,法院对该案的基本态度是“遵循现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文件,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路,本着尊崇原被告双方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来判定该案”。
这对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值得
肯定。
但是,其中也有诸多问题需进一步分析探讨,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有待商榷。
我们认为此处涉及到对“公开”的认定问题。
法院观点认为,本案投资人均为经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即可认为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但是,据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严打通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作了限制: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
虽然,“人人投”上的投资人可视为预先注册并经人人投网站审核过的特定对象,且本案中,投资人数未超过200人。
但是,若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及《严打通知》,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即使认购人数未超过200人,也属于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只要是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公示,以吸引其他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者之列,这就涉及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附: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众筹类型未予明确,判决中对众筹平台是否公开融资判断模糊
在本案的判例中,并未对本案的交易结构加以明确,此类众筹是否属于《指导意见》中定义的股权众筹融资,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法院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只是将其称为众筹融资交易。
股权回报类众筹模式一般主要为以投资人占有拟投资的创业公司的股权(或份额)
作为回报。
若是非公开股权的融资,那么就是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对象进行非公开的股权融资。
而《指导意见》中将股权众筹定义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股权众筹应是以通过平台的公开方式进行。
而本案中的方式恰恰符合此形式。
但本案中,法院认为,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无论是《证券法》第十条还是《指导意见》中对股权众筹得定义,都可得出股权众筹是公开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需要得到证监会的监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核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而目前,股权众筹融平台并未获得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权的资质。
附: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法院模糊了股权众筹是否属于公开融资的定义,是为以后股权众筹发展留下了空间,对下一步出台具体监管政策、形成评价规则提供了有利借鉴。
3、【解读】股权众筹第一案回顾与梳理
.、八、-
刖言
很多故事猜到了开头,却无法猜到结尾一一对于这句话,诺米多餐饮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恐怕深有体会。
原本希望通过股权众筹模式为新店开业筹集资金的诺米多,最终融资不成,与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对簿公堂,成就了“股权众筹第一案”,有望为股权众筹行业明晰众多规则、带来深远影响一一这恐怕是诺米多万万没想到的结局。
案情回放
据了解,今年1月,诺米多在“人人投”平台上开展金额为88万元的众筹融资,最终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
这本将成为又一起融资成功的案例。
但在诺米多对餐厅进行装修的期间,“人人投”平台及相关投资人得知信息,认为诺米多承租房屋存在违建、租金过高等问题,且认为诺米多未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为避免投资人投资风险过大,“人人投”与诺米多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散了项目,拒绝向诺米多餐饮公司支付众筹款项,并将款项和利息还给了投资人。
此后,“人人投”将诺米多告上法庭,认为诺米多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违反了众筹协议,也违反了与“人人投”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委托费及违约金。
而诺米多在融资失败后,反诉“人人投”认为“人人投”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众筹款项,且“人人投”平台的实际身份应为居间人而非受托人,在居间交易失败的情况下不应当收取任何费用;“人人投”聚集86位投资人的做法,违反
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上限,这种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存疑;双方解除合同后“人人投”应当赔偿诺米多的相应损失。
本案在8月20日并未当庭宣判,而众多业界人士也期待着法院的审理、判决能够给这个规则仍待完善的行业指明方向。
本案焦点
“受托人”和“居间人”大不同
跳出这起案件本身,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可以发现其中的很多问题,与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紧密相连,是整个行业将会面临的共性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在面临诉讼案件时,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身份如何确认。
以本案为例,“人人投”起诉诺米多是以委托合同提起诉讼,而诺米多反诉
“人人投”则是以居间合同提出反诉;海淀法院认为以上述两种案由来准确定性股权众筹交易并不一定周延,所以目前将该案暂定为其他合同纠纷,待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在裁判时再予以确定。
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人之间存续的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决定了股权众筹平台是受托人还是居间人的身份,将影响到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一点便是,如果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是居间人的话,在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如无特殊约定,股权众筹平台无权要求融资人支付报酬。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邓建鹏认为,一般意义上而言,股权众筹平台的身份,应当理解为融资项目的居间人;至于融资项目失败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平台能否获得报酬,邓建鹏表示,关键是要看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收费规则的具体约定,若从一般公平原则角度,作为居间方,未最终完成居间服务则不应当收费。
股权架构“创新”有待考验
本案中提出的另一大焦点问题,便是股权众筹项目如何面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上限的规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人投”表示,股权众筹行业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很多模式和流程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问题,完全可以合法合规地解决。
“人人投”提出了一种股权架构方案来规避这一问题:
可以让融资方和一部分出资人(40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由这个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剩余的46位出资人再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形成合伙企业嵌套的模式。
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认为,这种做法明显有规避法律的嫌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继续关注。
邓建鹏对此也持同样的观点。
他认为,这种方案虽然操作上可行,但如何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之间,来约定实际上为同一家合伙企业股东间的权益,将非常考
验这种“创新”的效果。
“除此以外,另一种方式是股份代持,即其中一些股东代持另一些股东的份额,被代持者成为隐名股东。
但这也可能存在事后出现利益纠纷时,难以保障股东权益能及时获得法律保护的问题。
”邓建鹏说。
邓建鹏指出,法院受理本案,意味着股权众筹从原来的概念、监管层的默许,到实践层面逐渐得到认可。
案件中隐含的关于股权众筹行业共性问题的解决,将考验立法者、司法官员、从业人员的智慧。
局中人访谈
郑林称解除合同合理合法
《投资者报》:
海淀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飞度公司方面要求被告诺米多支付委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三项合计10.77万元。
诺米多则反诉飞度公司恶意违约,要求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诺米多餐饮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该顺利进行的合作为什么会违约?
到底是哪一方违约?
郑林:
项目筹备阶段,诺米多向所有股东及平台发起用款申请,人人投在本项目房屋租金方面进行审查时,发现项目租金偏高,为了验证其已用款的真实性,人人投进行了实地的尽职调查,发现两处问题:
一是承租房屋在租赁合同内体现为平房,但实际承租为1-3层的底层楼房底商。
与租赁合同信息不符,项目方又无法提供房产证等相关信息来进行解释。
二是通过多渠道打听核实,承租房屋租金远远高于街上其他同类商铺租金。
因此,人人投向诺米多提出交涉,经多次协商,项目方均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鉴于项目方在经营中存在隐瞒财务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等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的约定,人人投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发出停止向项目方拨款的指令,同时启动向项目方追偿违约金和已拨付款项的程序。
关于这起纠纷,我想特别指出的是,人人投解除与诺米多的合作关系,是为了维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项目方合法正当的权益,打击不正当、不合法的融资行为。
诺米多指控问题均能有效规避
《投资者报》: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
但本案中的实际融资人数为87人,算上诺米多的自身投资,此项目合伙人数达到88人。
诺米多以此认为飞度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请问,飞度公司如何看待融资人数“违规”?
是否就具体融资人数与诺米多进行沟通?
郑林:
人数超限一直以来都是困扰股权众筹行业的法律问题。
因为合伙企业要求合伙人数量不超过50人,既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指法人。
就诺米多项目来说,可以由符合法定人数的投资人先成立一个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再以这个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其他的投资人及诺米多共同发起再成立一个新的合伙企业,这样可以规避法律上对成立企业人数的限制,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投资者报》:
据了解,诺米多餐饮与飞度公司达成协议后,在第三方支付易宝开立了托管账户,而账户实质仍在飞度公司手中,诺米多认为,这对投资人的资金将形成重大风险,怎么看待这一说法?
郑林:
人人投的“第三方资金托管”不存在诺米多所质疑的风险问题,因为项目融资阶段,投融双方均是自行绑定第三方支付易宝,并且设立独立的支付密码。
项目融资成功后。
双方的投融资款均在各自的第三方支付易宝账户内,状态
为“冻结”,当双方协议签署后,确定合伙关系后,是由全体投资方各投资人独立登陆自己账户,并输入支付密码后,投资款由易宝接受指令后,直接放款至项目方账户。
人人投在中间起到的义务是协助双方协议签署及提醒签署后进行自行放款的义务,无法操纵其资金流向,何谈风险。
建议加大平台合作伙伴的欺诈成本
《投资者报》:
这一争议虽然金额不多,但是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那么,在
当前和未来,飞度公司在合作中将具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其他合作伙伴利益,避
免类似纠纷案件的产生?
郑林: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项目投资方通过我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了解到项目存在一些疑点,最终认为本案被告(项目融资方)涉嫌欺诈一一存在“道德瑕疵”,故此要求解散项目,这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人人投平台不会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在项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融资方的非法权益;最后,我们在联合行业内其他平台建立诚信联盟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自身风险控
制体系,希望通过一系列手段,加大行业内各平台(包括人人投)合作伙伴的欺诈成本,减少欺诈行为发生概率,以体制促诚信,维护诚信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希望能通过这些方式方法避免纠纷发生。
《投资者报》:
人人投有的项目可给到投资者的平均年回报率达到496%有的项目却遭遇“流产”或者店铺开业后倒闭。
请问,贵公司给到的平均年回报率差异竟如此之大?
郑林:
针对有的项目给出的平均年回报率达到496%勺疑问,这在平台上是个别现象,因为在整个分红中,是将年卡整体的收益全部计算在内,那么在核算收益的过程会反映的数值比较大。
此外,人人投核算的平均年回报率,针对项目方已经经营的店面进行数据分析,由于之前的店面已经度过了养店期,相对收益比较平稳,故核算的回报率也比较平稳。
但新店在经营后,都会出现相应的养店过程或摊销的情况,必然核算与之前差距相对而言比较大。
4、“股权众筹第一案”之解读
一、“股权众筹第一案”背景介绍
2016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评选出2015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其中,被称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度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赫然在列。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点评该案所言,“在本案之前,中国的众筹平台一
直承受着是否合法的质疑。
该案判决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时代竖起了一面关键性的旗帜。
”
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及北京一中院二审。
根据该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诺米多公司通过飞度公司旗下的众筹平台“人人投”融资88万元,以开
办快餐厅(合伙企业形式)。
但是,当成功融得88万元后,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
诺米多公司提供的房屋系三层楼房,并且,存在着二、三层违法搭建的可能。
诺米多公司不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这与融资协议中约定的
“房屋为平房”存在较大出入。
据此,飞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440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一 详细 案例 分析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