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2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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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2完整篇doc
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1
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本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定《专业合作社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出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礻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革新规程从呈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用的债权,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的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
提出书面声明,填定《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要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残废时,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0年10月1日
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1
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本社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定《专业合作社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出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礻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革新规程从呈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用的债权,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的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
提出书面声明,填定《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要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残废时,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天照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0年10月1日
天祝县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1
天祝县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局长对本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财务股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和核算。
局属各单位财务活动统一由财务股管理核算。
第四条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五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六条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有关单位(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务股审核,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审批权限由局长批准后实施。
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累积,
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
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办股室分管领导签字,财务股审核后,定期集中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政府采购范围内(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公用物品购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购置清单),财务股汇总审核,经局长批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批采购。
购置费按批准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政府采购范围外公用物品购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由局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购置清单),财务股审核汇总,经局长批准,由局办公室和财务股购买。
公用物品购置所发生的费用在局年初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所购公用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置的非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2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局财务股登记入帐、建卡,交相关单位(股室)使用和保管。
(2)购置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不超过一年的),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保管按规定入库,填写入库单,登记实物明细帐,机关各单位、股室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放。
(3)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非低值易耗公用物品的,要照价赔偿;因借出公物登记不详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人员赔偿。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1)无论自购、捐赠或调拨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要填明购置数量、单价、金额,以便财产登记。
(2)局财务股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单价、数量进行登记入帐,应登记好固定资产的总帐和明细帐,并设实物台帐,正确反映部门资产状况。
(3)局财务股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增加、领用、库存情况进行实物登记。
财产使用股室应设有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卡,记录实物数量。
(4)局财务股与局办公室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现有资产要全面清理、登记、张贴标记,并定期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年由办公室、财务股与财产使用股室进行财产清查核对一次。
(5)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在财产的管理方面由办公室负责,各股室领用的财产由股室负责。
(6)固定资产的转移,要及时做好财产移交登记手续。
对确需报废的财产,经局长审核,国资局审核批复后办理注销财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股负责,事前由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财务股及有关股室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送交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按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及陪餐人数。
除特殊重要接待外,原则上接待安排到职工餐厅就餐。
第十四条在外接待工作实行“双人”责任制,即由局办公室承办人和财务股经办人在结帐单上签字,对接待标准和费用等相关事项负责。
接待费用票据,原则上在当月内审签完毕,财务股根据资金情况适时列支。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事后10日内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在报账凭单上分日填写事由、各项报销和补助费用,以此作为审核、审批依据。
第十六条经局长批准,因公外出参会、培训、学习、考察所发生的费用,凭参会通知或主办单位认可的会议统一收据,报销参会、培训、学习、考察期间的费用;其他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凭据限额报销。
第十七条上级组织或本单位指派工作人员脱产培训、学习的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财务安全管理。
(1)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票据法”的规定执行。
(2)现金限制。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现金收入须于当天解交银行,库存现金必须符合规定的限额要求。
不得用大额现金支付应由转帐支付的项目,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白条抵顶现金。
要妥善保管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库相符。
(3)银行票据、印鉴分开保管,各种银行票据、凭证由出纳
保管,印鉴中的一枚由主办会计保管。
第十九条财务档案与票据管理。
(1)财务档案包括各种报表、凭证、帐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由财务股妥善保管,按规定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编、归档和销毁工作。
(2)档案保存必须年度、月份连续,不能短缺。
财务档案非保管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3)票据保管严格按《票据法》执行。
财务股责成专人负责,对票据的购入、领用、交回、存根进行详细登记,并对所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汽车消耗管理按《天祝县财政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局财务股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包括“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和及“大额支出明细表”报报局长审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由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_经济法论文
建设工程由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后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2008年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
同日以备忘录形式约定:
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08年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工程。
2008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2009年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问题,2009年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
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
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
2010年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
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00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
同日,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安徽省公路局、宣城市公路管理局(甲方)与浙江大地公司(乙方)就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有关问题,以备忘录形式约定:
双方同意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合同总价为22509885元,乙方按照招标大件提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第22.3合同段的工程施工、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全部工作。
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经业主同意并批准的分包工程量严格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且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本项目合同总工期为18个月。
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上述备忘录内容作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在备忘录上加盖公章。
2008年3月20日,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浙江大地公司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中标价格为22509885元。
2008年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即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工程,工程总价为2806900元。
合同签订后,唐华向浙江大地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
2008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将蔡家桥至谭家桥桥梁涵洞工程转让给刘战来,由刘战来按业主项目部图纸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有工程。
后刘战来投入部分资金进行施工。
2009年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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