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基础主体方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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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基础主体方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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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基础主体方法手册
施工现场基础主体方法手册
砌体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砌体工程中所含有的隐蔽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
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
(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Ⅱ核查办法
(1)核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和竖向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7钢结构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钢结构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焊缝;
2)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
3)每遍涂层;
4)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A及设计要求。
(3)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
(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6)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Ⅱ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
(2)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3)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8地面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面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各构造层隐蔽验收;
2)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
3)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
4)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
(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9门窗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及门窗玻璃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
(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
(2)核查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情况。
(3)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0幕墙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
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
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
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
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
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
(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
(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
(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
(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Ⅱ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或后置设件)的埋设。
(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1墙面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墙面工程包括室内顶棚、墙面的抹灰工程以及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罩面板饰面、纺织品类壁饰工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
2)外墙面的防水层;
3)裱糊饰面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
4)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
5)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
6)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外墙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裱糊饰面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不同基层的要求: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5)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6)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Ⅱ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间)。
(2)核查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外墙防水层及裱糊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2轻质隔墙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
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2)预埋拉结筋埋设;
3)龙骨安装;
4)填充材料的铺置;
5)设备管线的安装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墙等,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必须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
(4)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无空隙、下坠。
(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Ⅱ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
(2)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3吊顶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
2)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
3)龙骨及吊(杆)的安装;
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
5)填充材料的设置;
6)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层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
(3)基底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金属网做抹灰基底时,金属网必须铺钉牢固,接头在骨架主筋上。
(4)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5)木龙骨、木吊杆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6)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7)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应在安装饰面板前完成。
Ⅱ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
(2)核查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房间净高、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设置情况(材料、位置、数量)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情况(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吊杆长度大于1.5m时的处理),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处理等。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4细部工程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细部工程包括细木制品、木制固定家具、花饰、栏杆、栏板、扶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
1)木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2)细部工程的预埋件埋设及节点的连接。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2)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
(3)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Ⅱ核查办法
(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
(2)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预埋件的设置(数量、规格、位置),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情况,木制品的防潮、防火、防腐处理(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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