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docx
- 文档编号:25735936
- 上传时间:2023-06-12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8.40KB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docx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
佛山市顺德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本规定中的安装,未经注明的,均泛指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在内的各项操作过程)、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特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同)、检测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塔吊、外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和使用,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
(一)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及设备的登记证、履历手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审查设备安装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监理工程师章;
(三)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已按规定在安装前办妥安装告知手续;
(四)参与和监督使用单位组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各项验收工作;
(五)针对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使用制定专项安全旁站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理。
监理人员对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行为,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工;对拒不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区建设局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报告。
第二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初次登记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外用电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包括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由该设备的产权单位到区建设局办文窗口办理初次登记手续。
申请初次登记时应提供所登记的塔吊、外用电梯的以下资料(本规定中提及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一)《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
(二)《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附件2);
(三)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起重机械产权证明(包括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发生过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
(五)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七)安装使用说明;
(八)对曾使用过的应提供前次检测合格报告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附件5,以下简称履历手册),包括设备的维护、大修记录以及历年的使用情况记录。
(九)对进口的设备应当提供通过“商检”证明材料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
(十)对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塔机应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区质监站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上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由市站发放《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附件6,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履历手册。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吊、外用电梯,不予初次登记:
(一)国家和本地区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六条对经初次登记的塔吊、外用电梯,由设备的产权单位负责将起重机械登记号用不同于机身颜色的油漆喷涂在设备上,位置在基础节1.5米以上的位置(横向或纵向均可)和司机室的外侧面显眼处(横向),字型的大小在保证编号整体完整性和显眼的前提下采用最大的字型。
塔吊或外用电梯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出现重大故障不能修复使用,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初次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告知管理
第七条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在该设备基础施工前3个工作日,以及开始安装和每次加节顶升、附着、拆卸前3个工作日,应到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附表3,以下简称安装申请表);
(二)拟安装设备的登记证、履历手册;
(三)属租赁的设备应提供租赁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和设备检测合同;
(五)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六)经审批的设备安装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标注塔吊作业半径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同一工程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还应提供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上述内容应分别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盖单位公章,并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
(七)设备基础施工图和计算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签审手续齐全并盖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设计单位出图章;
(八)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
(九)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
(十)有关规定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对于使用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台设备,除第
(一)、(六)、(八)项每次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均应提供外,其余资料可只在该设备基础施工前提供一次。
第八条从事建筑施工塔吊、外用电梯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司机、司索和信号工等),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起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塔吊、外用电梯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九条塔吊、外用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6〕80号)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记证、履历手册;
(二)法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
(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四)塔吊、外用电梯作业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有关规定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受理使用登记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设备,在履历手册上填妥使用登记记录,并将《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附件4)发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塔吊、外用电梯使用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塔吊、外用电梯巡视检查制度的通知》(顺建电传04.63号)要求进行巡查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塔吊、外用电梯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委托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塔吊、外用电梯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填写履历手册中的“设备定期保养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确保塔吊、外用电梯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严禁夜间保养塔吊、外用电梯。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塔吊、外用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塔吊、外用电梯产权单位应当购置塔吊、外用电梯原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及部件,确保配件或部件的质量。
第六章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管理
第十七条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租赁业务。
同一台塔吊或外用电梯的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应由同一个安装单位完成。
第十八条塔吊、外用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经设备安装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出具标注塔吊作业半径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同一工程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还应出具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
上述内容应分别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盖单位公章,并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后实施。
安装作业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安装操作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留记录。
安装单位应明确安装作业指挥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在现场设置作业、指挥人员公示牌。
第二十条塔吊、外用电梯每次安装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以下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一)与租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二)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三)拟安装设备的检测合同;
(四)塔吊、外用电梯的登记证、履历手册和设备出厂合格证;
(五)塔吊、外用电梯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七)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盖单位公章,并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盖单位公章的设备安装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标注塔吊作业半径尺寸的施工总平面图,同一工程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还应提供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
(八)设备基础施工图和计算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签审手续齐全并盖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设计单位出图章;
(九)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审查合格后,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妥安装申请表,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并办妥安装告知手续,方可进行塔吊、外用电梯的安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确保塔吊、外用电梯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并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塔吊、人货电梯的基础隐蔽验收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人员应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设备产权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上人员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共同签署同意验收后才允许隐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写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确保塔吊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塔吊、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对拟安装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安装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塔吊、外用电梯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塔吊、外用电梯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安全使用说明,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签字。
安装作业结束后塔吊、外用电梯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塔吊安装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报工程监理单位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
对承租的塔吊、外用电梯,应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第七章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租赁塔吊、外用电梯,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租赁单位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出租的塔吊、外用电梯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合格证及生产厂家的制造许可证件齐备,进口的设备还应通过“商检”。
出租塔吊、外用电梯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对出租的塔吊、外用电梯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九条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健全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
包括产权证明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条文7.2.6)、监督检验证明(包括《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安全检测报告)和登记证和履历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
(二)运行资料:
包括检验检测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转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其它资料。
第八章塔吊、外用电梯的检测管理
第三十条塔吊、外用电梯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方可开展塔吊、外用电梯的检测工作。
检测报告应当使用省建设厅印发的示范文本。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测单位应参与塔吊、外用电梯基础的隐蔽验收。
第三十一条塔吊、外用电梯每2年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外用电梯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相应的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检测机构对塔吊、外用电梯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新安装或移装的;
(二)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正常安装使用后,设备停止作业90天以上重新复工的;
(四)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起重机械损坏需修复的;
(五)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塔吊安装高度达到或超过独立自由使用高度后,或外用电梯安装至最终高度后,2个工作日内应委托原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查,经检测复查合格后,应重新组织验收后方可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塔吊应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检测:
(一)司机室设摄像头,地面设显示屏,并确保可在地面看清司机室内对操纵系统和电气系统的各项操作;
(二)梯子应设休息小平台,首个平台高度不超过10米,以上每6至8米设1个;
(三)附墙装置位置应设连接架体梯子和建筑物施工通道的平台。
第三十三条塔吊、外用电梯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由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进行塔吊、外用电梯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检测单位,发出设备禁止使用告知书,并报告区质监站。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租赁,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测工作故意刁难委托检测单位。
第九章塔吊、外用电梯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质监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塔吊、外用电梯的租赁、使用、安装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质监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塔吊、外用电梯产权、租赁、安装、使用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塔吊、外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对违法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提请区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初次登记条件要求的塔吊、外用电梯,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八条区建设局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塔吊、外用电梯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应定期对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明确的表格应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四十一条发生塔吊、外用电梯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申报单位(章):
申报单位资料审核人(签名):
设备制造厂家: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序号
申报资料名称
提交
确认
市(区)站核查意见
1
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
2
产权单位营业执照
3
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4
产品出厂合格证
5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6
安装使用说明
7
已使用的起重机械提供前次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
8
进口设备提供“商检”证明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有关设备质量证明资料
9
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塔机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市(区)站资料核查人(签名):
公章:
核查日期:
年月日
注:
⒈有提交的资料,申报单位在确认栏的“”上打“”。
⒉凡提交的资料,原件作核对使用,核对后立即退还;所要求的复印件,均必须盖上提供资料单位的红色印章;序号2、3、4、5对应的资料均须提供一式两份。
3.对于进口设备,序号4、5、9对应的资料不作统一的规定,但要求提交设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制
附件2
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固话:
设备信息
起重机械名称
制造
单位
型号
规格
生产许
可证号
合格
证号
出厂
编号
出厂
日期
制造监督
验证号
设备产权信息
产权单位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产权单位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设备技术参数
公称起重力矩
kNm
最大
起重量
kN
基本臂
最大幅度
m
基本臂最大幅度处额定起重量
kN
最大独立
起升高度
m
附着最大
起升高度
轨距
m
变幅型式
工作速度
(m/min)
最大起升速度:
最低稳定下降速度:
回转速度:
小车变幅速度:
整机运行速度(轨道式):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是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代理单位的统称。
2.凡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塔机,应提供塔机的制造监督验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
3.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制
附件3
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
安装告知编号:
起重机械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初次登记
编号
合格证号
(出厂日期)
证号:
年月日
生产厂家
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资质、
级别、证号
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安装类别
设备基础施工□
新机安装□旧机移装□
加节顶升□附着□拆卸□
自编号
拟安装时间(设备基础拟施工时间)
安装后拟委托的检测机构
资料核查
检查结果
项目经理审核
签章确认
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安全管理措施、文件
是否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度、文件:
安装、操作人员证件
具备资格的人员:
姓名证号
项目负责人
安装人;
电工人;
司机人。
申请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监督机构
审核意见
监督员: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注:
办理安装申请时应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诚信手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检测合同;
3.经审批的设备安装方案、设备基础施工图和计算书、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附件4
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使用登记牌编号:
设备名称
产品型号
告知受理号
检验报告编号
设备备案号
设备自编号
产品出厂号
安装类别
新机安装□
旧机移装□
起重力矩
最大幅(跨)度
额定载重
检测(提升)高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安装部位
安装告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产权单位
制造厂家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年月日
验收日期
年月日
登记牌有效期
至年月日
至检测复查前□至设备拆除前□
发证单位(盖章):
发证日期:
备注
注:
1、使用登记牌的尺寸不小于297mm×210mm;
2、此使用登记牌应附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显眼处。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广东省建设厅制
使用说明
一、本履历书用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下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的管理,与《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配套使用。
本履历书的“登记编号”、产权单位和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必须与《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一致。
二、已办理初次登记的起重机械均配备本履历书,一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佛山市 顺德 建筑 施工 塔式起重机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