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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论文
毕业论文
(法律11-2班)
标是:
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摘要
质证是认定证据的前提,是证据制度和民事审理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步,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由法院认证并进而成为定案根据,预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质证的规定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使质证程序与民事诉讼其他程序能够有机结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以下三部分论述:
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民事诉讼质证的程序,民事诉讼质证的为、违围。
论文目的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质证功能,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概指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质证制度
摘要_2
目录-3
引信-4
1.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5
2.民事诉讼中质证的特征-6
3.民事诉讼中质证的程序-7
4.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形式-8
5.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围-9
6.民事诉讼中质证的性质-10,11
结束语-12
致-13
叁考文献-14
引信
所谓质证就是依据事实来明或辨别是非,质证也就是法庭调查中,辩护方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化,与事实否客观化,证明过程
是否理化和与案件是否客观化,进行辨明是非过程,实质上,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方辨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双方辨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
其他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下面笔者就七种规定证据在法庭证过程中,质证的容作以说明,书证,物证。
双方辨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
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
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中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活动,狭义上的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意见》地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
民事诉讼质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诉讼质证是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质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质证保证了当事人对于诉讼的叁与性,通过质证当事人可以充分来达自己对于案件证据材料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可以对审判的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使神判断的结果更具有可接受性和公正性。
2民事诉讼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伪并存,人民法院只有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时,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民事诉讼的质证的主任必须双方当事人,并且只能以言词方式进行质证,质证的主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质证主体,是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的划分,其中包括当事人,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狭义的质证主体仅限双方当事人,我们这里所说的质证的主体是狭义的质证主体。
民事诉讼质证程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
由于审判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质证程序问题,严重制约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发挥。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质证程序及其对质证功能的制约。
在我国现行质证程序下,法官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决定着质证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终结,当事人就质证而言,几乎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自由空间。
民事审判实践中,质证通常按下列方式进行:
对当事人就某个事实提出的一个或一组证据,法官审阅后交由对方当事人辨认并询问,对此有无疑导。
2.破坏质证的程序性功能。
由于质证过程中的出证,认证,质询按排在法庭调查阶段,而辩证被安排在法庭辩论阶段,造成完整的质证过程被认为割裂,使庭审显得零乱,分散影响了法官及当事人对证据及相关事实集中整体把握。
3.两大法系典型质证程序之比较分析。
4.质证程序的确定要素。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入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质证的主要形式:
质证的主要形式是对证据的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反驳以及出示等,这些活动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虚伪的证据性,形成自己的心确查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载判。
以往的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实行直接开庭,立案后办案的程序是;法官阅卷,询问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拟定庭审提纲开庭审理,合议,报庭长,院长批准后下判,这种审判方式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由于法官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过多的频繁接触,为了当事人拉关系,搞不正之风留了机会。
(1)质证围,对象,程序
质证与认证
(2)认证程序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质证。
民事诉讼质证的围:
质证作为证据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事也是人民法院庭审队阶段的关键环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这些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以及刑法的刑法的相关键规定,这是打击和预防出示伪证,搞假诉讼的重要措施和法律依据。
一般束讲,质证的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包括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
但从字面意义上讲。
对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的质证,又可称质询。
法庭上进行质征的证据并不一定要在公开庭时出示,下列证据不得不得在开进行质征。
(1)涉及公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隐私的证据。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的证据。
民事诉讼质证性质
民事诉讼质证性质:
是指能够证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具有三个最基本的征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是而非虚无的。
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的出现于客观世界,目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是的证据。
不得伪造,算改证据:
要求认证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
要求签定人提供科证人如实作证:
要求签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签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
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是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征证事实之间有在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关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征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关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粗来的事实本事实本身就是映出来的事实能间接证明某一征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将合法定存在形式,并且某其获得,提供,审查,保障立场。
结束语
民事诉讼质证
《民事讼诉法》第73条
《民诉证据规定》第47-62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明力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2证人应当出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3签定人,甚验人等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4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5原件或物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品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致
本论文在热孜万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导师渊博的作业知识,严谨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海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的崇高风,朴实无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本人影响深远。
不仅是本人树立了远大的学习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本人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
在写论文的过程,遇到了很多问题,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问题都会解决的所以在此,再次对老师说一声: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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