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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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书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篇一: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
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
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
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业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职业伤害风险用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证金。
案例二:
【案情经过】
2011年4月17日,被告张某雇请原告刘某为其农田进行施肥。
当天,原告刘某施肥作业结束后在被告张某家中吃晚饭,刘某在晚餐过程中饮用过米酒。
晚饭后,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后刘某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刘某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刘某在医院治疗期间,
被告张某在支付医药费50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后刘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被告张某则坚持刘某的伤情系因刘某神志不清将脚伸进车轮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赔结果】
雇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雇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899元,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依据】
职业伤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商行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主责任保险基本责任:
(1)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长期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险期限内,在雇用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雇佣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因患有与工作或所从事与职业有关的、为政府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而致受雇员工的职业病致死致残责任,一般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3)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雇员的医疗费用,该项责任以雇员遭受工伤或职业病为前提。
(4)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抗辩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雇员支付的诉讼费用。
但该项费用必须是用于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或诉讼案件,切实合理的诉诸法律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存在问题与对策
【篇二:
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条款解释
一、条款开发思路
为规范现行的,尤其是各地统保招标过程中使用的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
专业、规范、合理、严谨?
的条款开发思路,开发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该产品是2004版的升级产品,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停止2004版产品新单录入功能。
雇主责任保险是发展最为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之一。
为推动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条款采用了定额赔偿方式,与工伤保险补偿互不冲突,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购买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提高劳动者死亡、残疾后的工伤福利待遇。
条款采用国内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每人限额承保方式,即按照每人责任限额计收保险费,并坚持实名承保的规范要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保险合同构成
从简洁性、普适性的原则出发,避免保险合同构成要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冲突,条款的保险合同构成采用了相对简单的表述,仅包括:
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具体条款表述: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
为增强条款适用的广泛性,条款的被保险人约定采用了最为通用的表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被保险人,未做行业类别的限制。
具体条款表述: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表述方式
保险责任部分采用?
概括+列明?
的表述方式:
(1)?
概括?
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出台以前常见的保险责任表述方式,明确?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
,以提高商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灵活性,且不局限于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范围,避免了《工伤保险条例》未来修订导致的条款责任不匹配问题。
(2)?
列明?
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使得保险责任表述更为清晰、丰富,便于客户理解,满足了推广环节的要求。
2.关于?
职业病?
考虑到职业病与意外事故导致的雇员伤害差异非常大,而且职业病风险突出的行业较为集中,未来存在职业病索赔大面积发
生的可能性,条款将职业病责任从主险中剥离,通过附加险提供。
3.关于?
突发疾病?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六)项约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七)项表述为:
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中对?
突发疾病?
也作了解释,认为?
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
因此,因突发疾病导致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保险责任,相关的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
除此以外的疾病(包括职业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具体条款表述: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表述采用责任保险条款常规的表述,相关费用均为与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
具体条款表述: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
仅对条款中涉及的主要除外责任进行简要说明:
1.原因除外
(1)第五条第
(一)项?
重大过失行为?
针对?
重大过失行为?
的除外表述,理赔部建议列明构成?
重大过失行为?
的情形。
考虑到虽然?
重大过失行为?
的学理定义操作性不强,在条款中也很难列明构成?
重大过失行为?
的所有情形,但是保留?
重大过失行为?
除外,符合责任保险的表述习惯,也为实践中留下了极端情况下争取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空间,本条除外表述并不要求理赔部频繁适用主张拒赔。
(2)第五条第(五)项?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巨大,为规避地震风险给保险行业带来重大冲击,进一步控制经营风险,条款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风险进行了除外。
(3)第五条第(八)项?
无有效驾驶证和资格证?
为督促用人单位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资格证使用特种设备造成的雇员自身伤亡进行了除外。
具体条款表述: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篇三: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人:
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
被保险人:
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
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定义
1.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
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2.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
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
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但因委
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
合同所称雇员。
第四条生效
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
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
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本
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
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
任,保险人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
付:
(1)死亡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
(3)误工费用;
(4)医疗费用。
2.经保险人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
公司负责在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约定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人。
3.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
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六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
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由于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
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
死亡;
(4)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
或死亡;
(5)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
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6)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7)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员工雇员的责任;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
险人员工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9)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
药费用;
(11)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2)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
属抚恤金、抚养费;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
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雇用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13)超出之外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
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1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保险期间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零时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八条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
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保险到期
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
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
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
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
明书、保险人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
及保险人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保险人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本公司应当在_________(时间)
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十条赔偿
1.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本公司根据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
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2)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
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
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额度限额所得
金额。
2.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如下:
伤残等级为一级,赔偿比例为100%;
伤残等级为二级,赔偿比例为80%;
伤残等级为三级,赔偿比例为70%;
伤残等级为四级,赔偿比例为60%;
伤残等级为五级,赔偿比例为50%;
伤残等级为六级,赔偿比例为40%;
伤残等级为七级,赔偿比例为30%;
伤残等级为八级,赔偿比例为20%;
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比例为10%;
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比例为5%。
3.伤残项目为两项以上者,按如下规定:
(1)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
伤残等级;
(2)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晋升一级为伤残等级;
(3)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
高级别晋升一级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4)但无论如何,最高级别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4.误工费用
(1)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c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
(持续_________天以上不包括_________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
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_________,最长赔付天数为_________天,
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2)如在赔付本条第3款项下误工费用补助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
定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一至十级伤残,索赔人被保
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按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a(或b)
确定赔付本条第
(1)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
(2)款项下伤残补助赔偿金额的,
在计算a(或b)的赔付金额时,需扣除本公司已赔偿的工伤第3款项下赔偿金
额。
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索赔人已经a或b申请领取本条第
(一)
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
(二)款项下伤残补助赔偿金付额,则不能再按照c申
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5.医疗费用
保险人本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
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_________元/每人)、医药费。
本公司不承担
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
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本公司支
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员工雇员所
给付的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本
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
金。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按永久丧失全部
(或部分)工作能力a(或b)确定赔付死亡赔偿金补助的,如果本公司已赔付
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工伤伤残赔偿金额。
3.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
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本公司按本
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
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九条项下所
规定的赔偿款项:
1.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2.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
的赔偿金,本公司负责赔偿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本
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
的赔偿金,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3)无论如何,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存在第三方责任时本保险单计算的
各项赔偿金均不超过在没有第三方责任时本保险单计算的各项赔偿金。
第十四条变更
1.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
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
2.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_________日内通知保险人本公司
办理批改手续。
3.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本公司批改保险
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解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
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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