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收相关法律 涉税犯罪一览表 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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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涉税犯罪一览表学习笔记
涉税犯罪一览表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罪名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处罚
逃税罪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必须是出于故意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罪
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包括: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提示:
(1)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人员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抗拒手段,而没有数额和比例的规定。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1)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3)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表现为故意
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一个行为即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提示:
在对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
罪名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处罚
逃避追缴欠税罪
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欠缴税款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欠税事实的存在;
(2)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3)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灾缴税款数额必须在一万元以上。
主体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必须是出于故意
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
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报关离境;(3)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必须是出于故意
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5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1: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解释2: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避缴纳税款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3.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罪名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提示:
虚开的含义有二:
(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
(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
包括:
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
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表现为故意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盗窃罪处罚。
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1.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处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提示:
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真发票,否则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填好的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观方面表现:
(1)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者出售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罪名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提示:
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自己使用的真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罪名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处罚
虚开发票罪
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税犯罪一览表
(二)(渎职罪)
(1)
罪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客体
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工商、税务、监察等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承担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故意区分罪与非罪
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故意。
如果不移交刑事案件这一现象背后没有徇私情、私利,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构成本罪。
(2)以不移交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区分罪与非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定要件,即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否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判定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2.注意区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在于:
①犯罪主体不同。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对犯罪行为没有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
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③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提示:
两罪的共同点在于:
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且为徇私情私利;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而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后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发生在一切行政执法过程中,而放纵走私罪则发生在海关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则发生在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之中,即后两个罪都是发生在特定的领域之中。
③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已经介入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而放纵走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
提示:
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之处在于:
犯罪主体都是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出于徇私动机;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不严格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有关责任。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而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这两个罪,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和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即应从一重罪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税犯罪一览表
(二)(渎职罪)
(2)
罪名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客体
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主体
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主观上是故意
认定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2.划清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标志。
税务人员在税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应追究玩忽职守罪。
3.划清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主体是否是税务人员是区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标志。
非税务人员超越职权,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应该追究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4.划清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客观上,税务人员发售的发票造成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则应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按逃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共犯论处。
6.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税犯罪一览表
(二)(渎职罪)(3)
罪名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客体
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立案标准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主体
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税务工作人员事先与逃避缴纳税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人通谋,则应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要件之一。
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这些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提示:
如果查明行为人与其他犯罪分子有欺骗的共同故意,在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帮助骗取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可构成诈骗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比,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税收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
(2)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则往往表现为作为。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而实施本罪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税犯罪一览表
(二)(渎职罪)(4)
罪名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客体
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立案标准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徇私舞弊。
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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