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与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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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与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
评估与资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体育类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加强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与资助力度,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相关评估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资助。
第四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与资助工作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省体育总会经费列支。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体育局委托省体育总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组织设立“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对评估与资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社团管理科。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推荐,报省体育局主管领导审定产生。
委员会委员必须熟悉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体育事业或社会组织领域享有较好声誉,部分委员将在社会组织中推举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承办初评工作。
评估小组在评估与资助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小组在评估与资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业绩、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附加项目五个部分。
(一)基础条件包括:
法人资格,章程的规范性,登记备案等评估项目。
(二)内部治理包括:
组织机构,党建工作,财务管理,档案印章管理、遵纪守法等评估项目。
(三)工作业绩包括:
举办赛事活动,参与体育局组织的活动情况,信息公开与宣传,投稿情况等评估项目。
(四)业务主管部门评价:
服从监管程度、社会效应等综合评价。
(五)附加项目:
为了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办赛事热情,建立多元化赛事管理体制,评估过程中将对承办全国或全省比赛任务的社会组织给予附加分。
第四章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二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十三条根据评估与资助细则,评估结果满分为500分。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得分401分以上为5A级;得分351分—400分为4A级;得分301分—350分为3A级;得分251分—300分为2A级;得分201分—250分为1A级。
获得3A级以上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在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可获得优先权,并颁发证书、牌匾及资助资金。
获5A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给予资金8万元;获4A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给予资金5万元;获3A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给予资金3万元。
第十四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1年: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
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评估与资助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评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按照评估细则,提交申报材料;
(二)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三)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实施评估,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看资料、提问解答、个别访谈等形式。
统计各项分值,撰写评估意见,确定初评结论,形成初审意见;
(四)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公示10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授予评估等级。
第六章评估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体育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上年度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组织机构不健全是指组织机构人员未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等。
上述人员任职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相关人事部门审核获取选举资格,后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上需提供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照片,会议纪要,组织机构名单,任职人员审核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四)未建立党组织的;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2016]4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2016]52号)精神,未建立健全党组织;未按照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党委要求成立党支部。
(五)2015年获得资助资金但跟踪审计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八条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体育类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追回资助资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等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省体育总会办公室。
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
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与资助办法、评分细则等,由黑龙江省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
(试行)
评估指标(共计500分)
所需提供材料
四级指标满分
评估机构计分栏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基础条件(100分)
法人资格(50分)
法定代表人(10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章程规定产生
法人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核实、复印件留存)
10
办公条件(20分)
有独立办公用房和项目专用场地,住所拥有产权或租赁(使用)手续真实有效,房产为租赁的需提供出租人电话,以便评估小组进行实际核查。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电话(原件核实、复印件留存)
15
在醒目处挂牌办公
挂牌照片
5
从业人员
(20分)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劳动合同
10
有专职或兼职教练员
劳动合同
10
章程(20分)
章程规范(20分)
章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章程及会议纪要、会议照片
20
登记备案(30分)
按规定备案登记(30分)
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且备案事项完整(备案事项指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职前、后审批备案,印章、银行帐户、会费标准、章程)每项5分
备案手续
30
内部
治理(150分)
组织机构(100分)
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5分)
按章程规定程序及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纪要、会议照片
15
执行机构: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10分)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民主程序产生
名单、会议纪要
5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章程召开并履行职责
会议纪要
5
监督机构(5分)
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事或监事会),并接受其监督
监督制度与机构名单
5
党组织建设(50分)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且设立党组织
省体育总会党委备案登记材料(复印件)
50
会员管理(20分)
有规范的会员管理、会员发展和会员服务制度并认真执行
会员相关制度
5
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团体会员30个以上,以体育总会备案为准
会员登记表
15
财务管理
(20分)
帐户管理(10分)
有独立账户且账户正常使用,帐目清楚、经费来源合法、使用合理
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核实、复印件留存)
10
配备财
务人员
(10分)
分设会计、出纳且有资格证书,包含兼职人员,其中会计、出纳各5分。
资格证书(原件核实、复印件留存)
10
档案印章管理
(15分)
档案管理(10分)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档案制度
5
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
照片
5
印章管理(5分)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备案登记
5
其他管理制度(15分)
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10分)
有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
5
有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总结
5
遵纪守法(5分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5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未接到对社团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经查不实
实际情况
5
工作
绩效(200分)
参与情况(40分)
参与比赛与活动情况(40分)
服从省体育总会安排,积极参与全省性和省体总会组织的活动(会议)40分。
无故缺席一次扣10分。
体育总会记载为准
40
服务会
员绩效
(20分)
为会员
提供具
体服务
(20分)
提供会员活动场所
场地证明、图片
5
制订会员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
5
每年为会员提供科学健身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方案、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
10
开展比赛情况(90分)
年度自发性组织群众性体育比赛(90分)
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一次30分。
活动方案、秩序册、成绩册、新闻稿等材料
90
信息公开与宣传(50分)
其他事
项公开
(10分)
创办刊物或网站(页)
实物或网址
10
向省体总会投稿(40分)
定期投稿,每一次10分,最多40分
投稿备案登记
40
业务主管部门评价(50分)
业务主管部门评价
(50分)
业务主管部门评价
(50分)
业务主管部门评价好的50分,较好40分,一般30分,较差20分,差10分
业务主管部门评价表
50
附加项目(100分)
附加项目(100分)
附加分(100分)
承办全国或全省性赛事活动的加100分
国家或省正式下发文件
100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表
社会组织名称:
调查时间:
年月日
评价质量
好
较好
一般
差
总体印象
接受指导
业务活动
组织规范
作用发挥
综合评价
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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