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经营性资产审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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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经营性资产审计指引
中国科学院经营性资产审计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实施院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审计,规范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依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经营性资产是指院属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直接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院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院属事业单位开展的经营性资产审计活动。
第二章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审计应实现以下审计目标:
(一)确认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确认经营性资产是否真实、完整、安全可靠;
(三)确认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是否真实、合理、完整;
(四)确认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五)确认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经营性资产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
指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及其形成的权益。
(二)对外出租出借资产。
包括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三)其他经营性资产。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以下内容,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经营性资产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一)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被审计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类型、规模和特征;
(三)被审计单位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四)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性资产运营的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的制订及其实施情况,有关经营性资产的重要决策及其落实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及其形成的相关报告、凭证和记录;
(六)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及其执行情况;
(七)有关经营性资产的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涉及经营性资产的重大诉讼和或有事项等;
(八)其他需了解的内容。
第八条对外投资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清单。
清单应列明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占股比例、股权变动、期末净资产、年度净利润、存续状态等基本信息;
2、各项对外投资的项目建议书、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文件;
3、被审计单位关于对外投资的会议纪要、对外投资谈判记录、法律意见书以及审核批准文件;
4、对外投资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移交清单、对外投资权属证明及其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的验资报告;
5、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6、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台账、相关记录、会计凭证和账簿;
7、被审计单位委派到被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履职报告;
8、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涉及公司股本变动、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及其执行文件等;
9、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申请、审核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公开挂牌交易资料、股权交易协议、股权变更资料、清算处理报告、损失核销报告及相应的批复文件等;
10、其他与对外投资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内容和程序
1、对外投资决策的审查
检查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文件等资料,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投资项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被审计单位事业发展规划。
检查有关对外投资的办公会议纪要、审核批准文件等,确定对外投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完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是否有评估论证过程,是否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需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履行报批程序并取得批复文件。
2、对外投资执行的审查
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被投资方及各有关投资方之间的书面谈判记录,判断谈判程序是否恰当、谈判内容是否公平,据此确定的投资实施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与前期决策文件一致。
检查对外投资合同是否与投资谈判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和人员会签和审批,是否征询了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参与被投资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检查章程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是否合理,是否与投资合同等文件内容一致。
检查被审计单位出资的金额、方式、时间等是否按投资合同或协议执行。
以货币资金出资的,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以非货币资金出资的,检查相关出资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与被投资公司办理了资产转移交付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投资权益证书文件等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与出资文件和财务账簿记录一致,产权界定是否清晰。
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及相关文件,确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行为。
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确定其是否建立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对外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是否明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是否完整并妥善保管,投资的决策、执行、记录岗位是否严格分离,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对外投资日常管理的审查
询问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对外投资业务,相关管理程序、方法和措施是否明确。
询问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投资协议及章程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其履职情况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建立委派人员的适时报告、业绩考评、轮岗等管理制度。
询问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收集被投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是否定期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查看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以对外投资股权进行担保的行为。
检查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决议、股本增减变动决议等文件,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股权增减变动和投资收益的取得是否符合投资协议、章程的规定,是否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否及时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4、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查
询问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对外投资处置的授权审批程序,确定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需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履行报批手续并取得批复文件。
检查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申请、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审核批准文件以及被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判断对外投资处置的决策是否恰当。
被投资公司进行清算处理的,检查相关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审计报告、被投资公司工商、税务及银行账户注销资料等,确定清算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清算资产、负债是否得到合理的处置,被投资公司的注销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其他遗留事项。
被投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出售的,检查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公开挂牌交易文件、股权交易协议、股权变更登记等资料,确定股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转让价款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股权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股权处置形成损失的,检查相关的清算文件、法律文书、以及损失核销审批文件等,确认损失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损失核销手续是否齐全。
5、对外投资会计处理的审查
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台账和对外投资管理档案,并与会计账簿核对,确定与对外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是否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记录;
检查被审计单位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登记管理情况、与其他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等,确定是否存在未予以会计记录的对外投资事项;
检查被投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投资收益是否按时足额收取。
检查对外投资处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第九条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审计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1、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清单及相应权属证明资料。
清单应列明出租出借资产名称、金额、租借单位、租借时间、租借费用等基本信息;
2、与出租出借资产相关的计划、方案、申请、会议纪要以及审核批准文件,需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取得批复文件;
3、关于出租出借资产的谈判记录;
4、出租出借资产合同、保证合同、展期合同等;
5、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台账;
6、出租出借资产的移交清单、盘点记录;
7、与出租出借资产相关的票据、对账单、催款记录等;
8、与出租出借资产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簿;
9、其他与出租出借资产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内容和程序
1、出租出借资产决策的审查
检查年度出租出借业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出租出借资产是否属单位闲置不用资产,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事项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对重要的出租出借事项,应检查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其是否经集体讨论决定。
2、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的审查
将出租出借资产合同与单位出租出借业务计划、出租出借资产申请及审核批准文件等进行核对,确定相应资产的范围、数量、期间、用途、价格、维护保养以及租金、押金、使用费等事项是否一致,定价及其结算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参考了权威部门公开发布的指导价格。
对于出租出借重要资产的,还应检查其书面谈判记录等资料,确定合同内容是否与谈判记录相符。
检查出租出借资产合同是否按规定经被审计单位资产、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合同是否统一按序编号并存档管理。
合同变更或提前终止的,应检查相应的申请及审批资料,确定变更或终止是否合理,是否按合同约定办理,需要延期的合同是否按规定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3、出租出借资产移交和收回的审查
将出租出借资产合同与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移交清单核对,确定出租出借资产的移交和收回是否在资产管理台账上及时登记,资产名称、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对到期应收回的资产,检查资产移交清单、资产验收单、资产管理台账、会计记录等资料,实地查看资产实物,确定相关资产是否及时收回并保管完好。
若存在逾期未收回相应资产的,应查明原因,根据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相关措施,判断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4、出租出借资产收益的审查
了解出租出借资产收益的管理收取程序,将资产管理台账、收益收取记录、票据和会计记录核对,确定相关收入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收入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
根据出租出借资产合同测算租金或资产使用费的收入金额,并与单位财务账簿核对,如存在明显差异,应查明差异原因。
实地盘点房屋、设备等资产实物,并与被审计单位资产清单核对,确定是否存在已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尚未在资产管理台账中予以登记、相应的资产收益未及时收取并入账的现象。
第十条其他经营性资产的审计内容和程序,应根据其管理的特点和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审计评价
第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审计评价应结合经营性资产的审计目标,在实施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
(一)真实性评价。
如经营性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并正常运营,资产的权属关系是否清晰,相关经济事项是否真实,有无遗漏的经营性资产等。
(二)合法性评价。
如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经营性资产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资产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效益性评价。
如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收益水平如何,有无重大资产损失风险。
以资产对外投资的,可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投资收益率以及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根据对外资产的投资回报水平和被投资公司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进行效益评价;出租出借资产的,可以资产收益的纵向比较或市场同类资产收益的横向比较为基础进行效益评价。
(四)内部控制评价。
如经营性资产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日常管理是否规范有序,授权审批程序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关键业务环节和风险点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相应的记录和凭证是否完整并妥善保管,是否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考核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指南由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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