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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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精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1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行政许可,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开办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按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的要求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三、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具体开办条件如下: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条例》、《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乡、镇、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有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2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鉴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内的报名登记、初审和组织考试。
五、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1);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关批文;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具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1、省、部属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并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职业介绍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附2),并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对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对符合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第3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项”栏上作相应记载并签署认定意见;
(2)按省统一规定编号,向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境内职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业务项目和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认定其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印章和钢印。
(3)填写《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附3),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的《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后即予编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在省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七、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新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定要求,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通知第三条第1、2、3、4、6、7、8项的条件,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向原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登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八、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服务费的,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委托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受益”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未经本机构介绍就业的人员和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约定。
九、职业介绍机构和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应当规范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电话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报表,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具体经办的行政职能处(科)室须在工作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登记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办理时限等内容。
有条件的市、县应当通过劳动保障网站,为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服务规定等提供方便。
十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须依法对在本机关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实行一次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和人员资质的情况。
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上予以年检记载。
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规定实施职业介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合法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要切实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和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规范其行为,形成社会监督、信用评估、考核表彰、扶优汰劣的管理监督机制。
十三、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未达到本通知第三条明确的有关开办条件的,应在2005年度年检前达到有关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附1: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2:
《受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附3:
《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1:
编号: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时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个人)、发证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二套有关证明材料。
3、个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时,“申办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签署。
4、本表中“机构名称”须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不得含有其他机构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机构的名称。
5、申请人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发证机关填列本表(四)项目。
6、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凡以数字标明的地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申请人填报事项
申请人单位
名称或姓名
.
负责人
.
单位地址
.
面积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工商登记号
.
登记机关
.
登记时间
.
税务登记号
.
登记机关
.
登记时间
.
工商机关核准营业项目
.
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可附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职业资格
资格证号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文件、证明材料
.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项
核准机构
名称
.
主办单位性质
劳动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个人合作□
机构地址
.
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核准业务范围
.
主要概况
工作人员数
场地面积
资产总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四)备案
《职业介绍许可证》编号
.
核准机关
.
编号日期
.
有效期限
.
领证人
.
项
目
开户银行
.
帐号
.
代码证发放机关
.
代码证号
.
机构用章
.
机构财务用章
.
法人名章
.
备
注
经办人签字:
附2:
编号:
受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存根联)
申请人姓名/名称
.
受理申请时间
.
受理人
.
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
申请人声明:
受理机关已经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受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
(申请人姓名/名称)
你们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资料已为本行政机关受理,并定于年月日到你处进行现场查验。
年月日
附3:
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
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机构地址
.
场地面积
.
主办单位性质
劳动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个人合作□
实有人员数
.
考核合格人数
.
配置电脑台数
.
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可附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职业资格
资格证号
市、县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省劳动
保障行
政部门
备案编
号公布
意见
职业介绍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本表省辖市一式二份,填报机关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县(市)一式三份,填报机关和省辖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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