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地方因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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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地方因素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地方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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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建设企业在工程中标后,都要给当地干部发奖(红包),从数千到数万不等。
二是规避招投标。
有的地方打着“献礼工程”、“民生工程”的名义,以工期紧而指定施工单位;有的地方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
如某县污水处理工程案件中,建设商通过行贿县领导,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获得二期工程。
3、监督管理环节
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爆发”环节。
实质上前两个阶段腐败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在本阶段获利。
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非常复杂,许多工作无法用硬性制度规定,必须给予监督管理者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给予建设者一定的自主权,也就产生了许多腐败隐患,况且当前建设领域的相关制度本身就很不健全。
一是直接谋利。
一些干部利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故意刁难、拖延工程建设中一些项目的审批。
一些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为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强行介绍兜售材料、设备。
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通过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
有的工程指挥部等业主单位低价或非法出售商品房、安置房、商铺等给特定关系人。
有的工程结算、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多计工程量,多算工程款,损害国家利益。
甚至出现“钓鱼”工程,即投标时故意以低价竞争,确保先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勾结业主人员,公开变更设计,大量追加工程投资。
有的领导干部在工程尾款支付上动手脚,迫使建设单位通过行贿、回扣等非正常手段才能获得正常的工程款,如某县案件中,某承包商通过向常务副县长行贿的手段,要求尽早拨付剩余500万工程款,最终导致该领导案发。
二是为开发商谋利。
县级政府在规划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一些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便勾结有关人员,或擅自修改规划方案,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提高容积率,使开发商牟取非法利益。
今年查处的某县案件中,县长和几位副县长主要都是容积率方面的腐败而落马。
在他们的“支持”下,有的房地产商大幅度提升容积率后可以免交地价款,有的增加建筑面积后不计算容积率,致使巨额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某区下属工程指挥部干部在负责审查拆迁安置房项目过程中,明知房开公司虚增、虚报建筑面积和拆迁安置面积等,仍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予以签字确认,造成3700多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4、利益协调环节
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衍生”环节。
工程建设项目凡涉及征地拆迁的,最终都要通过当地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协调。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利益博弈,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往往衍生出许多腐败问题。
一是干部与征地拆迁户勾结谋利。
一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认真丈量、核对有关面积数据,有的甚至收受贿赂,相互勾结骗取拆迁面积、征地款、补偿款等。
二是干部借征地拆迁名义谋利。
一些地方出现村两委干部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老人公寓,违规建造村办公楼等。
某地就出现村两委干部将8000多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填成汽车培训场出租的案件。
有的村干部与地霸拉帮勾结,在一些工程征地进场的过程中,以政策处理不当等名义,鼓动部分群众闹事,以此胁迫建设部门答应他们提出的高价填土方,提供石料等要求。
有的村干部甚至通过造假账、伪造签名等,骗取或冒领征地款、补偿款。
三是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谋利。
一些开发商为了尽快完成政策处理,“摆平”群众,顺利办好手续,极力寻求当地干部的支持帮助。
于是一些干部凭借其特殊影响力和权力,从中收取好处费、介绍费、劳务费等。
如某地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受阻后,通过当地县、乡领导的支持才得以解决,事后给了领导干部一定的“好处”。
领导干部对开发商的支持往往都是打着支持重点工程的名义,在秉公办事的同时也夹杂着私心杂念。
因没有具体的行贿目的,许多干部都觉得心安理得,纪检机关也很难鉴定处理。
有的干部还借机向开发商提出低价购房,某地就出现村干部以帮助建设方做好政策处理为由,以低于市场价40%的价格购买商品房。
5、内部管理环节
这是工程建设腐败的“寄生”环节。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指挥部类机构(名称包括建设指挥部、开发办公室等)管理模式,是地方上比较普遍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腐败。
一是失职渎职。
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对指挥部类机构领导不到位、赋权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监督不严格,往往实现“承包”式的放任管理,一些不法行为甚至得到长期放纵。
在指挥部内部,同样也普遍存在权力配置不规范、权责履行不到位、内部分工不明确、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一把手”犯罪和窝案串案频发。
指挥部类机构权财集中而监管乏力,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二是机构人事腐败。
一些地方上一个项目就设一个指挥部,变相增加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编制。
有的指挥部随意设置下属和派出机构,随意调人、进人,随意成立各种各样的开发、配套企业。
在正规的机构编制管理不断规范的情况下,指挥部类机构成为地方人事腐败的主要源泉。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地方因素分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地方基层干部腐败行为,既有宏观上的行业特殊性,也有地方自身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多方面影响,也有干部队伍自身的原因。
从地方角度分析,主要有六方面的因素。
1、地方的管理权
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以及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地方基层干部在管理中难免接触各种诱惑,滋生腐败。
一是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市场化,一些行政管理仍在缓慢的转型中,权力与责任不对称。
问题比较突出的如征地拆迁制度、城建规划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等,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相对于行业特殊性,制度设计存在着“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
比较突出的比如工程设计的变更、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容积率的调整、物资的采购、工程验收和款项拨付等等。
三是相对于机制体制中存在的缺失和漏洞,现行制度的形成往往是对容易出现的问题环节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弥补修缮,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机制设计,缺乏对新的苗头性倾向的预见预防。
比较典型的如各种建设指挥部类机构,只注重实体性建设,忽视程序性制度建设,有的制度设计不周全,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2、地方的代理人角色
工程项目无论是上面部署的、还是本级本地的,最终都要“落地”,通过县、乡、村干部的配合支持才能完成。
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特点决定了基层组织在工程建设中成为各种角色的混合体。
一是作为各种工程项目的业主,或者上级的代理业主,直接投资和运作工程项目;二是作为行政机关,要代表国家履行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作为地方代言人,要维护地方及群众的相关利益。
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对这些不同的职责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规定甚至相互冲突,往往使得地方干部难以适从,有时只能自谋对策,自主应对,也就产生了利益交易的“灰色区域”,一些机构和干部获得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
3、地方的社会特点
各个地方由于区域位置、历史文化、经济基础、产业特点等方面的原因,社会风气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引发出不同类型的腐败。
在一些地区,企业老板过年过节给领导干部送礼送物成为社会风气,送礼标准形成“潜规则”,一些干部和老板甚至公然在办公室里收送数十万元的现金。
这种风气的形成使得行贿受贿在老板和干部之间似乎成了发生在朋友之间的非常自然的事。
某地一老板对领导出手大方,但对一般干部却很“吝啬”。
反而招致一些机关干部的刁难。
一些地区的腐败相对比较“巧妙”,比如通过安排外出旅游度假、体检保健等给予领导实惠,有的通过事后的期权化收益、委托理财、融资、他人代理甚至境外渠道等形式行贿受贿,使得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隐藏得更深。
4、地方的干部队伍管理
工程建设行业具体细节多,人为因素多。
单靠复杂的制度、严厉的惩处、不断的三令五申,犹如被动地堵塞洪水,防不胜防。
许多腐败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人的问题。
一些地方偏重于短期效益,为了使一些工程项目尽快落地、进场,处理好一些地方上的利益矛盾,重用所谓能力型干部,而对其廉洁自律能力不加考虑;有的地方为了工程进度,不计成本,只讲进度,甚至默许干部通过一些非正规手段与社会上拉关系,默许一些干部从中谋取一些私利,默许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
一些地方平时对干部作风抓得不严,一些干部平时热衷于吃喝玩乐、拉帮结派,与老板开发商走得很近,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巨大诱惑自然不会放过,往往形成腐败的小群体、大团伙。
5、地方的惩处能力和力度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多发性,也暴露出了惩防体系建设一些方面的滞后性和薄弱性,特别是地方反腐倡廉工作的局限性。
从监管职责上看:
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老好人思想比较普遍,往往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推给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合力。
一些地方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不法行为提得多抓得少,要求严监管松。
纪检干部在所有可能涉及不廉洁的环节冲锋陷阵,从招投标、容积率改变、设备采购等具体环节,再到廉政宣传、效能督查、信访受理等外部环节,疲于应付。
从惩治力度看:
一些地区和部门有保护主义思想,担心查处的一些串案窝案影响太大,而有意缩减处罚范围,大事化小,纵容了干部,败坏了形象。
有的地方对已经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部位不主动加以改革完善,导致腐败前赴后继。
一些地方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意识不强,许多监督行为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介入不够,导致大量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曝光、立案和惩处。
从惩处权限看:
一些上级的重点工程项目,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缺乏监管权限;一些开发商承包商都是外地人员,一有风吹草动就跑走,赴外地办案困难重重;一些开发商都有上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头衔”,出事时往往还能得到一些上级领导干部的说情甚至干预,加大了基层办案难度。
三、预防地方基层干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对策建议
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非常及时,非常必要。
各地区各部门应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1、加快体制改革,科学定位政府职能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解决工程建设方面的部门职责交叉、重权轻责、权责脱节和关系不顺、争权夺利等问题,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改革指挥部类机构,深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进“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防止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2、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廉政责任追究
根据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切实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防止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违反科学决策、搞政绩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防止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乱批,甚至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其次,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各个具体岗位,从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各地特点,当好党政参谋,牵头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党委政府制订具体方案措施,并督促落实。
3、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工程建设市场
一要抓好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切实解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互相“打架”等问题。
二要抓好监督模式设计。
各地重点要围绕项目建设土地规划、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金使用、施工建设等关键环节、重要岗位,查找在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提出防控措施,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靠制度监督、按程序办事、由纪律约束的监督模式。
三要抓好政务公开。
地方工程建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入手,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的形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宽公众监督渠道。
4、强化纪检力量,从严查处腐败案件
一方面,要加大查案力度,保持惩处的高压态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重点工程要实行跟踪调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者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环节、施工过程、资金使用、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审计,对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重点要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案件,突出查办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的案件,严肃查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钻政策空子中饱私囊的案件,坚决查办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对一些典型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警戒效应。
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监督力量。
在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同时,加快乡镇纪检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及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力的属地化、社会化监督网络。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规划拆迁、土地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强办案能力。
5、加强廉政教育,净化社会风气观念
一要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和正确政绩观教育,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加快开发步伐,绝不能为树样板、出政绩而忽视工程监管,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二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
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纪意识。
三要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
建设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协会要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引导建设企业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等违法行为。
四要加强群众宣传教育。
积极运用各类宣传资源,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亭等现代宣传手段的作用,使廉政文化进工程工地、进建设市场、进开发中的农村,倡导廉洁风尚,净化社会风气,为当地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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