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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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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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协议书
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协议书
编号:
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_________信用卡、_________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_________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_________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_________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
注册_________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
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
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
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_________反映和投诉。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第三篇:
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为保证网上银行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广东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网上个人银行用户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网上个人银行:
指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可查询本人在甲方开立账户的各种信息,通过传递电子付款指令办理转账付款业务及其它业务。
电子付款指令:
指乙方合法登录甲方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向甲方发出的符合要求的转账指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申办网上“个人银行”业务,必须按实名制的要求在甲方开立有储蓄账户或信用卡个人账户。
第三条
第一款乙方可在网上填写“甲方网上银行用户申请表”,经甲方审核为账户所有人后,可登录甲方网上银行。
乙方可对本人身份证号下所有储蓄账号和信用卡的有关资料进行查询或互转。
如需将资金转到他人账户,必须由本人持转出账户所对应的银行存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账户所在市、县甲方任一网点真实完整地填写《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银行审核确认后,即可开通网上对外转账业务。
以后如要增加新的对外支付账户,必须再次到银行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款乙方保证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如因资料的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申请的根证书、登录名、登录密码、对外转账密码是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承诺由自己妥善保管,并保证无论乙方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须对该乙方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
第五条甲方以乙方发出的电子付款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根据乙方电子付款指令生成的“甲方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为甲方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乙方签署姓名。
第六条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网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电子付款指令转账付款业务有关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标准收取,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第一款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甲方为乙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甲方批复受理其电子付款指令为准。
第二款在本条中,有关时间的定义是:
工作日是指甲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外营业的时间段;
节假日提交的跨行转账指令将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工作日16:
30分后至次一工作日8:
30分之间提交跨行转账指令将在次一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第九条
第一款乙方电子支付指令因以下情况而不被执行,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无法执行;
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获扣划;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二款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款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申请甲方网上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第四篇:
成都农商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成都农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构成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使用网上银行的个人客户之间的合同,个人客户向银行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并获得银行同意时,本协议即自动成立并生效。
一、定义
1、网银:
指银行运营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别系统,客户通过互联网与其连接,可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
2、数字证书:
指银行或特定的认证机构为客户制作颁发的、用于网银识别客户身份的工具,适用于银行指定的客户类别或服务类别。
3、客户指令:
指客户以数据电文形式向网银发出的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要求银行提供或取消约定的网银服务的具体要约、承诺、请求或确认。
4、网银密码:
指网银为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处理客户指令或者办理有关事项而要求客户提供的代码或口令。
5、网上账户:
指经客户提出申请且经银行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本协议下使用网银服务的账户。
网上账户仍可在银行各营业柜台办理业务,其账户原有性质不变。
6、对外转账:
指客户在天府卡借记活期账户足额,直接向银行网银发出支付指令,实现向其他账户的资金划转。
7、网上支付:
指客户在天府卡借记活期账户足额,通过第三方基础交易平台间接向银行网银发出支付指令,实现定向支付给基础交易对手的与基础交易金额匹配的资金划转。
8、基础交易:
指客户划转资金的原因,例如客户使用网上支付功能是由于网上购物的基础交易。
客户使用对外转帐和网上支付,银行均不审查基础交易,但在使用网上支付时,银行提供与基础交易关联的查询便利。
二、网银业务
1、客户办理网银业务,应遵守《成都农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客户通过银行网站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可享受的服务包括:
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查询、信用卡查询等服务。
客户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的服务包括:
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理财、信用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2、网银服务仅提供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客户确保本人符合此条件,且对授权他人使用银行本协议下服务承担责任。
3、对于网银各项已有或新增服务功能,银行有权自主决定随时主动提供或经客户向银行申请批准后予以提供。
4、客户有权指定已有银行账户作为办理网银服务的网上账户,其开通、中止或终止,可通过网银或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
5、客户保证按照银行要求正确填写指定网上账户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于客户信息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6、客户知悉并同意,客户使用银行网银服务功能时,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依据为网银密码,或网银密码+数字证书。
7、客户知悉使用网银服务,存在网银密码和/或数字证书保管不善,被他人
盗用的风险。
8、客户保证不将数字证书存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
9、客户有权使用银行网银查询网上账户一年内的交易记录。
10、对产生网银服务差错的原因,可归咎于证书认证机构的,由客户与认证机构按《cfca预植证书服务协议》解决,银行应协助双方沟通。
11、客户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银行无法确保网银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银行出于网银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运行网银时,应提前三日通过网站公告,由于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的网银停运,银行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日内通过网站公告。
12、客户对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拨打银行服务电话4006028666或028-962711,或登录银行网站咨询、投诉。
三、凭证和签章
1、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网银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电子数据是客户使用网银服务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2、客户在网银使用网银密码,或网银密码+数字证书,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客户签章行为,经网银验证通过后即构成客户可靠的电子签名。
四、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及相关的处理方式
1、网银与客户之间经互联网传输的数据电文,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如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银行有权不认可数据信息或不执行客户指令:
银行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真实性;
银行执行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客户发出的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银行要求;
网上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
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情况。
3、客户指令一经发出,不得要求撤销,但银行允许客户撤销的情况除外。
五、保密与知识产权
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客户个人信息和所发生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但是依法应向有权机关披露的情形,或银行为完善网银,必须向相关外包商服务商提供的除外。
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网银客户端运行程序的全部权利属于银行,上述软件的存储载体以及有关数据、资料为银行所有且为银行的商业秘密。
客户承诺尊重及保护银行的上述权利和商业秘密,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也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
本协议终止时,客户应将其持有的由银行提供的所有有关软件、信息、数据及资料等交还给银行。
六、其他权利和责任
1、银行应及时正确处理客户指令。
2、在接到客户的数字证书及/或密码的书面挂失申请后银行应立即办妥挂失手续,以防止客户损失的扩大;但在上述挂失手续办妥之前银行已接收的指令所
形成的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须在领取密码及数字证书之后、首次使用网银办理业务之前更改银行默认提供的密码并设置相关密码,以保护客户网上账户和相关信息、财产的安全,客户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
客户应十分谨慎地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告知或泄露给任何单位或个人,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应向客户询问其电子证书和密码,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该将其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
数字证书和/或密码遗失、泄露或被盗的,客户应立即向银行书面申请挂失,并申请新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
非因银行过错导致客户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被第三人盗用或利用引起客户发生损失的,对于银行在接到客户书面挂失并且办妥网银挂失手续之前执行了其他人发出的指令的结果,客户无权提出异议或提起任何赔偿要求。
4、对于银行或网银发布的网银操作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客户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通过网银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银行的管理工作。
5、对于客户通过网银在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客户应按有关金融规章和银行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客户在此授权银行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
客户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网银的服务费用按银行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表执行,银行调整费率表时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执行,该等调整对调整前已完成的业务不具有溯及力。
七、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客户使用网银时,如非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可在客户处理时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银行/网银对于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客户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网银错误而已造成的客户直接财产损失银行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1、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银行进行网银系统升级、服务变更或修改本协议时,应通过网银系统公告、网银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
若客户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在银行进行上述变更的网银公告发布后或收到网银通知后继续使用网银或者客户通过网银系统确认同意,均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并受其约束。
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本协议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外,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通知对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送达对方并由银行尽快依据该通知办理网银服务终止手续后自动终止。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
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协议生效的时间及条件
1、本协议经客户书面确认同意或在网银系统中确认同意并经银行/网银认可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而被终止,否则本协议持续有效。
若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双方已签订网银服务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取代该协议。
2、在客户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银行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客户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客户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
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客户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
第五篇:
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
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
甲方: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银行结算账号:
□□□□□□□□□□□□□□□□□□□
交易市场名称:
交易保证金账号:
□□□□□□□货款结算账号:
□□□□□□□
联系电话/手机:
地址: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银商通业务服务。
第二条本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通本服务时,若甲方为个
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
甲方须对所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应同时与其开户市场签署业务服务协议,并遵守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甲方开通本业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资金账户;
将资金从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
变更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但乙方与甲方开户的市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资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六条甲方转账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以甲方开户的市场规定为准。
甲方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可取资金额度内,超过相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或甲方开户市场提供的交易委托渠道进
行转账交易时,必须使用甲方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
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银商通交易,均视作甲方亲自办理。
甲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交易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因甲方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卡折或相关凭证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要求终止本服务的,应向其开户市场申请解约。
乙方不受理解约业务。
本服务终止之前,甲方不得将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
第十条甲方承诺:
通过甲方开户市场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市场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市场发来的任何指令,甲方均已同意。
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乙方享有免责权利。
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发生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形;
因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由于非乙方因素导致的电子指令信息无法辨认、接收及处理的;
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已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因甲方开户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业务合作,而造成的损失;
甲方在其开户市场规定业务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
第十二条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金额出现异常时,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非正常部分资金,并应立即与乙方及甲方开户市场联系。
如因甲方支取或动用该资金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返还义务,返还包括支取或动用的非正常资金及由该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否则乙方享有对甲方资金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及持仓合约相应资金的处置权。
第十三条乙方已与甲方开户市场签订了《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甲方提供银商通业务服务,甲方对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已知悉。
甲方与其开户市场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与开户市场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于乙方和交易市场为甲方成功开通本业务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失效:
经甲方申请,交易市场撤销本服务;
甲方开户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合作关系;
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双方确认并声明:
甲方具有合法的市场会员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大宗商品交易的情形;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规则。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
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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