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考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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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考点分析
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考点分析:
物业管理的概念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掌握)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对物业管理下了定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一)对《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定义的理解
1.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业主对于房屋等建筑物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业主自己进行管理;第二种方式是业主将不同的服务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公司。
第三种方式是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条例》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仅限于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业主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管理自己的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但是,如果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形式来对物业进行管理,则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来进行。
2.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一项交易。
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进行主要通过合同作为纽带完成,交易的双方也即合同的主体。
物业管理作为一项市场行为,也是通过合同才产生的。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服务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3.物业管理的内容是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护
物业管理的内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二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清洁卫生、安全防范、装饰装修等服务。
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特别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也可接受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为其向业主代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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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调整的范围
1.《条例》既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虽然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在物业形态、业主的组成、业主对服务的需求、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确实存在较大差别,但在法律制度方面,两者并无明显不同,无分别立法的必要。
至于两者的差别,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解决。
当然,《条例》在某些问题上对两者也作了区分,有些规定就只适用于住宅物业。
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而对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就没有这一要求(第二十四条);同时《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而对非住宅物业则未作强制性规定。
2.《条例》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
《条例》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既适用于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也适用于乡村的物业管理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乡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将逐渐扩大。
如果《条例》只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活动,那么乡村已经存在和将要出现的物业管理活动将无法可依。
这显然不利于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也不利于发挥物业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
1.房地产物质形态的演变导致了物业财产状况的演变
房地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资料,无论生活或是生产经营,都不能与之分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资源配置的需要,几千年来单一产权式的房地产形态,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特别是近代建筑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节约社会物质资源和改善人类生活条件,不断创造出丰富的建筑形式。
目前,设备设施齐全的组团建筑、住宅小区,已经成为现代房地产的主流形态。
物质状态的变化必然导致产权所有关系的变化。
房地产权属已经由独立的产权主体向共有的产权主体转化。
目前,除少数情况外,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地,基本已被多个产权人区分所有,其中的每个产权人仅享有部分产权并承担专有部分的管理修缮义务,全体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承担着维护责任。
因此,传统的房屋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房地产物质形态和权属状况的改变。
2.多元化的物业权属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形式与之相适应
在以共有财产形式存在的物业中,由于物业全体共有人对物业共同享有权利并共同承担义务,因此单个业主对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无权单方面作出决定,同时单个业主也没有义务全额承担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的义务。
至此,几千年来由业主自管自修房屋的管理方式,在当前的物业形态和房屋产权形式下已经无法延续。
在共有产权状态下,任何业主的任何一项关系全体业主权益的决定,都必须取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
解决共有房屋维修养护等各方面事宜的方式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业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各自意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共同决定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然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业主的共同契约,为业主提供管理与服务。
3.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业主管理房产的方式,由自管自修转向委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这种物业管理方式的转化,必须通过市场原则来实现,也就是由业主通过市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然后各自享有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业主作为物业的主人,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保护。
二是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哪些服务,服务标准是什么,业主如何承担服务费用,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相互之间所承担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非市场性的房屋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
有些非住宅建筑,产权情况比较简单,业主自身管理的情况很多。
其中一些机构管理本单位房屋也采用物业管理形式运作,甚至有的管房机构或部门以物业管理企业名义注册了公司,但是管房机构或部门并没有按照企业经营规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上级单位支配和调动,与上级单位没有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种房屋管理方式仍然保留着行政管房的本质特征,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是一种市场关系,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畴。
《条例》将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就是将物业管理与传统意义的行政管房模式区分开,强调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关系、市场活动,必须遵守市场规则。
二、物业管理的特征(熟悉)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与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性管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后与之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
按照社会产业部门划分的标准,物业管理属于第三产业。
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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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化
物业管理的社会化,指的是摆脱了过去那种自建自管的分散管理体制,由多个产权单位、产权人通过业主大会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社会化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物业的所有权人要到社会上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二是物业管理企业要到社会上去寻找可以代管的物业。
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物业的经营管理权相互分离,是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前提,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专业分工,则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条件。
例题:
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必要前提是(B)
A.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专业分工
B.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物业的经营管理权相互分离
C.物业的所有权人在社会上选聘好物业管理企业
D.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上找到可以代管的物业
(二)专业化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指的是由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的签订,按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志和要求去实施专业化管理。
这就要求:
有专业的人员配备;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门的管理工具设备;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与工作程序;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实施专业化的管理。
物业管理专业化是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必然结果。
因此,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
例题:
关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下列说法不正确是(C )
A.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的签订,按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志和要求去实施专业化管理
B.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有专门的管理工具设备
C.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但物业管理管理人员不必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
D.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实施专业化的管理
(三)市场化
市场化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所提供的商品是劳务,方式是等价有偿,业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来具体实施。
物业管理企业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并运作,具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劳务和服务,业主和使用人购买并消费这种服务。
在这样一种新的机制下逐步形成有活力的物业管理竞争市场,业主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靠自己良好的经营和服务才能进入和占领这个市场。
这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商品经营的方式所实现的商业行为就是市场化。
双向选择和等价有偿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集中体现。
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考点分析:
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
(一)物业管理的起源与发展
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
一位名叫奥克维娅•希尔的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房屋制定了一套房屋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起源。
引导并要求租户严格遵守。
随后英国成立了非盈利性行业组织——皇家特许屋宇经理学会。
20世纪初,美国也成立了第一个行业协会——芝加哥建筑管理人协会。
行业自治组织的成立,既标志着物业管理行业的成熟,又有力地推动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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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挂牌成立。
该公司隶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建立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
我国第一家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在物业管理的产生。
(三)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
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物业管理进行制度规范。
建设部在认真总结深圳和广州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由此,确立了物业管理新体制,为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1999年,建设部在深圳召开了全国第三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推广深圳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经验。
200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对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建设部建立全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力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建设,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作。
2003年6月,《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物业服务企业总数已超过3万家,从业人员突破300万。
2.我国改革开放前城镇住房制度的主要特征
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主要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
二是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
三是住房消费采取福利低租金和国家包修包养制度。
3.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更应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一)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促进经济增长
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我们所认识到的居民住房消费,仅仅是居民购买住房这一个方面的消费。
实际上,居住消费本身包含众多的消费环节,可归纳为四类基本消费支出:
一是购房消费支出;二是家庭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消费支出;三是使用过程中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长期消费支出;四是房屋大、中修及设施设备改造以及物业管理消费支出。
后三类消费支出要大大超过购房支出。
物业管理不但有利于刺激居民购房积极性,其本身也对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
2002年,北京物业管理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70亿元,上海78.5亿元,深圳50亿元,分别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23%、1.45%和2.2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将会越来越多。
(二)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跨过800美元之后,住房面积将持续增长、居住质量将快速提高。
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m2、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之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是住房面积提高和居住质量改善阶段。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6m2,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基本解决,居民住房需求进入面积增加与质量提高并重、从单纯的生存型需求向舒适型需求转变的新阶段。
提高居住质量,既要靠住宅建设的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也要有良好的物业管理,提供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绿化、保洁等专业性服务,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增加就业
物业管理就业容量大,对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物业管理吸纳的劳动力中大部分来自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及部队复转军人等,对于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就业矛盾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维护社区稳定
维护社会安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业管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维护社区环境和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规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资源,可以推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既有利于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也有利于促进社区安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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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物业管理有利于推动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消费阶段的管理环节,对房地产保值、增值有着重大影响。
房地产消费是一个漫长的时期,这一时期中,不仅房地产价值与物业维修养护好坏有直接关联,而且房地产市场价格也随着物业品牌的优劣而随时升降。
良好的物业管理可以提升房地产的价值,低劣的物业管理或没有物业管理,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房地产的保值、增值。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后继延伸,对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品牌效应,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良性循环,提高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专业化和现代化,都有着重要意义。
2011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考点分析: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来@源_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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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共同组成的,下面主要对全国性的法规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在认真总结一些地区物业管理基本做法与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3月23日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确立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指明了我国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见本章第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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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管理服务考评标准
1.《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为贯彻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动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进程,建设部于1995年印发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2.《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为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物业管理水平,1997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针对大厦物业管理的情况和特点,规定了管理标准和考评内容,从此使大厦的物业管理也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2.《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2000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修订。
通知附件分别编制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示范大厦、示范工业区三个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针对物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管理质量,1996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与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实施办法。
第二,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规范。
。
第三,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也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岗位必备知识,二是岗位必备能力,三是培训教学计划。
(四)《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1996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五)《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财政部1998年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从代管基金、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方面具体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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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1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注: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9年建设部印发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企业资质评定,然后才能依法运营。
注:
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发布,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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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2002年3月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二、《条例》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
(九)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
注: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第三章将详细论述物业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这里仅就《条例》颁布后,制定的全国性政策法规作列举式介绍:
(1)2003年6月,建设部发布《业主大会规程》;注:
2010年1月1日废止
(2)2003年9月,建设部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3)200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2004年1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5)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注:
2007年11月26日
进行修改。
(6)200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7)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8)2005年11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9)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
(10)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印发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1)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3)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3年《业主大会规程》同时废止。
3. 政府在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的特殊地位xuehuiedu.com
我国的物业管理之所以在短时间得以迅猛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和引导。
在我国短暂的物业管理发展史中,政府之所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我国当前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由福利制的房屋管理模式转变为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需要政府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物业管理是我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水平,而城市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城市管理职能角度考虑,政府必须对物业管理进行适度干预;
三、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物业管理是广大百姓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政府从全局的高度进行必要的监管。
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推动我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石,对我国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中规范了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确定了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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